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 欣敏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2】

    1、倉庫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安全保衛人員每日定時巡查,白天2小時一次,夜里1小時一次,下班前對庫區進行全面的安全巡視,檢查倉庫安全狀況,并做好《倉庫安全檢查記錄》,發現問題據實上報,并采取措施。

    2、加強對庫區內門、窗、鎖的`管理,每天上班前、下班后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向有關部門匯報處理。

    3、倉庫應安裝監控系統,條件允許時可與“110”聯網,切實發揮其防火防盜的作用。安全員負責每日定時檢查、維護設備、電源線路,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4、倉庫門衛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物資出入庫登記檢查,認真填寫《倉庫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表》,非倉庫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庫區。

    5、車輛進出庫區,由倉庫門衛在《倉庫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表》上進行登記,經允許進入庫區的外來工作人員及車輛,除在規定的作業區內不得隨意在其它庫區活動。

    6、物資出庫必須接受倉庫門衛的檢查,驗證出庫手續無誤后方可放行,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上報。

    7、節假日期間,倉庫必須留有管理人員值班,加強巡視。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及公司員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公司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區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

    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 倉庫部門領導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

    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 倉庫部門領導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4】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筑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

    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5】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是社會各單位內部全體人員在消防安全方面應該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它豎家消防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社會各單位的延伸和具體化。

    根據部六十一號令第七條要求社會各單位為了使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落到實處,必須結合本單位的規模和特點,制定出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使消防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盲目管理。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體上包括總則、組織領導體系、逐級消防責任制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幾部分內容。

    一、總則

    總則部分是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政方針方面的制度。總則部分的主要內容包括:

    1.規定本單位內部的消防工作方針;

    2.明確指出本規章制度的制定依據、制定目的以及適用范圍;

    3.制定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全面落實措施,明確指出在本單位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4.明確規定消防安全工作是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五同時”管理規定的地位、作用以及具體運作程序和方法等。

    二、組織領導體系

    組織領導體系部分是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中有關人事安排方面的制度。組織領導體系部分的主要內容包括:

    1.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防火安全員會(或防火安全領導小組)主任(或組長)以及成員的名單;

    2.確定本單位消防保衛部門(或安全技術部門)和負責人以及專兼職消防安全保衛人員的名單;

    3.確定本單位下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員的名單;

    4.確定單位下屬班組或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員的名單;

    5.確定義務消防隊以及專職消防隊的領導和成員的名單等。

    三、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防火安全責任制度部分是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中對各級領導、各級組織和全體職工規定消防安全職責方面的制度。防火安全責任制度應當包括各級領導和各級組織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還應當包括全體職工的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度。防火安全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規定防火安全員會(或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機構及其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2.規定消防保衛部門或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職責;

    3.規定單位下屬部門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員的職責;

    4.規定單位義務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領導以及成員的職責;

    5.規定全體職工在各自工作崗位上的消防安全職責。

    防火責任制度還應當同本單位的經濟承包制度以及獎懲制度結合起來,使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的消防安全工作優劣狀況同經濟利益和榮譽直接掛鉤,把本單位每個人承擔的消防安全工作職權、工作義務和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四、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社會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特點的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常應當包括以下一些制度和內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要充分利用壁報、黑板報、有線廣播、標語、安全標志牌、舉辦培訓班等方式方法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教育;

    (2)對新進入單位的職工(包括季節工、臨時工、外包工等)通常要進行單位、科室(車間)和班組三級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對特殊工種還應當進行專門的消防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應當制度化,單位每月可以確定1-2天作為消防安全活動日,分析消防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知識,分析和整改火災隱患;

    (4)義務消防隊應當在年初、年中或開業、使用前進行必要的消防演習活動,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考核;

    (5)應當向外來人員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應當主動同鄰近單位和當地居民組織搞好消防安全聯防工作;

    (6)發生火災后,應當適時組織召開火災現場會,進行現場的消防安全教育等。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通常應當規定單位領導每月檢查、部門領導每周檢查、班組領導每日巡查、崗位職工每日自查;

    (2)檢查之前應當預先編制相應的防火檢查表,規定檢查內容要點、檢查依據和檢查合格標準;

    (3)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對于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等。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2)按規定配備防火門和其他應急疏散設施;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障暢通,不得堵塞;

    (4)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必須按規定進行檢修,保證完整、好用;

    (5)常閉式防火門不得處于開啟狀態,閉門器必須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門操作人員,并實行時值班制度;

    (2)消防系統的操作維護人員在上崗前應經過專門培訓,熟練掌握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常見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證上崗;(3)控制室操作人員值班時,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意各設備的動態;

    (4)消防控制室操作維護人員對本建筑物內的各種消防設備進行監視和應用,作好日常的技術管理;

    (5)作好各種情況記錄,及時提供有關信息,給單位領導當好參謀,協助有關領導做好防火、滅火工作;

    (6)根據當地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級領導和消防機構布置的工作任務,接受消防機構的檢查。

    (五)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隨意挪作他用;

    (2)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定期進行檢測,發現損壞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3)滅火藥劑失效以后應當及時更換新藥劑;

    (4)消火栓不得埋壓,道路應當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及配置地點,應當由專人負責,配置地點應當有明顯標志等。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認真研究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出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

    (2)按要求對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徹底整改,對整改內容不清楚的,應及時向消防機構匯報;

    (3)對歷史遺留的火災隱患,無法按時整改的,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消防機構匯報,并拿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4)實行責任制,落實“四定”,整改完畢后,應及時向消防機構送達整改回執。

    (七)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確定廠區內的用火管理區域范圍;

    (2)對于儲存或處理可燃氣體、液體、粉塵的設備,動火檢修前應當進行清洗、置換等安全處理;

    (3)規定火爐取暖場所和吸煙場所的具體防火要求;

    (4)劃分動火作業級別,規定動火作業審批權限和手續,實行“四不動火”制度,亦即:預防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現場沒有消防安全監護人員不動火、風天不在戶外動火。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規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類別、品種和防火防爆場所;

    (2)規定收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和進入防火防爆場所手續;

    (3)制定各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防火、防爆和滅火措施;

    (4)規定專人負責保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對防火防爆場所的看管等。

    (九)、專職和義務消防隊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應根據消防法律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

    (2)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領導,業務上接受當地消防機構的指導;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撤銷必須經當地消防機構會同單位的主管部門商定;

    (3)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消防人員列入生產人員,享受本單位職工的保險、工資、獎勵和福利待遇;

    (4)義務消防隊的人數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可以分為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通訊聯絡組、安全防護救護組等;

    (5)單位應定期組織培訓班,對隊員進行防火、滅火常識和基本技能的教育。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機構;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2)各組成員應當分工明確,熟練掌握消防業務基本技能,能夠相互協凋;及時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

    (3)單位應當經常組織消防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教育;

    (4)單位應當對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時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5)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敷設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燃氣、電氣設備,必須由正式參加特殊工種培訓人員承擔;

    (2)電加熱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使用和監管,離開時通常要求切斷電源;

    (3)能夠產生靜電易引起火災的場所,必須安裝消除靜電的裝置和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遭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的場所,應當安裝避雷裝置;并應在雷雨季節來臨前,進行接地電阻檢測;

    (5)危險場所應當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安裝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6)對于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和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監管,定期檢查等。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對于消防工作制定具體的獎懲條件和標準;

    (2)對于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規定具體的評獎標準和方法;

    (3)對于違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下屬單位和個人,除由司法機關、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之外,單位應當規定具體的內部行政處分標準和方法。

    (十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主要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重點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重點工種的防火管理制度等。基本內容包括:

    (1)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①積極協助消防機構保護火插、調查火災原因;②對于火災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提出具體的防范措施和改進措施;③實行火災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亦即沒有查清起火原因不放過,單位領導和火災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以及單位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和改進措施不放過。

    ⑵重點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單位內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致包括:汽油庫、汽車庫、變配電室、化驗室、鍋爐房、倉庫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崗位等。這些重點部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防火管理制度。

    ⑶重點工種的防火管理制度。單位內的重點工種致包括:警衛值班員、電焊工、氣焊工、油漆工、倉庫保管員以及涉及易易爆危險物品崗位上的操作工等。這些重點工種及其所在崗位也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防火工作職責和防火管理制度。

    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完畢,要下發所屬各部門討論修改后,以單位正式文件印發。通常還要裝訂成冊以便于查閱,并在有關場所懸掛相關的規章制度掛板以便于有關人員隨時對照執行。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庫房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庫房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庫房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庫房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庫房、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庫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庫房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庫房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庫房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庫房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庫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庫房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庫房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庫房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庫房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庫房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庫房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庫房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庫房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庫房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房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庫房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庫房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庫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庫房,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庫房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庫房,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7】

    為了加強化工倉庫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護倉儲免遭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職責

    1)化工倉庫安全與消防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化工倉庫消防與安全由化工廠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3)化工倉庫安全管理由廠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管理。

    4)倉儲管理員(庫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相關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倉儲管理員(庫管員)須經培訓通過,持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倉儲管理

    1)嚴格按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化工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第34、35條中的規定條款執行倉儲管理。

    2)屬于危險化學品范疇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適宜采取遮陽、降溫措施。

    3)化工倉庫物品存儲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體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危險化學品和一般化學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健康危害、急救措施、倉儲安全和滅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揮發的物料,必須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存儲,并安裝專用的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空氣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標、空氣濕度→干燥和倉儲溫度→陰涼。

    6)物料出入庫須嚴格按照《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中的條款執行,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專人監察,確定無安全隱患、無消防隱患后,方可準予入庫。

    7)儲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料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現象。

    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進行處理。

    9)存儲化學品的庫房不得設置辦公室和休息室。

    3、裝卸物料

    1)進入化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2)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及其周邊,不得允許機動車輛靠近。化工廠叉車進入危險庫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3)各類機動車輛裝卸物料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裝運道槽內停放和修理。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特別是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要采取消除靜電的安全措施。

    5)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4、消防安全

    1)倉庫內、露天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2)倉庫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3)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庫區(倉庫內、露天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工作人員,必須實行出入登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機、香煙、手機)入內。

    2)庫區內嚴禁使用明火。在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經化工廠領導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動火。

    3)庫區及周邊30米以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煙等。

    6、電器與照明、通風設施

    1)庫區的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放置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其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規定。

    3)存儲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不易受高溫照射的區域,其室內照明不得使用瓦數大于60瓦的燈泡。燈泡必須做防火、防爆處理。損壞或熄滅不可用時,必須及時更換。

    4)庫區應按《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中的規定設置通風設施,保證庫區通風、干燥、陰涼。

    7、支持文件

    1)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

    3)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8】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及公司員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公司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區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倉庫部門領導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倉庫部門領導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9】

    一、一般規定

    (一)消防工作要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爆炸物品儲存庫負責人應將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同公司經營管理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考核。

    (二)爆破器材儲存庫成立消防安全小組,爆炸物品儲存庫主任任組長,綜合管理部經理任副組長,部門指定1名兼職消防員。

    (三)消防安全小組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標,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根據易燃易爆物資放置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5.對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職工,加強管理教育和學習訓練,

    6.進行季節性和專業性防火檢查,監督執行防火制度,督促解決火險隱患。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四)根據不同場所中可能發生火險的物料、器材的性質,按規定選用和配備各種類型、規格的手提滅火器,配備的數量要求如下(以面積為單位):

    1.辦公室、值班室和臨時動火作業場所等,50㎡以內配備不少于1個。

    2.易燃易暴物品庫、爆破器材臨時堆放場等,50㎡以內配備不少于2個。

    二、消防器材管理

    (一)指定專人保管,嚴禁他用,如有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理,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種消防器材用于撲救火災,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處,如有損壞,應報綜合部,并報損重新配發。

    (三)消防器材一律由公司綜合部統一購置,按各部門需用實際數量和預計施工現場的需要配發,需用部門必須事先提出下一年度的需用計劃,否則不予配發。

    (四)凡配發各門的消防器材,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丟失,要定期檢查、保養,冬季要做好保溫工作,使各種消防器材經常處于完好狀況。

    (五)嚴禁對消防器材亂拿亂放,嚴禁動用消防栓、嚴禁埋壓、圈占、堵塞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

    三、防火管理措施

    (一)庫房和庫區,必須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語牌。

    (二)嚴禁使用各種明火,禁止吸煙,不得攜帶火種及其他引火物進入庫區,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要與煙火明火作業場所及高壓架空線保持適當的防火距離。

    (三)倉庫區域內,必須能使消防車通暢。

    (四)非工作人員,不得私制進入庫內,必須進庫時,要經過本庫保管員同意方可。

    (五)庫區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應設有適當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10】

    1、禁止明火(火源)存在;

    2、安全用電,防止超負荷、短路、絕緣老化等;

    3、對易燃易爆物品嚴格加強管理

    4、按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備設施(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安全通道等);

    5、庫房外要有消防車通道和有效的防范措施;

    6、加強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素質,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7、根據倉庫的實際情況作以補充完善要求。

    倉庫防火要注意:

    1、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2、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4、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11】

    1、加強消防管理,嚴禁倉儲罐區有明火現象的.發生,嚴禁煙火。

    2、保護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狀態。

    3、倉儲罐區的各種設備必須專人使用、專人管理。

    4、各儲運車輛必須停穩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操作中必須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員不準離開。

    5、加強罐體安全維護,日常要觀察罐體、管線是僻腐蝕穿孔、滴漏,如有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向上級匯報。

    6、為保證安全,倉儲罐區必須限量存放物料。天氣炎熱時,必須打開噴淋設施,保證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8、倉儲罐區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9、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其崗位。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12】

    1目的

    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身體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

    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

    物資管理科。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物管科負責人對倉庫、罐區安全負全面責任。

    4.2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并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完好無損。

    4.6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置在防護堤外。

    4.7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對危險物品的存儲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1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2對于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A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B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3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對于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5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6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并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倉庫管理規定》

    《防火、防爆及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物資收發登記臺帳》

    《車間領料單》

    《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

    《物資出門證》

    《貨物裝卸單》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13】

    一、倉庫主管部門對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倉庫第一主管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倉庫管理員必須經過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三、庫存物品要分類、分堆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 m,并要做到“五距”(即墻距0.5m,柱梁距0.3m,主要通道2m,垛距1m,燈距0.5m,)保持通道暢通。

    四、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域。

    五、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六、倉庫內不準使用碘的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高溫照明燈具等。

    七、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采用防爆型,且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

    八、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放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

    九、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禁止用火爐取暖,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設備科同意,還須辦理動火證并且要有專職人員現場監護才作業。

    十、倉庫應當配置相應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且確保任何時候

    十一、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十二、一旦發生火警要及時報公司安全領導組。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1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庫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物資儲存場所的消防器材配置,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安排專人維護和保養。

    第四條 嚴格執行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防火、防竊等工作。

    第五條 在倉庫、堆垛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六條 倉庫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第七條 倉庫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和物品發放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無產地、銘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第八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證。具有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性質和懂得防護、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倉庫保管員應根據所保管的物資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庫內物資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無能力整改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確須在露天存放時,必須做好防火、防曬等措施。規定禁止在露天存放的危險化學品,嚴禁在露天存放。

    第十二條 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化學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十三條 庫內儲存化學品的面積和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堆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 平方米。

    (二)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 米;堆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 米;堆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 0.3 米。

    (三)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 米。

    (四)裝有照明燈的倉庫,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 米。

    第十四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化學品的倉庫及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報安全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五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的標準規范的規定。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15】

    (一)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庫房安全防火,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要創建無火災、無失盜、無蟲鼠霉變,無差錯事故的四無庫房,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隨意亂接電源線,不得使用電爐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電器設備。

    3、庫房內不準存放易燃雜物,物資存放距照明燈不得小于0.5米。

    4、非庫房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進入庫房。

    5、庫管員要了解本庫物資對易碎、易潮的物資要特別維護,經常保持庫內正常的溫度、濕度,合理庫存。

    6、庫管員要經常清潔庫內地面、貨架、物資的塵土,保持庫內干凈整齊。

    7、庫管員下班前要關閉水、暖、電源的開關,鎖好門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上班后如發現庫房內有被盜跡象,要保護現場,并盡快通知經理及相關人員處理。

    8、庫管員有維護所在區域安全秩序的.義務,發現漏電、漏水及可疑人員,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9、庫房所備消防設施不得亂動或挪作它用,周圍不許堆放任何物品,并經常檢查,使之保持有效狀態。

    10、庫管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屬性,并能正確熟練地使用各種滅火器材。

    (二)庫房管理制度

    一、原材料、成品庫房由保管員負責。

    二、庫房要求門鎖齊全、進出方便,庫房鑰匙只能保管員掌握,閑人不得進入庫房。

    三、庫房的衡器必須經常校準,保證進貨、發料數量準確,防止錯進錯發。

    四、要按照分類劃片保管法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貨物品名,設置卡片,按規定的區域和原料離地、離墻存放。

    五、對直接進入車間加工的鮮活原料,應及時加工處理,并負責保管好未用完的原材料。

    六、要有計劃、有安排對原材料實行先進先出原則。

    七、保持倉庫內外清潔衛生。設防鼠、防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設施,保持庫內無蟲蠅、無蟑螂、無蜘蛛網、頂不漏、地不潮、安全可靠。

    八、庫管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好原材料的建帳、建卡工作,做到帳物相符、憑據齊全。由于不負責任造成虧空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嚴格執行原材料進貨索證制度(產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防偽標識、產地清真證明等證件),對不符合證件要求的產品、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有責任拒收入庫。

    十、根據庫存數量、用量,及時向采購部上報采購計劃,確保庫存物資的充足供應。

    十一、每月底對庫房原材料進行一次盤點和結清各項帳務,若出現差錯責任自負。

    十二、食品庫房杜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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