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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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可以為社會和政治規則提供基礎和框架,并為適應或引領復雜的現代社會提供必要的形態和功能。小編給大家分享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參考,方便大家參考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怎么寫。

    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篇1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就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于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與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與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與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與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與一定范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與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就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就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與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范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與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十一、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與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說明。

    十二、 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組協助。

    十三、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她企業的相關規定;

    2、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3、撰寫草案;

    4、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5、匯總意見,修改草案;

    十四、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與內容。

    2、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與活動。

    3、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與權限。

    4、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5、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6、支持性文件與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十五、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十六、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后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與員工代表征求意見。

    十七、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十八、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并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十九、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核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組審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1、就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

    2、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就是否協調;

    3、草案結構、條款就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與技術規范;

    4、就是否切合企業實際與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二十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組送管理中心總經理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組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公司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二十三、首次頒布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后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規章制度發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公司檔案室備案。

    二十五、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六、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二十七、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并及時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組。

    二十八、規章制度的修改與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管理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二十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1、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2、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3、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

    4、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重復矛盾的。、

    5、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三十、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1、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2、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5、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三十一、每年一季度,由行政部、人力資源部、企管部對上年度公布實施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編纂,并印刷成卷。

    三十二、規章制度制定流程見附件二。

    三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篇2

    一、總則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行為,創造一個秩序井然的管理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試用員工)。

    三、辦公室管理制度

    1.簽到

    1.1員工必須親自簽到,由他人代簽,一經發現,按曠工論;

    1.2員工簽到以簽到時間為準,發現有填寫不實者,按曠工論;

    1.3遲到15分鐘以內,每次罰款5元;

    1.4遲到15分鐘至一小時,每次罰款20元;

    1.5無故遲到一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

    1.6對于曠工員工第一、二次,每次罰款50元以示警告,如發生第三次,則做勸退處理;

    1.7未簽到,一次罰款50元;

    1.8出差或外出辦事不能按時簽到者,須提前通知行政部。

    2.工作時間

    2.1早8點45分—晚17點30分(星期六午時4:30下班);

    2.2星期一至星期六(節假日除外);

    2.3辦公室晚上20點30分關門。

    3.加班

    3.1公司不提倡加班,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需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報部門經理審批;

    3.2《加班申請單》交行政部門備案;

    3.3員工加班時應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盡早完成,以保證自我和他人的休息;

    3.4不加班人員晚上20點30分以前必須離開辦公室。

    4.請假

    4.1員工因故不能在規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出勤,應事先請假。

    4.2假別

    4.2.1病假

    因本人疾病、受傷或其他生理原因請假,為病假。請病假一次超出三天銷假時必須出具真實有效的相關醫院證明,否則按事假論;病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70%。

    4.2.2事假

    員工因個人私務原因請假,為事假。事假為無薪假,每人次每月不得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5天,各部門經理應嚴格控制。

    4.2.3婚假

    員工因本人結婚請假,為婚假。婚假準假天數根據路程遠近、工作需要核定,但最多不超過10天,且不得分次請,婚假銷假時必須出具真實有效的結婚證明。婚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70%。

    4.2.4產假

    女性員工因生育請假,為產假。產假為三個月,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4.2.5喪假

    員工因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__亡請假,為喪假。喪假準假天數根據路程遠近、工作需要核定,最多不超過7天。喪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70%。

    4.2.6工傷假

    員工因從事公司安排工作、維護公司利益發生意外受傷需要請假,為工傷假。工傷假期根據醫療期而定,工傷假為有薪假。

    4.3請假程序

    4.3.1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公司將予以辭退;

    4.3.2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4.3.3員工請假需先填寫《請假單》,經部門經理及行政部部經理審批;

    4.3.4請假半天,經部門經理批準;請假一天,經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批準;請假一天以上,經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總經理批準;

    4.3.4《請假單》交行政部門備案;

    4.3.5員工在外請假的,回公司一個工作日內須補交請假單到行政部備案。沒有請假單或假期到期沒有按時出勤者,有薪假按無薪假論,無薪假期間工資按基本工資200%扣除;

    4.3.6晚上加班影響第二天考勤的,公司視其加班情景予以適當調整。

    5.出差

    5.1員工因公司事務到上海以外的地方工作,為出差。

    5.2員工出差須提前填寫《出差申請單》,一個工作日以內經部門經理審批;一個工作日以上經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出差申請單》交行政部備案。

    5.3如遇緊急情景不能提前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回到公司后要在一個工作日內補交到行政部,沒有或超過一個工作日按事假計。

    6.網絡管理

    6.1員工在工作時間上網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玩游戲等;

    6.2不允許借助公司名義登陸收費網站,一經發現,除費用自理外,公司要嚴肅處理;

    6.3員工凡公司事務必須使用NAR統一郵箱,不得使用私人郵箱,并且公司郵箱管理員能夠瀏覽相關工作資料。

    6.4下班后離開辦公室是要按正常程序關掉電腦。

    7.行為舉止

    7.1在辦公區要著裝整潔、得體,堅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7.2不準在公共辦公區吸煙、喝酒及大聲喧嘩;

    7.3堅持周圍環境衛生,不得隨意亂扔垃圾等雜物。

    四、電腦的管理

    1.公司為每臺電腦進行編號、備案,每個人負責維護好自我的電腦;

    2.電腦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維修、維護。

    五、電話的管理

    1.本公司的電話,主要是作為方便與外界溝通、方便開展業務之用,不提倡員工在公司內打私人電話。如有特殊情景,月底要主動索取電話費清單,承擔私話費用。

    2.員工打電話,用語應盡量簡潔、明確,以減少通話時間;

    3.總機接外線電話時,電話鈴聲響不應超過兩次,要盡快接起;

    4.總臺接聽外線電話的標準用語為:“您好,____公司”當對方告知分機電話時,說“請稍等!”,如分機占線,說“電話占線,請稍后再打!”接聽內線電話的用語為:“您好,總臺!”,其他資料視情回答,總的要求是規范、簡潔、禮貌。

    5.員工要使用好自我的內線電話機,接聽電話時要輕拿輕放,出現故障要及時上報行政部維修;如果純粹個人因素導致電話機的損壞,要按價賠償。

    六、宿舍管理制度

    1.為使員工宿舍堅持良好的清潔衛生,整齊的環境及公共秩序,使員工獲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本辦法。

    2.凡有以下情景之一者,不得住宿:

    2.1患有傳染病者。

    2.2有不良嗜好者。

    3.宿舍統由宿舍長擔任宿舍舍監,其工作任務如下:

    3.1管理一切內務,分配清掃,堅持整潔,維持秩序,負責管理水電,煤氣,門戶。

    3.2監督輪值人員維護環境清潔及門窗的關掉(尤其夜晚及風雨)。

    4.本公司供給員工宿舍以現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務為條件,倘若員工離職,(包括自動辭職,受免職、解職、退休、資遣等)時,對房屋的使用權當然終止,屆時該員工應于離職日起三天內,遷離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用。

    5.有下列情景之一者,應通知主管及行政部門:

    5.1違反宿舍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

    5.2留宿親友者。

    5.3宿舍內有不法行為或外來災害時。

    5.4員工身體不適應負責照顧,病情重大者應通知其親友及主管并送醫院。

    6.員工對所居住宿舍,要愛護公共設施、公司財產,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房舍;

    7.員工不得將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經發覺,即停止其居住權利。

    8.公司領導得經常視察宿舍,員工不得拒絕,并聽從有關指示。

    9.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景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權利并呈報行政部議處:

    9.1不服從舍監的監督、指揮者;

    9.2在宿舍(打麻將)斗毆、及酗酒;

    9.3蓄意破壞公用物品或設施等;

    9.4擅自于宿舍內接待異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9.5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屢戒不改者;

    9.6違反宿舍安全規定者;

    9.7無正當理由經常外宿者;

    9.8有偷竊行為者;

    10.遷出員工應將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屜等清理干凈,所攜出的物品,應先經宿舍長或主管人員檢查。

    七、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1.為了使辦公用品的采購工作能夠規范、有序的進行,各個部門須在周五前將所需辦公用品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統一購買;如有緊急需要,須經行政部經理同意后方可購買;

    2.辦公室用品用只能用于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3.所有員工對辦公用品必須愛護,勤儉節儉,杜絕浪費,禁止貪污,努力降低消耗、費用。

    4.購置日常辦公用品或報銷正常辦公費用,由行政部經理審批,購置大宗、高級辦公用品,必須報總經理批準后始得購置。

    5.辦公人員領用辦公用品,必須按實際需要領用,親自簽領,不得代領。

    八、辦公設備的管理

    1.辦公設備登記、編號辦公設備購買后要在行政部登記,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使用部門、購買價格、預計使用年限、購買地等基本資料,同時由行政部進行編號備案。

    2.辦公設備的使用

    2.1公司員工使用辦公設備前要先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允許在不了解的情景下隨便使用。

    2.2公司員工在使用任何辦公設備時如果發現有任何問題,要隨時通知行政部維修,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2.3公司員工要注意維護好辦公設備,有惡意損壞者,一經發現和查處,要嚴肅處理。

    3.辦公設備的維護、維修

    3.1辦公設備由行政部或外來維護人員定期進行維護。

    3.2辦公設備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統一安排維修。

    3.3由于個人因素導致辦公設備的損壞,由個人負責維修費用。

    九、費用報銷制度

    1.報銷作業流程

    1.1報銷人依據費用支出實際情景,在費用標準許可的范圍內,填寫《費用報銷單》,并將原始單據整齊、分類、有序地附在后面。經辦人必須在原始單據正面注明支出事由并簽字,招待費須注明招待對象、時間及經手人,并經部門主管簽字審核。

    1.2報銷人員將部門主管簽字審核好的《費用報銷單》交給財務部,由費用會計審核單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是否貼合公司費用報銷制度等),核實后在《費用報銷單》上注明“____金額貼合報銷規定”字樣并簽字,同時在原始單據上以“”或“—”符號標明,以避免重復報銷。

    1.3將財務審核后的憑證交公司總經理批審并簽字,注明“同意報支”字樣。

    1.4出納員根據審批簽字后的《費用報銷單》,復核其原始單據的合格性及金額準確性等,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支付手續。如有誤時應請當事人重新填制《費用報銷單》,并將原《費用報銷單》予以作廢。

    1.5出納員辦理完付款手續后,應立即在《費用報銷單》及相應附件上加蓋“款項付訖”章,以示該款項辦妥。

    1.6出納人員對報銷金額不準、大小寫金額不符、金額涂改、手續不全或其他不貼合財務規定的報銷單據時,應拒絕付款;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多報、重報、慌報等現象時應及時報告財務主管,如經查實,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2.每星期三、星期六為集中報銷日,非特殊情景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說明:所有人員的費用報支必須先沖減其原有借支款,余額再以現金補足。

    3.費用標準

    3.1差旅費

    差旅費的報銷采取包干補貼的辦法,具體報銷標準見下表:

    備注:

    3.1.1上述標準是指赴外地每人每一天出差補助標準:“市內交通費”為出差地的市內交通費,出差天數算頭不算尾。

    3.1.2長途交通費采用實報實銷的辦法。所乘交通工具為硬臥火車或汽車,非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允許乘坐軟坐或飛機。

    3.1.3各所在地市內出差,應乘坐公交車或地鐵,特殊情景須經本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乘坐出租車。

    3.1.4差旅費的報銷以原始單據為依據,并列出明細單,在不超過上述標準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對低于標準部分,按50%予以返還(原則上必須有原始單據,否則必須報公司總經理簽字審批),對于超出標準部分,全部自行承擔。

    3.1.5出國人員差旅費嚴格控制,先預算,由公司審核批準,嚴格按預算執行實報實銷。

    3.2手機費

    由公司配置手機的員工,手機費報銷的具體標準如下:

    備注:

    3.2.1以上所有手機費用盡限于經公司批準購置擁有手機的人員(上述費用標準中包含電話月租費);

    3.2.2出國人員盡量節儉通話,以網絡信息交流為主,或在當地租號;二人同時出國,只能啟動一部手機。

    3.2.3標準之內20%及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出國期間不核定超出部分。

    3.3車輛費

    公司貨車費用實報實銷,由公司配備汽車的員工,除去因公的長途過路費及油費外,其他市內停車費、購油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20%,違章罰款使用人自行承擔。

    3.4交際應酬費

    招待客戶,每次招待費用不超過150元者(每月發生四次以內),由部門正經理審批同意,否則一律報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能列支。

    備注:凡招待費和交際費必須要有稅務監制章的原始發票,發票上要填寫本部門名稱、時間、大小寫金額等。各種資料要合法、真實、準確。報銷時,發票上要有證明人簽字和招待客人的名稱、招待費事由及招待地點,且在發票上注明招待地的電話號碼,不允許有白條報帳。

    3.5購置費

    凡購置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都必須向公司經理提出書面報告,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購置。

    3.6員工生日

    本著熱烈、節儉、搞好氣氛為原則,每月一次,團體慶祝當月員工的生日,每次控制在150元以內,由行政部統一安排。

    4.補充說明

    所有費用報支原則上要有正規發票,特殊情景下無正規發票,須單獨填寫《費用報銷單》。

    十、員工社會福利

    公司正式聘請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合同期內,公司為其辦理以下保險:上海戶籍,辦理“鎮保”保險;外地戶籍,辦理綜合保險,相應費用由公司承擔,員工享受上海市“鎮保”、綜合保險規定的相應社會福利和公司規定的各種福利。

    十一、本制度自20__年1月10日起開始執行,解釋權歸公司行政部。

    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篇3

    第一章招募甄試

    第一條、本公司招募人員實行平等競爭、公開招聘、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條、行政人事部門根據公司經營狀況、部門職位需求、職位分析體系、員工流動率等規劃人力資源需求,制定人力資源需求表,報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條、行政人事部門招募實施前,須將擬招募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人員條件制訂“職務說明書”作為人事招募的依據。

    第四條、公司錄用員工,必須具備下列相關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質,敬業精神強、為人誠實、工作踏實,具有一定忠誠度。

    (二)、招募一般職員需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相關工作經歷兩年以上;招募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第五條、招募人員應根據人員需求種類不同,而選擇適宜的招聘信息發布渠道,如新聞媒體、網絡、人才市場等。

    第六條、招募信息發出后,會收到應征資料,經審核后,對合格應征者發出“初試通知單”通知前來本公司接受甄試。

    第七條、不合格應征資料,歸檔一個月后銷毀,但有要求退件者,可予以退還。

    第八條、人事行政部門對應征者組織初步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據職責、崗位的不同,采取相宜筆試和面試。

    (一)、筆試包括下列:

    1.專業測試(由職能部門擬訂試題);

    2.心理測試(適合)。

    (二)、面試

    面試可采取結構化面試和非結構化面試兩種形式。

    第九條、經初試合格的應征人員由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復試。經復試合格報總經理審批后正式錄用。

    第十條、經核定錄用人員,由人事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入職手續,發給《報到通知單》請新錄用員工報到時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照片2張,辦理報到手續。

    第十一條、人事行政部門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教育及訓練,引領新進人員熟悉公司各部門。管理人員管理人員

    第二章試用

    第一條、新進人員根據工作性質不同,試用期為1-3個月,屆滿前由人事行政部提供考核表,依分管權限劃分,逐級考核。

    第二條、試用期滿,員工需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連同考核表上交人事行政部。

    第三條、一般人員轉正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公司人事行政部門批準;部門主管以上人員轉正,由人事行政部組織考核,報總經理批準。

    第四條、員工轉正后享受相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三章任命變動

    第一條、公司遵循“重能力不重學歷”、“任人為賢”的用人原則,充分根據員工的績效表現、個人特征,予以員工相應職位。

    第二條、主管以下的員工任命變動,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依據員工的考核業績,填寫《人事變動申請表》,并報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主管級以上員工任命變動,人事部門組織考核后,由總經理批準,并交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條、調職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表》,送調職單位會簽,轉人事部門簽注意見后,呈總經理批準。

    第四條、員工異動及薪資調整者,由行政人事部門出具薪資調整通知單,呈總經理批準后,交財務部作業。

    第四章終止/解除合同

    第一條、員工因故辭職,必須提前半個月向人事行政部門申請,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行政部審批同意并呈交總經理批準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妥,相關物品、資料移交后,財務部門方可辦理結帳手續。

    第三條、收到員工離職申請書時,人事行政部門應即時與離職人員面談,探詢將離職員工之離職原因,并避免不必要之離職。

    第四條、資遣

    因公司經營方針政策變更,需對在職人員進行重新調配,某些不能或不適合其他職位的正式員工,公司將提前一個月通知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并將按每工作一年補一個月薪水為補償金,6個月以內的正式員工給予半個月補償金,予以適當經濟補償。符合資遣規定者,人事行政部門將通知其辦理離職手續,辦妥后始可發給資遣費。

    第五條、解聘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可予以解聘:

    a.職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b.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者;

    c.觸犯有關刑事法律者。

    (二)、凡解聘者,由人力資源部門安排離職面談,并處理好相關續后工作。

    第六條、移交

    (一)、員工離職時,應將所負責的辦公用品、檔案資料、相關業務函件列具清交。

    (二)、員工離職時,應造具相關清冊。

    第五章薪資

    第一條、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經營狀況,制定相關工資政策。

    第二條、工資為月薪制,當月工資于次月十五日發放,遇節假日提前一日發放。

    第三條、工資由崗位工資、生活補貼、工齡工資、效益工資、全勤工資五部分組成。

    第四條、凡全月請事假、病假三天以上者,取消當月全勤獎,并扣除按底薪比例計算的當天薪資。

    第五條、薪水評估:薪水回顧為每年之中國農歷年初,各職工會因上一年表現而獲公司薪水調整。

    第六章員工福利

    第一條、休假:

    (一)、員工每年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休假由公司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二)、員工結婚時間可享受七天婚假,婚假僅適用于初婚,婚假期內薪水照發。

    (三)、試用期滿的女員工,生育可享受正常產假90天。

    (四)、員工及配偶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喪假3天。

    (五)、凡工作滿1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享受帶薪年假1天,以此累加5天封頂。

    第二條、員工轉正后可享受相應生活補貼。生活補貼包括: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午餐補貼等。

    第三條、員工生日公司將按50元以下標準計發生日禮物。

    第四條、員工及其直系親屬生病、住院時,由公司組織探望,探望費用每次不超過100元的開支。

    第七章考勤及請假

    第一條、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禁止他人代為打卡。

    第二條、如因公外出、病事假等原因未能及時打卡,事后應及時報人事行政部門,作注明。

    第三條、每周工作時間五天半,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2:00;下午13:00---18:00。周六:9:30---13:00。

    第四條、員工因公外出,應填寫《外出單》送人事行政部門核準,交前臺登記。

    第五條、員工請假,除因急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呈核,可由家屬或同事代為之外。必須本人以書面形式向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因病請假,需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證明。

    第六條、員工請婚假、喪假、公假、工傷假、產假等假,需事先出具書面請假申請表,并經相關部門批準。

    第七條、假期核準權限:一般員工請假1-3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門批準,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主管以上人員請假1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門批準,1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

    第八條、遲于規定時間上班五分鐘為遲到,每遲到一次:十五分鐘以內扣工薪20元;十五分鐘以上到半小時者,扣工薪30元。每月遲到、早退超過三次,取消當月全勤獎。

    第九條、凡曠工一天取消當日出勤工資,并罰款100元。全月無故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開除。

    第八章考核

    第一條、考核目的&39;

    (一)、對員工履行本職工作的態度、能力和實績等方面進行考核,以達到提高員工工作績效的目的;

    (二)、為工資、獎勵、升降、調動與教肓培訓提供人力資源信息與依據;

    (三)、通過考核,加強上下級之間的溝通,進一步引導、激勵和管理員工。

    第二條、考核原則

    (一)、以客觀事實為依據;

    (二)、以考核制度規定的內容、程序與方法為準繩;

    (三)、考核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晉升考核、年終考核四種。

    第四條、考核圍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細化為具體指標進行考核。

    第五條、上崗、轉崗、晉升員工應以“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六條、員工考核結果,將作為晉級、工資晉升、獎勵的依據。

    第七條、員工考核結果,將存于個人資料檔案中,并予以登錄。

    第八條、員工培訓考核成績也將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章培訓

    第一條、培訓是提高企業員工素質及工作技能,增強團隊凝聚力的重要措施,每位員工都有責任、有義務接受培訓。

    第二條、培訓管理工作應努力做到制度化、層次化、標準化、系列化、有效化。

    第三條、培訓考核成績將作為考核重要依據,優秀者頒發證書,并予以獎勵;不合格者予以通報批評,重新參加培訓,直到合格為止。

    第四條、培訓內容

    (一)、新進員工必須接受崗前培訓、企業文化知識、員工手冊培訓以及崗位專業知識培訓;

    (二)、員工轉崗、晉升必須接受轉崗、晉升培訓;

    (三)、公司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接受管理培訓;

    (四)、全體人員定期接受職業道德培訓;

    (五)、成功學培訓、員工潛能培訓;

    第五條、公司鼓勵員工利用休息時間自修本崗位專業知識。

    第六條、人事行政部門應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分析開發新的課程,并組織講授;培訓完畢要進行跟蹤調查。

    第七條、培訓采取在職培訓、崗位輪訓、封閉培訓、實地工作培訓、函授、請外訓、送培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章員工檔案

    第一條、員工檔案是公司人事部門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和任用中形成的在職員工的個人文件材料,是考察員工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員工檔案由歷史地、全面地反映員工情況材料組成,其必備材料包括:

    1.招工、錄用、聘請、畢業分配報到材料;

    2.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材料;

    3.員工登記表、個人履歷表;

    4.身份證復印件、擔保書;

    5.工資待遇審批表、保險福利冊;

    6.員工考核表、獎勵、處分材料;

    7.勞動合同書、離職手續辦理表等。

    第三條、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借用或借閱本人及其系親屬檔案。

    第四條、外來單位需查閱檔案的,必須有相關手續,并經人事部門主管同意后,方可查閱。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經總經理批準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本制度解釋權為本公司人事行政部門。

    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篇4

    一、服務承諾

    1、凡聘我公司家政服務人員,完全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

    2、客戶因合理需要需更換服務員,以客戶要求為準。

    3、家政人員服務水準不到位,可隨時進行再培訓再上崗。

    4、服務人員如有違法亂紀的,經查實按法律程序交有關部門處理。

    5、服務人員上崗后,一切入鄉隨俗,確保家政平安和睦。

    6、服務人員與用戶不協調時,本公司將隨時配合客戶加以教育并可考慮換人。

    二、客戶合同簽訂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公司與客戶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2、合同內容包括客戶基本信息以及選擇的服務項目、時間、費用等,根據您的需要為你選派合適的家政服務人員。

    3、家政服務員按照合同內容本著客戶至上,誠信為本的宗旨為客戶提供服務。

    4、根據合同客戶有權合理選定、要求調換家政服務員,有權追究家政服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其造成的損失。

    5、客戶應按合同約定向家政服務員支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其工資。

    6、客戶不得強迫家政服務員從事約定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

    7、服務期滿若客戶續用本公司家政服務員,應提前10天與本公司續簽合同。

    三、家政工作人員守則

    1、遵守國家法令,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按時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講究職業道德。

    3、初入客戶家中,一定要按客戶意愿行事,積極主動做好份內的工作,盡快熟悉客戶家庭環境和生活習慣,牢記客戶忌諱的事情及特別要求。

    4、在客戶家中工作,給業主及家庭要做到說話輕走路輕關門輕、移動物品輕拿輕放。

    5、家政人員要始終擺正自己的位置,任何時候不要喧賓奪主。在業主及其家人在談話、看電視、吃飯時,做好份內工作后應自覺回避他人必要的私人空間。

    6、公司及業主的叮囑和交代要記清。因語言原因未聽清和聽懂的,一定要問清楚,不要不懂裝懂。做事要有程序,不要丟三落四。

    7、不要打業主的電話,如急需應征得業主的同意或到公用電話亭,更不能把業主的電話告訴他人。

    8、做人要誠實,不能欺騙公司及業主,更不要把自家煩心事講給業主聽。切記自己是來賺錢養家的,不是出來找麻煩的。

    9、工作時盡量小心仔細,如損壞東西應主動認錯,爭取公司及業主諒解,切不可將損壞的東西扔掉或推卸責任。

    10、本人的生活用品不得留置辦公室及業主家。不得使用業主專用的生活用品,更不可動用主人化妝品或好奇而翻看公司及業主的私人用品。

    11、注意細節,不經業主同意不要進入主人臥室,如要進去工作必須先敲門,征得主人同意方可進入,出來時應輕輕把門扣上,平時應衣著簡樸,不可穿太透太緊太短的衣服,更不宜化妝或佩戴首飾。

    12、不可把外人帶到業主家中來,也不可把業主家的地址及家庭情況透露給他人。

    13、不得在顧客家中看電視、聽音樂,喝茶,喝酒,抽煙等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

    14、給公司和業主采購物品時,要記好明細賬,不得虛報冒領,要幫助公司及業主節約各種開支。

    15、與業主發生不愉快和矛盾時,不論誰對誰錯,都不得擅自與業主爭論,應及時向公司匯報,由公司出面協調處理。

    16、不得擅自要求業主增加工資,接受業主的小費,向業主借款。

    17、外出施工不能留自己的號碼,一律以辦公電話為中心。手機自備。

    18、完成任務后,離開顧客家時,一定要留下本公司的辦公電話便于更好的為客戶下一步服務。

    四、獎勵和處罰制度

    1、出勤天數控制:員工全年出勤天不能低于300天,低于300天者降低全年期內的工資表準版元天。

    2、新員工試用期90天,在試用期內工資標準為正常工資標準的60%天。90天以上者按正常工資標準計付,出勤天數按有關規定核算。協議期內的正常工資在當月付50%,其余部分300天后一次付清,中途不在預借工資。特殊獎勵和處罰按規定增減。

    3、員工在試用期90天內,紀律松散、不遵守制度、思想麻痹、鼓動他人、怠慢工作,有損公司效益及形象的,將予以辭退。

    4、損壞、丟失的財物一律照價賠償;造成返工的活,一律不計工資,并如實修復完工,造成材料損失的一律照價賠償。

    5、收麥當月和農歷X月,分別出勤天數在29天以上者分別每月獎勵300元。農歷正月出勤天數在25天以上者本月獎勵800元。平均工資以年出勤天數計算。

    6、請假需提前有請假條,負則按曠工對待。無故曠工一次倒扣一天工資。

    7、遲到、早退一次扣工資20元。

    8、不能耽誤零星小活(限時20分鐘必須聯系到用戶)否則將扣發20元工資。

    9、標志服連續兩天不穿的扣工資20元。

    10、員工在工作期間干私活走后門(只要是收費的發生交易的均視為私活),偷賣材料,造成損失一律按原價付清,并以私活及材料價格的10倍扣發工資(凡參與此活的人均視為責任人,按人頭計算份額)。

    11、員工在進本單位十天后公司將為你辦理保險一份,合作期滿或300天后可與報銷,提前離開本單位的不予報銷。

    五、風險防控制度

    1、家政服務員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個人彩色相片三張),交予公司人事人員核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性。

    2、家政服務員必須提供衛生部門指定的檢查單的有效體檢合格證明且不能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同時客戶有義務告知家中是否有傳染病、精神病患者。

    3、家政服務員并須參加企業對其進行的職業道德、工作技能、服務水平的培訓管理服務,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4、職業保險、意外保險:公司要為員工設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盡可能為客戶、經營者、家政服務者提供相應的保障,化解彼此的風險。

    5、聯合誠信:家庭服務消費者、經營者、服務者三方都要誠信。

    首先,經營者要誠信經營,提供誠信服務,對消費者和家政員;

    其次,消費者得誠信消費,不得唆使家政服務員脫離企業的管理;再者,家政人員要誠實服務,要具有責任心和愛崗敬業。

    6、法律服務:在家政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應尋求正當的法律途徑進行糾紛解決。

    7、公司的管理風險防范:員工化管理,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進行培訓,持證上崗,為員工做醫社保,投保一些相應保險;加強管理人員的培訓,提升管理水平,引進高素質的專業管理人才

    六、其他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適用于全體員工。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第二章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態度、知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本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6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大專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第三章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為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3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五)所執其他證書復印件一份

    第四章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外地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企業或機構;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3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五章職務任免

    第一條各級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經理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行政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后進行職務加薪,其數額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部門經理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經理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五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上級暫時代理。

    第七章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中心總監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第八章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表明。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部門經理簽署《加班核定表》后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況可先加班,后由中心總監簽署《加班核定表》。

    第九章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交接。

    (二)三級以下人員交接。

    第二條

    《公司人員分類表》規定的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人員。三級以下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三級以下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資料名錄。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三級以上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中心總監監交,三級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部門經理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中心總監核定。

    第七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應于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應于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篇6

    第一條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 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 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 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 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 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 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 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 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 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 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 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 員工調查表二份。

    c) 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 保證書一份。

    1. 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 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 有犯罪行為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 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 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 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 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 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 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 保證

    第十六條 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 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 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 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 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條 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 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 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 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 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 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 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 工 資

    第五十二條 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 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 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 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 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 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 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績

    第六十九條 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 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 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 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 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 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 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 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 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 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 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 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 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 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 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 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 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 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 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 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 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準后施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則自呈奉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總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訓、調配等實行有效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的所有職工。

    第二條總公司人事管理根據總公司人事本部(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統一管理與總公司各部門(簡稱各部門,下同)相對獨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公司職工也可推薦。推薦人員執行親屬回避制,回避人員以國家公務員規定的回避人員為準。

    第四條總公司招聘錄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至少掌握一門外語(應達到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水平),會使用計算機。

    (三)具有勝任本職崗位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

    (四)身體健康,相貌端正,年齡為25至40歲。

    第五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的專業要適合其業務崗位,在一個部門內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要占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員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一)擬安排工作崗位;

    (二)要求所學專業;

    (三)在性別、年齡和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條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總體情況和各部門需求情況,向用人部門推薦應聘人員,并附有關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有關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個人手寫詳細簡歷),由用人部門進行面試和業務考核。

    第八條用人部門將業務考核的試卷和考核成績、考核鑒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招聘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及外語、計算機等基本技能的測試。考核合格后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填寫《擬來人員登記表)轉用人部門簽署聘用意見。用人部門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九條擬來人員體檢合格后,人事本部簽署審核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即可通知擬來人員到崗上班試用。

    第十條人事本部可根據總公司的發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員到各部門,各部門有義務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三章試用和轉正

    第十一條新職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崗位職責協議書并對其進行崗前教育,發給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職工持人事本部發給的職工到崗通知書到所在部門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新到崗職工均有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職工如有意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滿前十五天寫出本人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提交所在部門申請轉正,所在部門總經理應在該職工試用期滿前十天向總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對該職工試用期的書面考核鑒定、轉正意見并附上該職工試用期總結和轉正申請。

    第十三條人事本部審核職工所在部門上報的轉正材料后填寫《職工試用期鑒定表》,由職工所在部門評議鑒定后經人事本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試用職工的轉正日期以所在部門的鑒定時間為準。鑒定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以試用期滿當天為準。

    有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但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全面鑒定并附有突出貢獻材料,人事本部審核符合要求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辦理轉正手續。提前轉正的職工轉正時間以總公司總經理批準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所在部門應將考核鑒定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審核并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十五條試用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或危及同事身體健康;

    (二)不遵守總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

    (三)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四)泄露總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總公司的條件為他人從事經營服務;

    (六)道德水準低下,思想意識不良;

    (六)有其它嚴重破壞總公司形象、損害總公司聲譽的行為。

    第十六條人事本部負責擬制應屆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和復轉軍人的年度接收計劃,并具體安排上述人員的工作崗位。各部門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到本部門實習或見習。

    第四章各級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條總公司根據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對總公司全體職工進行考核,并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聘任,對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總公司各級崗位考核的權限如下:

    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由總公司總經理直接考核。

    各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級經理由人事本部負責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

    各部門一般職工由各部門總經理負責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對各部門的一般職工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條總公司以各級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分別在當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對總公司的各級崗位的職工進行考核。屆時職工個人應寫出在本崗位期間的業務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按考核權限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由人事本部具體安排考核。

    第二十條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才、勤、績四個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風。

    (二)才:業務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態度,開拓精神。

    (四)績:工作績效,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考核的具體辦法: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統一考核與分級考核相結合;平時考察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工作表現與崗位職責、任期計劃目標相結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記載材料。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與崗位聘任、解聘、工資級別升降、獎罰掛鉤。

    第二十三條部門總經理、部門副總經理聘期為一年,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提名并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任職。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處級經理聘期為一年,經部門總經理提名并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任職。

    第二十五條聘任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有開拓精神,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精神,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密切聯系群眾,善于團結同志,顧全大局,維護公司的信譽。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

    (五)敢于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有工作實績。

    第二十六條擬聘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經人事本部考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需在擬聘崗位上準職半年,暫為負責人。根據各級領導崗位準職人員在本崗位準職期間的實績、工作情況決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條擬聘處級經理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一般人員最高檔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副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處級經理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正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部門副職的工資待遇。

    第五章調入、調出、除名

    第二十八條職工轉正后均應辦理正式調人手續,由本人寫出調人申請,包括到總公司工作的時間、轉正時間及從何處調入。職工所在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后,由人事本部辦理正式調入手續。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種原因,職工與總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辦理調出手續。暫時沒有接收單位的,總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檔案三個月。三個月滿尚未辦理調離手續的,總公司將按規定把其行政關系及人事檔案轉至有關社會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除名條件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職工所在部門應向人事本部提交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及處理意見,經人事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除名手續,同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將被除名職工的人事檔案移交職工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執行以崗定薪的工資制度。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工資與福利待遇,工資采用下發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終當天以貨幣形式發給。新到崗試用職工首月按照實際到崗工作日數發給工資及各種補貼。轉正的職工自轉正當月享受正式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新到崗正式調入職工、接收的復轉軍人,以工資轉移通知單的時間為準發給工資,其它福利按實際工作日發放。

    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100%發給首月工資;十六日以后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50%發給首月工資。

    正式聘任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崗位的工資待遇。

    每年根據國家物價調整比例,并結合實際情況,職工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實行醫藥補貼制度,并根據以下比例和數目按月發給職工醫藥費。

    (一)部門正職以上按工資標準的13%發給。

    (二)部門副職、處級經理按工資標準的11%發給。

    (三)一般職工按工資標準的8%發給。

    (四)試用職工按每月70元發給。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費用按比例報銷:

    治療費、藥費、手術費、輸血費、輸氧費、理療費、敷料費、檢查檢驗費、訂床費、取暖費。救護車費、擔架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大病住院予以報銷的'費用比例標準如下:

    (一)部門正職(含部門正職)以上報銷100%。

    (二)其他職工報銷90%。

    第三十六條職工住院期間,按住院時間停發當月醫藥費。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各種考勤與職工的總收入掛鉤。職工缺勤,區別缺勤事由扣發相應的工資及補貼。

    職工請事假,按缺勤日扣發日總收入(不含醫藥費,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計算);其他的各種缺勤(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公假、探親假、按規定給予的路程假并有證明者)按缺勤日扣發除基本工資(含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外的其它日總收入。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設立兼職考勤員,按照總公司工作時間規定,對本部門職工逐日考勤記錄,25日前匯總,經部門總經理審核簽字,25日報人事本部,經核對無誤后,作為發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全體職工均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條考勤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要追究部門總經理或負責人的責任,發現一次扣罰部門總經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私事確需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職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含三天),由部門總經理批準;三天以上的由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總公司總經理批準。部門正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人員請事假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部門副職請事假由部門正職批準。

    第四十二條職工因病需要到醫院就診,應事先請假(急診除外)。看病后憑診斷證明休假,看病時間不足半天(以就診病歷或醫療手冊為準)的按出勤計算。職工因病休假的,以醫院開出的休假條的時間及日期為依據,無病休證明的視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職工大病住院或有醫院證明必須離崗休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第四十三條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給探親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給探親假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給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親假期指團聚時間,遇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的探親假順延。探親假不包括路程時間,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歸僑、僑眷、港澳僑胞出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給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婚登記)獎勵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職工申請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結婚的,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時憑醫院開具的產假證明休假九十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假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對待。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天至三十大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后,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視為出勤,可月內合并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女職工產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在月內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以下獎勵假與產假同等對待。

    (一)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生育后給予獎勵假三十天,男職工給予獎勵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齡女職工(年滿49周歲以下)上節育環者,給予獎勵假三天;

    (三)育齡男、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不言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給予獎勵假十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經批準可給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屬死亡,需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時,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條職工參加家長會、追悼會、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設備修繕等,持有關方面通知或證明并經部門總經理批準可按公假論。

    第四十八條經批準每周占用不超過八小時(含八小時)工作時間參加業余學習培訓的視為出勤。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對所有職工給予年度休假。具體辦法如下:

    (一)職工在完成任務后,可以休假,視為出勤。

    (二)部門正、副職每年給假20天,需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報人事本部備案。

    (三)處級以下職工每年給假15天,需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報人事本部審核、批準、備案。

    (四)假期年內有效,過期作廢,不允許作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一)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準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職工曠工,半日以內者扣罰250元,一日以內者扣罰500元,兩日以內者扣罰800元,連續三日者扣罰當月全部總收入,連續十五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時間超過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條全體職工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執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經發現,視情況對代刷卡人處以20一100元的罰款。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每月第一次遲到或早退,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50元;第三次處罰100元;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四次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五十二條職工考勤卡應由個人妥善保存,如有遺失罰款2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經所在部門總經理簽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審核補辦。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三條人事本部配合總公司黨組織、工會開展對全體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組織新職工教育、月專題討論、企業文化活動等思想教育活動。

    第五十四條新到崗職工上班,人事本部負責對新職工進行崗前教育。每三個月,人事本部負責組織一次對試用期人員的脫產教育。

    第五十五條試用人員轉正,由人事本部負責進行轉正教育并組織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舉行。

    第五十六條總公司對全體職工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業務和文化素質的培訓。人事本部負責各項培訓工作。

    第五十七條總公司職工培訓包括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兩部分。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內部培訓主要包括崗上培訓、通用課程培訓、專題培訓、崗位交流等。全體職工均有義務參加總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

    總公司每年對通用課程的培訓結果進行1至2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崗位安排相結合。

    參加總公司專題培訓的人員均嚴格考勤,一般不得請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請假應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個人支付培訓費50元,公假和病假有證明者一次支付20元。專題學習結束后未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五十九條為培養具有全面管理和經營能力的人才,總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門人員到11系統企業單位進行崗位交流,在本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崗位年度計劃的人員可申請進行交流。11系統企業單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訓人員的義務。

    第六十條總公司外部培訓包括半脫產學習、短期全脫產學習和長期全脫產學習。凡總公司正式職工均可申請參加外部培訓,職工申請外部培訓的內容應是業務工作需要并與本人工作崗位密切結合。

    申請外部培訓的職工應寫出書面申請,部門總經理批準后報人事本部審核并與總公司簽署《培訓協議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參加。

    第六十一條經批準參加半脫產學習的職工,總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學費或代培費。

    第六十二條長期脫產學習包括國內長期脫產學習和國外長期脫產學習。總公司安排重點培養的骨干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扣發崗位工資及培訓費。

    第六十三條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職工,由總公司獎勵安排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享受全額收入。具體人員由總公司領導確定,人事本部負責擬定獎勵性的長期脫產學習計劃。

    第六十四條職工本人也可書面申請參加長期脫產學習,須經本部門總經理批準,并由人事本部審核,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納入人事本部的統一培訓計劃。根據本條規定參加長期脫產學習的人員,學費由本人自負,學習期間辦理待崗手續。

    第六十五條職工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門總經理批準可參加有關專題的短期脫產學習,短期培訓的培訓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參加短期脫產學習各部門原則上一次不應超過兩人。

    第六十六條參加總公司外部培訓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后應將本人培訓期間的考勤記錄、學習成績、畢業或結業證書交人事本部審核,考核成績不合格、未畢業或未結業者應將總公司支付的學費或代培費退還總公司。

    第六十七條業余學習。不占用工作時間參加的各類學習(駕校學習除外)、業務培訓均為業余學習。凡是參加業余學習的職工,均可在人事本部辦理有關手續,享受一定的學貧補助。根據職工學習期限將學費按月平均,月平均學費在100元以下的可實報實銷。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給予100元的補助。職工應向人事本部提供參加業余學習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獎罰

    第六十八條總公司本著“開拓者獎,空談者罰”的原則,根據職工工作表現給予適當的獎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經營管理。

    第六十九條獎勵范圍。

    (一)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金:

    1、為總公司推薦優秀人才(被推薦的人才對總公司做出重大貢獻);

    2,為總公司挽回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誤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不屬于此獎勵范圍);

    3、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及總公司贏得榮譽和利益:

    4、愛護總公司財產、節約公司資金有突出成績;

    5、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特殊任務;

    6、管理部門職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遲到早退現象者加發兩個月工資。

    以上獎勵由各部門隨時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財務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1、有創新、開拓精神,引進的先進管理機制被采納并對總公司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為總公司開拓重要業務渠道,為總公司作出重大貢獻:

    3、超額完成計劃目標,成績突出:

    4、為總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貢獻。

    以上獎勵均由各部門在年末(十二月份)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人事本部將各項獎勵作為職工考評和職務晉升的一項重要依據。

    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的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獎勵建議。

    第七十條處罰范圍

    (一)職工有以下表現之一者,給予罰款:

    1、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

    2、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泄露總公司內部信息、機密;

    4、破壞總公司的形象、名譽。

    以上處罰由部門隨時將書面材料報人事本部審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據檢查結果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職工有上述表現者視情況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給予工資降級。

    各管理部門可在20元至500元的范圍內制訂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罰款事項并將執行通知轉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財務本部在工資中扣除。

    各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二)職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給予工資降級。

    1、消極怠工、工作沒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

    3、沒有達到本崗位職責要求;

    4、有其它不利于公司發展的行為;

    5、沒有按時完成任務和計劃目標;

    6、總公司各部門領導決策重大失誤;

    7、虛報功績,不實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規定的處罰均由各部門于每季度未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急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第三款規定的處罰由各部門于每年十二月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

    (三)職工犯有以下錯誤之一,確屬部門執行規章制度不夠,管理不嚴不力造成的,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有領導責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多次曠工或消極怠工;

    2、有貪污、盜竊、流氓、打架斗毆行為;

    3、違反保密制度、泄露總公司商業秘密;

    4、違反外事紀律,嚴重損害總公司聲譽和利益;

    5、嚴重違反總公司人事管理和辦公秩序制度及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視情況予以以下處罰:

    1、在全體職工大會做檢查;

    2、罰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職、降級。

    人事本部應隨時對職工進行考核,發現符合工資降級的情況時,隨時提出書面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對職工進行考核時,將以處罰情況作為主要依據之一,提出不稱職的各級領導崗位人員和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人員的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給予降職、降級。

    第十章待崗

    第七十一條為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總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崗:

    (一)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由于不勝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崗者;

    (二)無部門接收者;

    (三)本崗位30天以上沒有工作任務者。

    (四)參加長期脫產培訓期間。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擅離崗位處理。

    第七十二條職工待崗,應先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面意見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協調后仍無法安排崗位時(征得工會同意),填寫《待崗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待崗職工接到(待崗通知書》后,應立即辦理好交接手續,脫離工作崗位。待崗期從人事本部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待崗職工由人事本部統一管理,每月組織一次活動。待崗職工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活動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人事本部應組織待崗職工進行轉崗培訓,培訓合格者由適當的部門聘用上崗,不合格者仍繼續待崗。

    第七十五條待崗期間,工資按待崗工資計發,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大病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待崗職工可申請調離本公司。待崗職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復崗通知書》,即為解除待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遵照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總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訓、調配等實行有效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的所有職工。

    第二條總公司人事管理根據總公司人事本部(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統一管理與總公司各部門(簡稱各部門,下同)相對獨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公司職工也可推薦。推薦人員執行親屬回避制,回避人員以國家公務員規定的回避人員為準。

    第四條總公司招聘錄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至少掌握一門外語(應達到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水平),會使用計算機。

    (三)具有勝任本職崗位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

    (四)身體健康,相貌端正,年齡為25至40歲。

    第五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的專業要適合其業務崗位,在一個部門內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要占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員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一)擬安排工作崗位;

    (二)要求所學專業;

    (三)在性別、年齡和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條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總體情況和各部門需求情況,向用人部門推薦應聘人員,并附有關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有關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個人手寫詳細簡歷),由用人部門進行面試和業務考核。

    第八條用人部門將業務考核的試卷和考核成績、考核鑒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招聘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及外語、計算機等基本技能的測試。考核合格后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填寫《擬來人員登記表)轉用人部門簽署聘用意見。用人部門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九條擬來人員體檢合格后,人事本部簽署審核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即可通知擬來人員到崗上班試用。

    第十條人事本部可根據總公司的發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員到各部門,各部門有義務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三章試用和轉正

    第十一條新職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崗位職責協議書并對其進行崗前教育,發給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職工持人事本部發給的職工到崗通知書到所在部門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新到崗職工均有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職工如有意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滿前十五天寫出本人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提交所在部門申請轉正,所在部門總經理應在該職工試用期滿前十天向總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對該職工試用期的書面考核鑒定、轉正意見并附上該職工試用期總結和轉正申請。

    第十三條人事本部審核職工所在部門上報的轉正材料后填寫《職工試用期鑒定表》,由職工所在部門評議鑒定后經人事本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試用職工的轉正日期以所在部門的鑒定時間為準。鑒定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以試用期滿當天為準。

    有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但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全面鑒定并附有突出貢獻材料,人事本部審核符合要求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辦理轉正手續。提前轉正的職工轉正時間以總公司總經理批準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所在部門應將考核鑒定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審核并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十五條試用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或危及同事身體健康;

    (二)不遵守總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

    (三)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四)泄露總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總公司的條件為他人從事經營服務;

    (六)道德水準低下,思想意識不良;

    (六)有其它嚴重破壞總公司形象、損害總公司聲譽的行為。

    第十六條人事本部負責擬制應屆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和復轉軍人的年度接收計劃,并具體安排上述人員的工作崗位。各部門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到本部門實習或見習。

    第四章各級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條總公司根據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對總公司全體職工進行考核,并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聘任,對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總公司各級崗位考核的權限如下:

    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由總公司總經理直接考核。

    各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級經理由人事本部負責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

    各部門一般職工由各部門總經理負責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對各部門的一般職工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條總公司以各級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分別在當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對總公司的各級崗位的職工進行考核。屆時職工個人應寫出在本崗位期間的業務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按考核權限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由人事本部具體安排考核。

    第二十條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才、勤、績四個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風。

    (二)才:業務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態度,開拓精神。

    (四)績:工作績效,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考核的具體辦法: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統一考核與分級考核相結合;平時考察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工作表現與崗位職責、任期計劃目標相結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記載材料。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與崗位聘任、解聘、工資級別升降、獎罰掛鉤。

    第二十三條部門總經理、部門副總經理聘期為一年,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提名并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任職。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處級經理聘期為一年,經部門總經理提名并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任職。

    第二十五條聘任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有開拓精神,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精神,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密切聯系群眾,善于團結同志,顧全大局,維護公司的信譽。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

    (五)敢于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有工作實績。

    第二十六條擬聘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經人事本部考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需在擬聘崗位上準職半年,暫為負責人。根據各級領導崗位準職人員在本崗位準職期間的實績、工作情況決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條擬聘處級經理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一般人員最高檔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副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處級經理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正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部門副職的工資待遇。

    第五章調入、調出、除名

    第二十八條職工轉正后均應辦理正式調人手續,由本人寫出調人申請,包括到總公司工作的時間、轉正時間及從何處調入。職工所在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后,由人事本部辦理正式調入手續。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種原因,職工與總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辦理調出手續。暫時沒有接收單位的,總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檔案三個月。三個月滿尚未辦理調離手續的,總公司將按規定把其行政關系及人事檔案轉至有關社會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除名條件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職工所在部門應向人事本部提交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及處理意見,經人事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除名手續,同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將被除名職工的人事檔案移交職工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執行以崗定薪的工資制度。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工資與福利待遇,工資采用下發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終當天以貨幣形式發給。新到崗試用職工首月按照實際到崗工作日數發給工資及各種補貼。轉正的職工自轉正當月享受正式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新到崗正式調入職工、接收的復轉軍人,以工資轉移通知單的時間為準發給工資,其它福利按實際工作日發放。

    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100%發給首月工資;十六日以后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50%發給首月工資。

    正式聘任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崗位的工資待遇。

    每年根據國家物價調整比例,并結合實際情況,職工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實行醫藥補貼制度,并根據以下比例和數目按月發給職工醫藥費。

    (一)部門正職以上按工資標準的13%發給。

    (二)部門副職、處級經理按工資標準的11%發給。

    (三)一般職工按工資標準的8%發給。

    (四)試用職工按每月70元發給。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費用按比例報銷:

    治療費、藥費、手術費、輸血費、輸氧費、理療費、敷料費、檢查檢驗費、訂床費、取暖費。救護車費、擔架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大病住院予以報銷的費用比例標準如下:

    (一)部門正職(含部門正職)以上報銷100%。

    (二)其他職工報銷90%。

    第三十六條職工住院期間,按住院時間停發當月醫藥費。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各種考勤與職工的總收入掛鉤。職工缺勤,區別缺勤事由扣發相應的工資及補貼。

    職工請事假,按缺勤日扣發日總收入(不含醫藥費,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計算);其他的各種缺勤(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公假、探親假、按規定給予的路程假并有證明者)按缺勤日扣發除基本工資(含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外的其它日總收入。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設立兼職考勤員,按照總公司工作時間規定,對本部門職工逐日考勤記錄,25日前匯總,經部門總經理審核簽字,25日報人事本部,經核對無誤后,作為發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全體職工均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條考勤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要追究部門總經理或負責人的責任,發現一次扣罰部門總經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私事確需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職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含三天),由部門總經理批準;三天以上的由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總公司總經理批準。部門正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人員請事假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部門副職請事假由部門正職批準。

    第四十二條職工因病需要到醫院就診,應事先請假(急診除外)。看病后憑診斷證明休假,看病時間不足半天(以就診病歷或醫療手冊為準)的按出勤計算。職工因病休假的,以醫院開出的休假條的時間及日期為依據,無病休證明的視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職工大病住院或有醫院證明必須離崗休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第四十三條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給探親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給探親假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給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親假期指團聚時間,遇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的探親假順延。探親假不包括路程時間,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歸僑、僑眷、港澳僑胞出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給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婚登記)獎勵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職工申請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結婚的,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時憑醫院開具的產假證明休假九十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假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對待。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天至三十大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后,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視為出勤,可月內合并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女職工產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在月內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以下獎勵假與產假同等對待。

    (一)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生育后給予獎勵假三十天,男職工給予獎勵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齡女職工(年滿49周歲以下)上節育環者,給予獎勵假三天;

    (三)育齡男、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不言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給予獎勵假十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經批準可給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屬死亡,需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時,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條職工參加家長會、追悼會、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設備修繕等,持有關方面通知或證明并經部門總經理批準可按公假論。

    第四十八條經批準每周占用不超過八小時(含八小時)工作時間參加業余學習培訓的視為出勤。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對所有職工給予年度休假。具體辦法如下:

    (一)職工在完成任務后,可以休假,視為出勤。

    (二)部門正、副職每年給假20天,需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報人事本部備案。

    (三)處級以下職工每年給假15天,需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報人事本部審核、批準、備案。

    (四)假期年內有效,過期作廢,不允許作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一)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準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職工曠工,半日以內者扣罰250元,一日以內者扣罰500元,兩日以內者扣罰800元,連續三日者扣罰當月全部總收入,連續十五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時間超過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條全體職工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執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經發現,視情況對代刷卡人處以20一100元的罰款。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每月第一次遲到或早退,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50元;第三次處罰100元;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四次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五十二條職工考勤卡應由個人妥善保存,如有遺失罰款2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經所在部門總經理簽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審核補辦。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三條人事本部配合總公司黨組織、工會開展對全體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組織新職工教育、月專題討論、企業文化活動等思想教育活動。

    第五十四條新到崗職工上班,人事本部負責對新職工進行崗前教育。每三個月,人事本部負責組織一次對試用期人員的脫產教育。

    第五十五條試用人員轉正,由人事本部負責進行轉正教育并組織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舉行。

    第五十六條總公司對全體職工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業務和文化素質的培訓。人事本部負責各項培訓工作。

    第五十七條總公司職工培訓包括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兩部分。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內部培訓主要包括崗上培訓、通用課程培訓、專題培訓、崗位交流等。全體職工均有義務參加總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

    總公司每年對通用課程的培訓結果進行1至2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崗位安排相結合。

    參加總公司專題培訓的人員均嚴格考勤,一般不得請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請假應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個人支付培訓費50元,公假和病假有證明者一次支付20元。專題學習結束后未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五十九條為培養具有全面管理和經營能力的人才,總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門人員到11系統企業單位進行崗位交流,在本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崗位年度計劃的人員可申請進行交流。系統企業單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訓人員的義務。

    第六十條總公司外部培訓包括半脫產學習、短期全脫產學習和長期全脫產學習。凡總公司正式職工均可申請參加外部培訓,職工申請外部培訓的內容應是業務工作需要并與本人工作崗位密切結合。

    申請外部培訓的職工應寫出書面申請,部門總經理批準后報人事本部審核并與總公司簽署《培訓協議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參加。

    第六十一條經批準參加半脫產學習的職工,總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學費或代培費。

    第六十二條長期脫產學習包括國內長期脫產學習和國外長期脫產學習。總公司安排重點培養的骨干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扣發崗位工資及培訓費。

    第六十三條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職工,由總公司獎勵安排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享受全額收入。具體人員由總公司領導確定,人事本部負責擬定獎勵性的長期脫產學習計劃。

    第六十四條職工本人也可書面申請參加長期脫產學習,須經本部門總經理批準,并由人事本部審核,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納入人事本部的統一培訓計劃。根據本條規定參加長期脫產學習的人員,學費由本人自負,學習期間辦理待崗手續。

    第六十五條職工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門總經理批準可參加有關專題的短期脫產學習,短期培訓的培訓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參加短期脫產學習各部門原則上一次不應超過兩人。

    第六十六條參加總公司外部培訓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后應將本人培訓期間的考勤記錄、學習成績、畢業或結業證書交人事本部審核,考核成績不合格、未畢業或未結業者應將總公司支付的學費或代培費退還總公司。

    第六十七條業余學習。不占用工作時間參加的各類學習(駕校學習除外)、業務培訓均為業余學習。凡是參加業余學習的職工,均可在人事本部辦理有關手續,享受一定的學貧補助。根據職工學習期限將學費按月平均,月平均學費在100元以下的可實報實銷。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給予100元的補助。職工應向人事本部提供參加業余學習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獎罰

    第六十八條總公司本著“開拓者獎,空談者罰”的原則,根據職工工作表現給予適當的獎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經營管理。

    第六十九條獎勵范圍。

    (一)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金:

    1、為總公司推薦優秀人才(被推薦的人才對總公司做出重大貢獻);

    2、為總公司挽回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誤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不屬于此獎勵范圍);

    3、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及總公司贏得榮譽和利益:

    4、愛護總公司財產、節約公司資金有突出成績;

    5、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特殊任務;

    6、管理部門職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遲到早退現象者加發兩個月工資。

    以上獎勵由各部門隨時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財務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1、有創新、開拓精神,引進的先進管理機制被采納并對總公司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為總公司開拓重要業務渠道,為總公司作出重大貢獻:

    3、超額完成計劃目標,成績突出:

    4、為總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貢獻。

    以上獎勵均由各部門在年末(十二月份)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人事本部將各項獎勵作為職工考評和職務晉升的一項重要依據。

    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的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獎勵建議。

    第七十條處罰范圍

    (一)職工有以下表現之一者,給予罰款:

    1、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

    2、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泄露總公司內部信息、機密;

    4、破壞總公司的形象、名譽。

    以上處罰由部門隨時將書面材料報人事本部審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據檢查結果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職工有上述表現者視情況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給予工資降級。

    各管理部門可在20元至500元的范圍內制訂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罰款事項并將執行通知轉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財務本部在工資中扣除。

    各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二)職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給予工資降級。

    1、消極怠工、工作沒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

    3、沒有達到本崗位職責要求;

    4、有其它不利于公司發展的行為;

    5、沒有按時完成任務和計劃目標;

    6、總公司各部門領導決策重大失誤;

    7、虛報功績,不實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規定的處罰均由各部門于每季度未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急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第三款規定的處罰由各部門于每年十二月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

    (三)職工犯有以下錯誤之一,確屬部門執行規章制度不夠,管理不嚴不力造成的,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有領導責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多次曠工或消極怠工;

    2、有貪污、盜竊、流氓、打架斗毆行為;

    3、違反保密制度、泄露總公司商業秘密;

    4、違反外事紀律,嚴重損害總公司聲譽和利益;

    5、嚴重違反總公司人事管理和辦公秩序制度及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視情況予以以下處罰:

    1、在全體職工大會做檢查;

    2、罰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職、降級。

    人事本部應隨時對職工進行考核,發現符合工資降級的情況時,隨時提出書面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對職工進行考核時,將以處罰情況作為主要依據之一,提出不稱職的各級領導崗位人員和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人員的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給予降職、降級。

    第十章待崗

    第七十一條為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總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崗:

    (一)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由于不勝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崗者;

    (二)無部門接收者;

    (三)本崗位30天以上沒有工作任務者。

    (四)參加長期脫產培訓期間。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擅離崗位處理。

    第七十二條職工待崗,應先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面意見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協調后仍無法安排崗位時(征得工會同意),填寫《待崗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待崗職工接到(待崗通知書》后,應立即辦理好交接手續,脫離工作崗位。待崗期從人事本部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待崗職工由人事本部統一管理,每月組織一次活動。待崗職工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活動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人事本部應組織待崗職工進行轉崗培訓,培訓合格者由適當的部門聘用上崗,不合格者仍繼續待崗。

    第七十五條待崗期間,工資按待崗工資計發,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大病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待崗職工可申請調離本公司。待崗職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復崗通知書》,即為解除待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遵照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門為企管部,對上向主管經營的副總經理負責,對下由人力資源主管負責日常事務。

    公司的部門設置、人員編制、企管部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由總經理負責;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項由董事會負責。

    第二條企管部有關人事管理的職責如下: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情況,制定并實施公司的人力資源規劃和具體計劃。

    (2)根據各部門的人力需求計劃,負責對人才引進和招聘工作進行具體操作。

    (3)負責擬訂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勞資、培訓等方面的政策及規章制度,經批準后,負責監督執行。

    (4)負責擬訂員工崗位薪酬制度。

    (5)負責擬訂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體系及獎懲方案,并組織實施。

    (6)根據公司員工實際狀況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并實施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7)負責組織員工的各種崗位培訓。

    (8)負責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障工作。

    (9)負責員工辭退及內部調配,代表公司處理勞動糾紛。

    (10)負責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入職和離退職等人事手續。

    第三條本制度除另有規定外,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員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職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和短期聘用員工。

    正式員工是本公司系統員工隊伍的主體,享受本制度中所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員工指具有明確聘用期的臨時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少數特聘人員,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書中規定。短期聘用員工聘期滿后,若愿意繼續受聘,經公司同意后可與公司續簽聘用合同。

    第五條正式員工和短期聘用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規范員工和公司雙方的行為。

    第二章聘用

    第六條公司聘用的原則是:“任人唯賢,擇優錄用;競爭上崗,崗上競爭”。

    第七條聘用各級員工應綜合考慮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等,以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為考察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會負責向社會公開招聘。具體方式由董事會制定、執行。

    各部門經理、副經理的聘用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公司其它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第九條公司的人員編制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崗位設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崗位設置。公司鼓勵通過員工增加崗位技能的學習,達到“一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崗位,減少人員,增加勞動效率。

    第十條各年度人員需求計劃的編制程序如下:

    (1)在經營年度結束前,企管部將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計劃表》發放給各部門,部門主管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后,上報企管部。

    (2)企管部匯總后,結合崗位編制、公司的投資(經營)方案編制下一年度人力資源需求方案,報總經理批準;

    (3)經總經理所確定的人力資源計劃,由企管部負責辦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條普通員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員需求部門的負責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由企管部結合年度計劃審核需求,給出審核意見;

    企管部審核同意后,會同需求部門,根據崗位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崗位任職資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定招聘計劃,經企管部經理批準后執行;

    企管部按照批準的崗位要求確定初始人選,送需求部門審核,確定最終候選者名單;

    企管部會同需求部門共同進行面試(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試的次數),并共同決定聘用人選;

    企管部負責聘用人員的通知,進入試用期管理;

    企管部負責落實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部門經理的聘用,參照上述程序;企管部經理的聘用,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進行;其它的部門經理由企管部會同總經理、副總經理進行。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與集團中層以上干部有親屬關系的人員(對歷史形成的此類情況不予追溯)。

    2、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3、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4、有賭博、吸食毒品記錄者。

    5、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6、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7、品行惡劣,曾被其他單位辭退、開除人員。

    8、體格檢查不通過者。

    第十四條公司招聘采用內外一視同仁的原則,即外部招聘與內部推薦共舉,統一考察標準,擇優錄取。

    第三章試用

    第十五條新聘用人員均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條試用期為1-3個月。

    第十七條新進員工的試用,由所在部門進行,企管部負責監督。

    第十八條新進員工向企管部報到,并以其向企管部報到的日期作為起薪日。

    第十九條公司員報到時應交驗的材料:

    (1)公司統一印發的登記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畢業證明書(復印件)

    (4)技術等級證(復印件)

    (5)健康檢查表

    (6)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張

    (7)崗位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企管部應于新員工報到當日與其簽定“試聘協議”;試聘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檔,一份由試用員工自留。

    第二十一條試用員工經試用期考核成績合格者,其服務時間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計算,公司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書(訂立集體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不可請求任何遣散費或補助。

    (1)品行欠佳,違反公司有關規定;

    (2)申請事假超過規定;

    (3)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工作崗位;

    (4)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不適合崗位的違法行為;

    (5)遞交的個人資料被查證為虛假的;

    第二十三條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后,應即赴目標部門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企管部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試用期的考核

    (1)新員工在試用期滿后,向企管部領取“員工轉正考核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填寫表中的“評核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評部分”。

    (2)部門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并寫出初核評語。

    (3)人力資源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如實填寫考勤狀況。

    (4)考核結果將根據初核評分和考勤狀況來確定。

    a)考核結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為合格;

    b)考核不合格的新員工由企管部辦理退職手續;

    c)考核合格的員工由企管部負責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核定崗位及相應的崗位薪點數;

    d)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的員工可以晉級確定崗位薪點數;

    第四章服務

    第二十五條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各項規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條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1)建立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而奮斗。

    (2)樹立服務意識,始終面向市場,面向用戶,提供具有“國際品質、名牌服務、物超所值”的產品。

    (3)牢記“質量第一、用戶第一”的原則,努力消除可能給顧客帶來不便的任何瑕疵。

    (4)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5)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6)培養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保持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和挫折。

    (8)善于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9)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10)明確公司的奮斗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第二十七條員工行為準則包括: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職務。

    (三)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出廠。

    (七)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點的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險。

    (十一)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工資及福利

    第二十八條公司執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即工資包含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年功工資三部分。各部分工資均采用薪點數計算,匯總后結合薪點值確定工資。

    第二十九條崗位工資、年功工資按月核算,績效工資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條公司的年度工資總額須與公司的經營效果密切相關。

    第三十一條工資采用“下發薪”制,即每月5日發放上月工資,遇節假日提前。績效工資(獎金)按季度發放,最遲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條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龍江省規定的社會統籌保險,以及公司規定的各項福利措施。

    有關工資及福利的具體內容見公司《工資管理制度》《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條公司員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時間為:

    夏季:8:00-17:00

    冬季:8:30-17:30

    生產崗位的作息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安排。

    第三十四條各班、組、部門宜設置兼職考勤員,負責本單元員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員月底將考勤表交本部門匯總,匯總表經部門領導簽字后報企管部。

    第三十五條考勤中有關事項的確認條件如下:

    (1)遲到:

    超過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15分鐘以內;

    (2)早退:

    提前考勤規定的離崗時間15分鐘以內;

    (3)曠工: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a)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的;

    b)當日未到崗,且無正當理由的;

    c)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d)到崗后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1小時的;

    (4)病假:

    在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前15分鐘,或事先向直接負責人申請(急診除外),且于恢復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規醫療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5)事假:

    事先向主管領導書面申請,經批準后休息的。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為1日。

    (6)公假: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申請批準后休假的:

    (1)行使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區級以上的代表會議;

    (3)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

    (4)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5) 《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的工會活動,每月占用工作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時;

    (6)接受區級以上獎勵,參加獎勵大會的;

    (7)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指定參加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時。

    (7)福利假:

    根據公司福利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福利假,包括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具體標準參加《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病假(除急診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須事前書面申請,經領導批準后執行。各類假期1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準,超過1日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有關考勤的具體規定及獎懲措施,詳見《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考核及異動

    第三十七條員工的考核分為轉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終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升、晉級(降級)、提職(降職)、獎金、罰款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員工轉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試用”章節規定的辦法執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則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員工的異動主要指部門經理(含)以下的員工,包括調動、晉升、降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調整由董事會負責。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也可以申請在公司各部門之間流動。員工的調動分為部門內調動和部門間調動兩種情況:

    (1)部門內調動:是指員工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經考核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經企管部批準后執行。

    (2)部門間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需經調出部門、調入部門、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后,由企管部申請,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前5%的,可以向上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后5%的,可以向下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

    第四十二條員工的晉升和降級,除《員工獎懲制度》規定外,主要依據考核成績、個人技能、工作態度決定。

    第四十三條普通員工的晉升和降級,由人力資源主管和員工所在部門共同負責擬定,報企管部批準;部門(副)經理的晉升和降級,需報總經理批準;

    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考核成績實行“末位淘汰”制,具體規定見“末位淘汰制管理辦法”。

    第八掌獎懲

    第四十五條公司獎懲的目的在于鼓勵和鞭策員工勤奮工作,奮發向上,做出更大成績,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的實現企業和員工的發展目標。

    第四十六條公司的獎勵包括: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等。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等;榮譽獎勵包括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行政獎勵包括晉升、擴大職權、參與決策等。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懲罰包括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降薪等;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辭退、開除。

    有關獎懲的具體規定,見《員工獎懲制度》。

    第九章培訓

    第四十八條公司鼓勵員工進行業務深造,貫徹“一崗多能”政策,將組織定期與不定期的崗位培訓及其他技能的培訓。

    第四十九條培訓由企管部會同業務部門,通過分析考核結果后確認需要培訓的人員及內容,在此基礎上制定培訓計劃,經企管部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條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三種。

    (1)崗前培訓為新進員工入職前的培訓,由人力資源主管組織,內容為:

    a)公司簡介、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b)企業文化知識的培訓;

    c)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職責的說明;

    d)請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2)在職培訓:在崗員工的技能培訓,以提高本職技能或增加第二崗位技能為需要,由各級主管組織,采用內部培訓與外部培訓結合的方式,并加以總結,形成固定的培訓教材;

    (3)專業培訓:視業務的需要,對優秀的員工進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訓。專業培訓包括:

    a)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班

    b)邀請專家進行專項講座

    c)脫產學習

    d)國外深造

    第五十一條為加強培訓管理,使接受培訓的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創效益,參加專業培訓的員工應與公司簽訂“培訓后服務協議”;

    第五十二條參加培訓的員工應認真學習,公司將考察培訓效果;并據此決定員工承擔培訓費用的比例。

    培訓的具體規定見公司《培訓管理制度》

    第十章解職

    第五十三條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死亡”、“退休”、“辭職”、“停職”及“辭退/解雇”“開除”六種。

    第五十四條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員工死亡的撫恤條件及標準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員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七條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預備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員工不適合繼續本職工作又無法調整工作的;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規定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十八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免除兵役、預備役后15日內報道復職。否則,以辭退處理。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可按退休或辭退處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職在3月內還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的,按辭退處理。

    (四)因訴訟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五十九條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所有薪酬,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六十條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根據其行為及后果,根據相應的規定給予解雇或開除處理。解雇或開除的決議應通過公司辦公會決定,并將辭退及解雇的決定通知工會。

    第六十一條因公司調整業務結構,或發生重大經營變動導致的解雇員工計劃,應事先與工會協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補償方案。

    第六十二條公司員工離職,除“死亡”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財務部憑簽準單辦理有關結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六十四條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規定,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由企管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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