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 欣敏

    為了加強化工倉庫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護倉儲免遭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職責

    1)化工倉庫安全與消防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化工倉庫消防與安全由化工廠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3)化工倉庫安全管理由廠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管理。

    4)倉儲管理員(庫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相關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倉儲管理員(庫管員)須經培訓通過,持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倉儲管理

    1)嚴格按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化工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第34、35條中的規定條款執行倉儲管理。

    2)屬于危險化學品范疇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適宜采取遮陽、降溫措施。

    3)化工倉庫物品存儲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體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危險化學品和一般化學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健康危害、急救措施、倉儲安全和滅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揮發的物料,必須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存儲,并安裝專用的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空氣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標、空氣濕度→干燥和倉儲溫度→陰涼。

    6)物料出入庫須嚴格按照《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中的條款執行,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專人監察,確定無安全隱患、無消防隱患后,方可準予入庫。

    7)儲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料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現象。

    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進行處理。

    9)存儲化學品的庫房不得設置辦公室和休息室。

    3、裝卸物料

    1)進入化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2)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及其周邊,不得允許機動車輛靠近。化工廠叉車進入危險庫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3)各類機動車輛裝卸物料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裝運道槽內停放和修理。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特別是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要采取消除靜電的安全措施。

    5)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4、消防安全

    1)倉庫內、露天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2)倉庫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3)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庫區(倉庫內、露天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工作人員,必須實行出入登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機、香煙、手機)入內。

    2)庫區內嚴禁使用明火。在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經化工廠領導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動火。

    3)庫區及周邊30米以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煙等。

    6、電器與照明、通風設施

    1)庫區的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放置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其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規定。

    3)存儲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不易受高溫照射的區域,其室內照明不得使用瓦數大于60瓦的燈泡。燈泡必須做防火、防爆處理。損壞或熄滅不可用時,必須及時更換。

    4)庫區應按《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中的規定設置通風設施,保證庫區通風、干燥、陰涼。

    7、支持文件

    1)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

    3)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

    全及公司員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公司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區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

    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 倉庫部門領導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

    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 倉庫部門領導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3)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4)

    1.目的

    我公司是重點防火單位,必須切實做好防火工作,保護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濟南市有關消防規定而制定,嚴格執行:“關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確保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的安全。

    2.適用范圍有限公司

    3.職責:

    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成立消防安全小組,總經理為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生產部經理為副組長,財務部經理、各車間主任、行政部經理、辦公室主任為消防安全小組委員。將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同生產經營一起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4.工作程序

    4.1消防安全組組長和消防安全委員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標,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根據各車間的設備放置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5)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4.2配齊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全體員工要愛護消防設施,禁止毀壞、偷盜消防設施,不能將消防設施挪作他用。除發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

    4.3每季度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課,新員工入廠一律先培訓上崗,以免違規作業,發生事故。由消防安全小組組織消防小分隊,熟練掌握消防規則,消防技術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組織演習,提高員工的.消防觀念,鍛煉員工的消防技能。

    4.4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設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4.5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標志和事故照明設施。

    4.6車間內嚴禁吸煙,點火,吸煙可到吸煙室或其余指定地點,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

    4.7安全使用各種易燃物品,設備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

    4.8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生事故。

    4.9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4.10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著火地點。

    4.11各車間分管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設施的維護和清潔工作,由消防安全小組不定期抽查車間消防安全設施。

    4.12把消防工作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每月對班組、機臺、車間進行一次全面大檢查,發現火災隱患,限期整改。廠、車間、班組、機臺要形成一張嚴密的安全防火網絡,哪個部門和環節出現問題將嚴厲追究。

    4.13每個季度由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組織召開消防安全會議,對該季度的安全情況進行總結,評比表現較好的部門給予獎勵。

    4.14由消防安全小組負責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消防設施檢查記錄表》和《防火安全檢查記錄表》。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5)

    1、《消防法》頒布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頒布的時間是1998年9月1日。

    2、假報火警是犯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假報火警是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以往一些假報火警者都曾分別受到行政拘留、罰款、警告等處罰。

    3、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慌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設置有哪些規定?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和上述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5、哪些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要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綜合性場所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6、什么是消防監督檢查?

    消防監督檢查是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的行政執法行為。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建筑防火管理情況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管理情況。

    7、哪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8、哪些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質的大型倉庫、基地;除上述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都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9、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履行那些義務?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的義務。因為公共場所人員集中,一但發生火災,如果現場工作人員不利用對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等情況熟悉的優勢積極疏散在場群眾,自顧逃生,在場群眾由于缺乏引導,造成驚慌和混亂,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嚴重后果。所以,再法律上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有義務組織、引導在場群眾進行有序的疏散是十分必要的。

    10、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11、公安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有權決定那些事項?

    使用各種水源;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12、撲救特大火災時,地方人民政府有何職責?

    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13、消防隊撲救火災是否可以收取費用?

    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油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14、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有那些職責?

    火災撲救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5、《消防法》設定了哪些行政處罰?

    《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務和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

    16、違反《消防法》的規定造成的火災應如何處罰?

    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對由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有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或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7、《消防法》為什么沒有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消防法》對罰款的數額作出具體規定,主要是從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而且目前以有二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消防法規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規定了具體的罰款數額來考慮的。罰款的具體數額依據有關的規章或地方性消防法規確定。

    18、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清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9、埋壓、圈占或者損壞消火栓,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如何處罰?

    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20、對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21、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由哪個機關裁決?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除給予拘留的處罰外,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22、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二、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6)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筑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

    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7)

    1、加強消防管理,嚴禁倉儲罐區有明火現象的發生,嚴禁煙火。

    2、保護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狀態。

    3、倉儲罐區的各種設備必須專人使用、專人管理。

    4、各儲運車輛必須停穩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操作中必須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員不準離開。

    5、加強罐體安全維護,日常要觀察罐體、管線是僻腐蝕穿孔、滴漏,如有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向上級匯報。

    6、為保證安全,倉儲罐區必須限量存放物料。天氣炎熱時,必須打開噴淋設施,保證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8、倉儲罐區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9、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其崗位。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8)

    公司按月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于每月前五天將上月所發生的保稅倉庫貨物的出庫、入庫、結存等情況列表報送主管海關,并隨附經海關簽章的“出口報關單”或“保稅倉庫領料核準單”或“進口貨物報關單”及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主管海關核實無誤后,公司須將海關加蓋印章的保稅倉庫報表歸檔備存。

    公司可按客戶要求向海關申請核準并在海關的監管下,對保稅倉儲貨物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保稅倉儲貨物,未經海關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保稅倉庫對所存貨物實行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專門帳冊,貨物分類存放,加注標簽,帳物相符。

    保稅倉儲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稅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貨物進口時已明確為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不允許存入保稅倉庫。

    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未經海關批準,在保稅倉庫擅自存放非保稅貨物的;

    私自設立保稅倉庫分庫的;

    保稅貨物管理混亂,賬目不清的;

    經營事項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

    若因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公司進行處罰,或者構成犯罪的,海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司將追究責任人責任。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9)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來閱讀學習以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10)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準,報安環科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廠安環科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

    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11)

    1.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1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13)

    1目的

    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身體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

    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

    物資管理科。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物管科負責人對倉庫、罐區安全負全面責任。

    4.2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并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完好無損。

    4.6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置在防護堤外。

    4.7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對危險物品的存儲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1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2對于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A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B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3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對于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5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6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并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倉庫管理規定》

    《防火、防爆及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物資收發登記臺帳》

    《車間領料單》

    《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

    《物資出門證》

    《貨物裝卸單》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14)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是社會各單位內部全體人員在消防安全方面應該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它豎家消防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社會各單位的延伸和具體化。

    根據部六十一號令第七條要求社會各單位為了使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落到實處,必須結合本單位的規模和特點,制定出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使消防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盲目管理。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體上包括總則、組織領導體系、逐級消防責任制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幾部分內容。

    一、總則

    總則部分是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政方針方面的制度。總則部分的主要內容包括:

    1.規定本單位內部的消防工作方針;

    2.明確指出本規章制度的制定依據、制定目的以及適用范圍;

    3.制定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全面落實措施,明確指出在本單位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4.明確規定消防安全工作是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五同時”管理規定的地位、作用以及具體運作程序和方法等。

    二、組織領導體系

    組織領導體系部分是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中有關人事安排方面的制度。組織領導體系部分的主要內容包括:

    1.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防火安全員會(或防火安全領導小組)主任(或組長)以及成員的名單;

    2.確定本單位消防保衛部門(或安全技術部門)和負責人以及專兼職消防安全保衛人員的名單;

    3.確定本單位下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員的名單;

    4.確定單位下屬班組或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員的名單;

    5.確定義務消防隊以及專職消防隊的領導和成員的名單等。

    三、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防火安全責任制度部分是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中對各級領導、各級組織和全體職工規定消防安全職責方面的制度。防火安全責任制度應當包括各級領導和各級組織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還應當包括全體職工的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度。防火安全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規定防火安全員會(或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機構及其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2.規定消防保衛部門或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職責;

    3.規定單位下屬部門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員的職責;

    4.規定單位義務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領導以及成員的職責;

    5.規定全體職工在各自工作崗位上的消防安全職責。

    防火責任制度還應當同本單位的經濟承包制度以及獎懲制度結合起來,使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的消防安全工作優劣狀況同經濟利益和榮譽直接掛鉤,把本單位每個人承擔的消防安全工作職權、工作義務和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四、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社會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特點的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常應當包括以下一些制度和內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要充分利用壁報、黑板報、有線廣播、標語、安全標志牌、舉辦培訓班等方式方法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教育;

    (2)對新進入單位的職工(包括季節工、臨時工、外包工等)通常要進行單位、科室(車間)和班組三級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對特殊工種還應當進行專門的消防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應當制度化,單位每月可以確定1-2天作為消防安全活動日,分析消防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知識,分析和整改火災隱患;

    (4)義務消防隊應當在年初、年中或開業、使用前進行必要的消防演習活動,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考核;

    (5)應當向外來人員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應當主動同鄰近單位和當地居民組織搞好消防安全聯防工作;

    (6)發生火災后,應當適時組織召開火災現場會,進行現場的消防安全教育等。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通常應當規定單位領導每月檢查、部門領導每周檢查、班組領導每日巡查、崗位職工每日自查;

    (2)檢查之前應當預先編制相應的防火檢查表,規定檢查內容要點、檢查依據和檢查合格標準;

    (3)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對于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等。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2)按規定配備防火門和其他應急疏散設施;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障暢通,不得堵塞;

    (4)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必須按規定進行檢修,保證完整、好用;

    (5)常閉式防火門不得處于開啟狀態,閉門器必須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門操作人員,并實行時值班制度;

    (2)消防系統的操作維護人員在上崗前應經過專門培訓,熟練掌握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常見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證上崗;(3)控制室操作人員值班時,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意各設備的動態;

    (4)消防控制室操作維護人員對本建筑物內的各種消防設備進行監視和應用,作好日常的技術管理;

    (5)作好各種情況記錄,及時提供有關信息,給單位領導當好參謀,協助有關領導做好防火、滅火工作;

    (6)根據當地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級領導和消防機構布置的工作任務,接受消防機構的檢查。

    (五)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隨意挪作他用;

    (2)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定期進行檢測,發現損壞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3)滅火藥劑失效以后應當及時更換新藥劑;

    (4)消火栓不得埋壓,道路應當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及配置地點,應當由專人負責,配置地點應當有明顯標志等。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認真研究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出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

    (2)按要求對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徹底整改,對整改內容不清楚的,應及時向消防機構匯報;

    (3)對歷史遺留的火災隱患,無法按時整改的,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消防機構匯報,并拿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4)實行責任制,落實“四定”,整改完畢后,應及時向消防機構送達整改回執。

    (七)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確定廠區內的用火管理區域范圍;

    (2)對于儲存或處理可燃氣體、液體、粉塵的設備,動火檢修前應當進行清洗、置換等安全處理;

    (3)規定火爐取暖場所和吸煙場所的具體防火要求;

    (4)劃分動火作業級別,規定動火作業審批權限和手續,實行“四不動火”制度,亦即:預防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現場沒有消防安全監護人員不動火、風天不在戶外動火。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規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類別、品種和防火防爆場所;

    (2)規定收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和進入防火防爆場所手續;

    (3)制定各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防火、防爆和滅火措施;

    (4)規定專人負責保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對防火防爆場所的看管等。

    (九)、專職和義務消防隊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應根據消防法律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

    (2)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領導,業務上接受當地消防機構的指導;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撤銷必須經當地消防機構會同單位的主管部門商定;

    (3)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消防人員列入生產人員,享受本單位職工的保險、工資、獎勵和福利待遇;

    (4)義務消防隊的人數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可以分為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通訊聯絡組、安全防護救護組等;

    (5)單位應定期組織培訓班,對隊員進行防火、滅火常識和基本技能的教育。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機構;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2)各組成員應當分工明確,熟練掌握消防業務基本技能,能夠相互協凋;及時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

    (3)單位應當經常組織消防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教育;

    (4)單位應當對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時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5)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敷設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燃氣、電氣設備,必須由正式參加特殊工種培訓人員承擔;

    (2)電加熱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使用和監管,離開時通常要求切斷電源;

    (3)能夠產生靜電易引起火災的.場所,必須安裝消除靜電的裝置和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遭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的場所,應當安裝避雷裝置;并應在雷雨季節來臨前,進行接地電阻檢測;

    (5)危險場所應當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安裝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6)對于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和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監管,定期檢查等。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對于消防工作制定具體的獎懲條件和標準;

    (2)對于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規定具體的評獎標準和方法;

    (3)對于違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下屬單位和個人,除由司法機關、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之外,單位應當規定具體的內部行政處分標準和方法。

    (十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主要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重點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重點工種的防火管理制度等。基本內容包括:

    (1)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①積極協助消防機構保護火插、調查火災原因;②對于火災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提出具體的防范措施和改進措施;③實行火災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亦即沒有查清起火原因不放過,單位領導和火災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以及單位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和改進措施不放過。

    ⑵重點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單位內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致包括:汽油庫、汽車庫、變配電室、化驗室、鍋爐房、倉庫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崗位等。這些重點部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防火管理制度。

    ⑶重點工種的防火管理制度。單位內的重點工種致包括:警衛值班員、電焊工、氣焊工、油漆工、倉庫保管員以及涉及易易爆危險物品崗位上的操作工等。這些重點工種及其所在崗位也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防火工作職責和防火管理制度。

    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完畢,要下發所屬各部門討論修改后,以單位正式文件印發。通常還要裝訂成冊以便于查閱,并在有關場所懸掛相關的規章制度掛板以便于有關人員隨時對照執行。

    倉庫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篇15)

    海關對保稅倉庫實施計算機聯網管理,并可以隨時派員進入保稅倉庫檢查貨物的收、付、存情況及有關賬冊。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司共同對保稅倉庫加鎖或者直接派員駐庫監管,公司應當為海關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公司應按海關總署和當地海關的規定對保稅倉庫進行分類管理及實施年審制度。

    公司負責人和保稅物流中心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海關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海關監管規定,接受海關培訓。

    公司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賬冊,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倉庫月度收、付、存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定期以計算機電子數據和書面形式報送主管海關。

    保稅倉儲貨物進入公司倉庫前,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貨物清單及發票,經海關核準后簽發“入庫核準單”方可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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