上海調整失業金和工傷保險標準
7月起上海調整失業金和工傷保險標準
上海市將從2023年7月1日起調整失業保險金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一、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本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對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進行調整,具體為:第1-12個月支付標準為2175元/月;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為1740元/月;延長領取支付標準為1510元/月。
二、調整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
本市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對2022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
1. 傷殘津貼
2022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2022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452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17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94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62元/月。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9276元/月,致殘二級8643元/月,致殘三級8124元/月,致殘四級7592元/月。
2. 生活護理費
2022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2022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236元/月。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3. 撫恤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失業保險金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自愿離職的還能給補償金嗎
勞動者自己辭職不能領到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勞動者無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違規,勞動者可以辭職的情況有哪些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