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安全的制度
20__年12月25日,竹山縣一拖拉機失控,將一面包車撞入水庫致5人溺水死亡。為切實汲取這次意外事故的沉痛教訓,杜絕此類事故在道路上發生,大隊組織民-警對轄區拖拉機、面包車、客車駕駛人員進行一次清理排查,并對違法駕駛人員進行一次集中教育。會同交通、安監部門對客運企業、客運場站進行一次隱患排查,重點對車輛安全技術情況,安全責任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車主或企業立即整改。同時,組織民-警深入危化品運輸企業和中小學校幼兒園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減少違法運輸危險品違法行為和非法校車、社會車輛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等違法行為。
三、以路面行車秩序為整治重點
大隊在認真分析和總結歷年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特點后,以“定點嚴查、流動巡查、錯時檢查”的方式,加強路面管控,整治各類機動車輛超員、超速違法行為,并嚴格落實抄告制度。同時,積極協調全縣18鄉鎮(場區)加強農村道路管理,嚴格查處低速貨車、拖拉機、三輪車、摩托車等違法行為,整治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問題;嚴厲查處超員、超速行駛、涉牌涉證,重中型貨車、面包車、小型客車等違法行為,整治路面行車秩序突出問題。
四、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為重點
大隊依依托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大力開展形式多樣、主題鮮明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在轄區“公路渡口、國省道平交路口、客運場(站)、鄉鎮主要街道”等人流車流聚集場所及民-警各執勤點懸掛宣傳標語、擺放展板、設立宣傳站、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切實提高交通安全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隱患及治理對策、措施、責任單位等信息,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心交通安全、人人維護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
運輸安全的制度篇2
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道路運輸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運輸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根據危害及整改難易程度實行分級認定,事故隱患一般分為兩個等級: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或及時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經營,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認定。
第四條道路運輸企業事故隱患實施認定的主體為行業管理部門或道路運輸企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是指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道路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監管行為時,根據事故隱患認定標準做出的認定行為;企業自我認定,是指道路運輸企業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動中,根據事故隱患認定標準,查找事故隱患,并做出相應認定的行為。
第五條事故隱患的認定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杜絕形式化。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事故隱患:
(一)制度制訂和執行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不完整;
2.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書未完全簽訂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實行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4.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整改落實不到位;
5.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未達到相關規定標準;
6.應急預案中車輛、人員、設備、資金等落實不到位;
7.季節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專門部署;
8.未實現有效的車輛、人員檔案管理;
9.對車輛、旅客或危險貨物未投保相應的法定保險。
(二)安全管理機構建立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但未完全明確安全管理機構職責和要求;
2.安全管理機構網絡不明確,相應人員落實未完全到位。
(三)人員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持證率不符合規定要求;
2.有聘用無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
3.各類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崗位培訓次數未達標;
4.未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駕駛員實行有效監管,不能保證必要休息時間;
5.未采取有效措施對運輸違章和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進行教育處理。
(四)車輛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未嚴格進行車輛維護和安全例檢;
2.未在有效日期內辦理車輛技術等級鑒定及年度審驗手續;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裝的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對車輛行車過程動態監管力度不夠;
4.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裝標志燈、標志牌情況。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2.未專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雖設立安全管理機構,但未明確職責的;
3.無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或雖設有安全管理人員崗位,但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5.企業采取承包經營未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的;
6.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相應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參加營運的;
7.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8.未按照站級標準要求實行行包安檢、出站門檢和車況門檢的;
9.違反規定運輸國家禁運、限運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險因素的。
第八條各級運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和企業安全生產自查中發現依據本辦法認定的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有權向行業主管部門舉報。主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立即組織核實和認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條本辦法所指道路運輸企業包括道路運輸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認定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運輸安全的制度篇3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是指在一條道路上,在一定的時間段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數量或者特征與該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顯突出的某些地點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是指在山嶺重丘區公路的急彎、陡坡、臨水、臨崖、臨巖等危險點段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損毀、難以保證車輛正常通行、危及行車安全的某一地點和某一路段。
第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分管領導為組長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區公安交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相關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兼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安、交通運輸、安監、建設、財政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是當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責任主體,總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組織協調和資金籌措等工作,對重點公路危險路段排查整治進行掛牌督辦。落實安全設施專項經費,鼓勵各鄉鎮及有關部門在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標準。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督促有關部門認真開展新、改、擴建公路安全設施“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作。
(二)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成員單位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路段進行會審,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計劃安排項目立項,落實責任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三)縣區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并將詳細資料按程序報送同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會審。
(四)縣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管轄路段內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隱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縣區公路管理部門負責管轄路段內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隱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六)縣區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危險路段和隱患點段的整治工作。
(七)縣區安監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督查,重點公路危險路段整治工作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掛牌督辦。
(八)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排查內容:
(一)低于規定標準或符合規定標準但疊加、連續使用極限值設計的公路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路段;
(二)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安全防護設施缺失以及設計、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鐵路道口、高速公路及國、省道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不合理,特別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設置及限速值設定,國、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讓行標志,彎、坡及通村過鎮等人口聚集區路段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等;
(四)農村公路特別是鄉村道路線形未與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設施缺失以及事故多發點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設置不合理以及行人過街設施缺失等點段。停車位等標線設置是否合理;機動車輛停車場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頻發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排查。
第六條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分年度制定整治計劃,每年1月底前,由縣區公安交-警部門牽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收集隱患路段交通事故數據、公路技術參數和道路基礎設施資料,并報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根據排查資料,召集成員單位進行研究,制定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確需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籌措。縣區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的財政預算內安排資金專項用于非經營性公路危險路段的排查整治。具體由交通運輸與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安排。
第八條經營性公路危險路段和隱患點段整治立項計劃,由各級公路經營投資公司制定并出資整治。
第九條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對上報的整治項目組織論證后提出整治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應根據人民政府批準的整治計劃,按照“先重后輕,先急后緩,實用高效”的原則,分解落實整治任務,制定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應在整治項目完成后,報請縣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領導小組組織工程驗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工程措施、安全設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驗收合格后形成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對不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職責或者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單位,由縣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組成調查組,進行責任倒查;對查證屬實并負有責任的領導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不力、制度不落實,受到上級領導批評、新聞媒體曝光的;
(二)對應該排查出來的隱患沒有排查出來,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對排查出來的隱患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嚴重失職、瀆職問題的。
運輸安全的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道路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和道路旅客運輸、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出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運輸、貨物運輸、汽車客運站、駕駛培訓學校、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道路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治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確排查、建檔、報告、措施、治理、時限、監控、資金保障及使用、預案等事項,并組織落實。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范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省道路運輸局負責指導全省道路運輸行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
各市(州、地)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
本轄區道路運輸行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各縣(區、市)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轄區內企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均有權向管理機構舉報。
第八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隱患排查范圍
第九條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內容見《貴州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表》(附件一)。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企業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章工作的職責
第十條企業必須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明確并落實企業、部門、車間、班組(崗位)和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建立各個層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責任制。
第十一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安全生產、道路運輸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程,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從業人員,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時排查治理本企業營運、動態監控系統、維修作業、駕駛培訓等生產經營環節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從業人員招聘、學習教育培訓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
第十二條企業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家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認定,制定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提請本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落實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必要的應急預案。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治理。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隱患治理涉及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體措施;
(四)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職責分工;
(六)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治理,保證事故隱患整改所必需的資金,及時協調解決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的問題。
第十四條企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企業被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治理整改的同時,及時向該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必須建立隱患整改評價制度。對于各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或者各級管理機構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企業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論證;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進行評估、論證。經評估、論證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當向下達責令停產停業監察指令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號的書面申請,經該部門審查同意后,并辦理掛牌督辦的銷號手續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同時將整改結果報屬地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制度,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逐條登記、建檔,每月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月1日前向屬地管理機構報送《貴州省道路運輸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情況表》(附件二)。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縣(市、區)各級道路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九條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管理機構必須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及本制度的要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督促、指導屬地企業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登記建檔、整改治理、落實責任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管理機構接到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或調(檢)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查處,并下達《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對企業下達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對治理整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隨時掌握整改情況,改期限屆滿或企業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復查,形成整改驗收報告并填寫《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整改復查意見書》(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臺帳,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對重大事故隱患應建立檔案,主要內容為:監督檢查記錄或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整改復查意見書》、整改驗收報告等。
第二十四條對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無法靠企業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以及企業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提請掛牌督辦。
第二十五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受理事故隱患舉報。
第二十六條各級管理機構在組織開展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互相配合,對所發現或接到報告的事故隱患,即交有關責任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二十七條各市(州、地)管理機構應當每月3日前將屬地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統計分析情況和《貴州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附件二)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道路運輸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暫行制度的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規定由省道路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自20__年4月11日起施行。
運輸安全的制度篇5
一、工作目標
在20__年開展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道路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發生,保持全省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平穩態勢。
二、排查治理的重點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車輛、駕駛員取得有關證照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情況,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企業安全經費保障,重點部位監管,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和實施效果,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應急救援組織及演練情況。
3、安全基礎工作情況:全員安全培訓教育情況;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駕駛員、車輛和有關基礎臺賬完備情況。
4、駕駛員管理情況:對駕駛員違法違規和交通事故教育處理和督促其參加學習、考試情況;對駕駛員行車動態監管,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5、車輛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執行車輛維護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車輛投保法定保險情況;安裝GPS是否符合要求;例行保養制度情況。危險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車載現象。
三、各重點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為保證工作順利開展,本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時段
1、公司認真制訂具體排查實施方案。
2、抓緊整改20__年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按規定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治理任務,暫時難以完成的要制定>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完成時間,防范預案五落實,治理期間要落實責任人加強監控。
(二)第二時段
1、公司根據方案,圍繞汛期、暑季運輸的特點全面開展隱患自查和治理工作,發動全體職工,查找運輸生產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突出做好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和反超載、超速、疲勞駕駛措施的到位,全面治理事故隱患。
2、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認真整理,根據整理出的內容,及時開展治理工作。要根據排查出的隱患,制定出治理計劃、一時難以治理到位的要列入計劃,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完成時間、防范措施、經費保障、防范預案,保證按時完成隱患的及時治理和防范。
3、將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與開展的各項安全專項整治有機結合,全面提高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素質。
(三)第三時段
1、做好"十一"黃金周安全工作。針對冬季生產的特點,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2、認真>總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經驗,針對前一階段治理情況,對排查出的隱患治理完成情況進行逐條落實,提出進一步改進的措施和要求。完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使隱患排查治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
運輸安全的制度篇6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突出防事故、保安全、保暢通,重點落實源頭性排查、基礎行防范、常態化整治工作措施,進一步筑牢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監督、保障體系,積極預防、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確保全市道路運輸行業安全形勢持續平穩。
二、工作目標
全面加強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管,通過大排查、大整治,堅決整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為,堅決消除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誘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安全隱患,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基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預防一般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
三、整治內容
(一)加強企業安全監管,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各道路運輸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工作人員,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加強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學習、教育,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和安全生產例會,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客運、旅游和危貨運輸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來規范、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準則,促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化和長效化。
2、縣運管所要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并對全縣所有長途客運班線,特別是1000公里以上班線開展一次全面排查,通過調整發班時間、整合運營線路、推行中短途接駁運輸等措施,有效限制凌晨2時至5時通行客車,切實消除疲勞駕駛安全隱患;對長途客運班線,要督促企業建立中途休息站點,落實駕駛員到站換人、落地休息制度。
3、各運輸企業要建立和完善車輛,特別是長途客運、旅游客運、出租客運和危貨運輸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落實專人負責車輛安全工作,對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二級維護,并記入車輛技術檔案。
4、縣汽車站要認真履行安全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嚴格落實"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5、縣運管所要圍繞"三關一監督"的安全工作職責,把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作為完善道路運輸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內容和主要依據,將企業安全生產動態考核結果與企業的行政許可、線路招投標和質量信譽考核掛鉤,對未落實長途客運班線安全管理要求的企業,暫停其參與班線招投標、新增運力審批。
6、縣運管所及各運輸企業要加強對營運駕駛員資質,特別是長途客運、旅游客運、出租客運、危貨運輸駕駛員的檢查,凡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駕駛員,一律停止其從業活動。對公安部門通報的駕駛員違法信息,要督促運輸企業及時處理。對有多次違法行為的駕駛員要進行離崗培訓,情節嚴重的要調離駕駛員崗位。要通過與公安交警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營運駕駛員的違法行為,從根本上減少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加強車輛監控,實現車輛動態安全監管
各運輸企業要進一步落實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GPS衛星定位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確保GPS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要運用GPS衛星定位監控手段加強對所屬客運、危貨和出租車輛以及駕駛員的日常監督,對車輛出站、超速、中途停車等狀態加強監控,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違章行為。要充分發揮車輛監控平臺和客運車輛車載視頻的監控作用,堅決防止車輛超員,對各類違法違規信息和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3年。
(三)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嚴格隱患排查整治
縣運管所要在"安全生產年"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督檢查力度,積極開展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集中排查整治營運駕駛員、客運車輛、汽車客運站、貨運站場等相關企業、人員、現場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和管理薄弱環節。
1、要協同公安、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客運企業、危貨企業和出租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運輸企業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和薄弱環節。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運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改仍不達標的,堅決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2、要督促運輸企業立即對長途客車、旅游客運、危貨運輸和出租運輸車輛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排查,切實增強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重點檢查車輛發動機、燃油、電路系統和安全門、安全錘和滅火器,嚴防車輛因漏油、漏電和機械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確保車載滅火器材齊全、有效、完好,確保應配安全錘的&39;車輛配備齊全,確保安全出口符合標準。特別要保證客車車門上方應急開門系統的完好,應急出口通暢,使乘客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疏散。
3、要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特別是長途客運、旅游客運、出租客運、危貨運輸企業的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對車輛超員、不按規定線路、班次行駛、站外攬客、高速公路違規上下客等違規行為予以嚴厲處罰。要借助安全檢查,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企業承擔全部安全生產風險,強化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強旅游包車專項整治,確保旅游客運市場安全
縣運管所要按照四廳局《關于印發<全省集中開展旅游包車客運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甘交安監[20__]32號)要求,提高旅游包車的安全條件,嚴格準入管理,重新審核企業、車輛和人員的資質條件,嚴格規范旅游包車客運標志牌管理,建立包車客運標志牌發放規定,嚴禁發放加蓋公章的空白包車客運標志牌。督促旅游包車企業落實動態監管要求,對每一輛車輛實施嚴格的實時監控。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業整頓。縣運管所工作人員要深入一線,強化對旅游包車牌證、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以及包車票和包車合同的檢查,嚴厲查處擅自改變線路、非法經營等不法行為。
(五)加強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嚴肅事故報告制度
縣運管所要按照《甘肅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甘交勞[20__]30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__]30號)文件要求,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對屢次發生超速、超員等違法違章、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運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及行政處罰。
四、組織機構
為確保全縣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縣運管所成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長:___
副組長:___
成員:______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所機關綜合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具體工作。
五、組織實施
各企業要將全縣道路運輸行業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與"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等活動結合起來,分階段進行,按照運輸企業自查自改、行業部門組織檢查的方式組織實施。
(一)運輸企業自查自改(5月至9月15日)。各運輸企業要全面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做到不留盲點,不留死角。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切實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限期整改。要與6月11日前向縣所上報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情況。
(二)行業部門組織檢查(9月16日后)。縣所將由主要領導帶隊組織相關人員深入運輸企業,對轄區內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進展情況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督促檢查,采取解剖麻雀的方式,分析共性和個性問題,有針對性的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對存在違法非法行為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通過專項整治,要提請關閉一批、大額處罰一批、停產整頓一批典型。對不上報隱患或自查自報隱患為零的企業,要責令重新進行檢查。如檢查發現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上限給與處罰,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嚴格落實責任。各道路運輸企業要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行動,主要負責人要真正負擔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親自動手研究部署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明確,布置下去的工作要有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并親自檢查工作完成情況。要結合自身實際,認真制定切實有效的實施方案,全力推進專項整治工作。
(二)營造社會氛圍。各運輸企業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對專項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對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一些好做法、好經驗,要及時組織成簡報上報運管所廣泛推廣。對專項整治工作認識不到位、工作不認真、整治工作走過場的要予以公開曝光。
(三)確保整治成效。各運輸企業要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做到全覆蓋、深排查、嚴整改,對重大安全隱患要實行公告公示、掛牌督辦和整改銷號制度,確保專項整治工作責任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要對排查出的隱患進行梳理,每月20日前將《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整治統計表》上報縣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