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宣傳知識問答
食品安全法宣傳知識問答
1、 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2、 食品安全法何時通過、何時實施?
答: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 食品安全法調整哪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行為?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4、 對用于食用的農業初級產品是否適用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5、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衛生部)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有哪些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 國務院哪些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質量監督(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有哪些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8、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有哪些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9、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如何依法行使職權?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10、食品行業協會在食品安全方面應當發揮什么作用?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11、 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領域可以發揮哪些作用?
答: 食品安全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12、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13、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p副標題e
14、 哪些食品是禁止生產經營的?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15、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需同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16、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如何管理?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17、 食品生產經營者如何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哪些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8、 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應盡什么義務?
答: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9、 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20、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是如何監管的?
答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21、食品生產經營者能否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22、 什么是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國家對其有什么管理規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23、 社會團體、組織或個人做了虛假食品廣告應當負什么責任?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4、 食品安全法對哪些單位規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通報和上報義務?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25、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如何開展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治;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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