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
2.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管理制度。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篇2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學校不受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一、倉庫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倉庫區域應按消防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醒目防火示意標志,嚴禁明火,并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三、嚴格執行《學校公用物品管理規定》,履行倉管員職責,做好物資防潮、防腐、防火、防暴、防鼠、防盜等安全工作。
四、倉庫物資的存放應做到按類別整齊、規則,堅決執行“六不準”:
⒈不準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⒉不準隨意進行動火作業;
⒊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設備;
⒋不準在庫內住宿和讓無關人員進入;
⒌不準將性質相抵觸,滅火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
⒍不準堵塞庫內的消防通道。
五、倉庫內禁用碘鎢燈,日光燈等電器設備和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得使用60瓦以上燈泡。
六、下班時,倉管員必須檢查貨物,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七、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嚴禁堆放物品,并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整好用。
八、禁止在庫內進行焊接切割作業,特需時,應先取得安全部門批準,并落實防范方可進行。
九、發現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發生火災時,立即撲救,并及時。
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篇3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倉庫安全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負主要責任。
3.2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3倉庫辦公室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3.4總經理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負第一責任。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倉庫安全管理原則
倉庫管理“六要”“六不準”
4.1.1六要:
a)倉庫內堆放物品與墻之間要有適當距離;
b)倉庫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
c)倉庫內要保持干爽、內外清潔,堆放整齊;
d)倉庫外要保持不準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
e)倉庫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盜竊。
4.1.2六不準:
a)倉庫內不準吸煙;
b)倉庫內不準設灶;
c)倉庫內不準點蠟燭;
d)倉庫內不準亂接電線;
e)倉庫內不準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
4.2倉庫物資安全管理
4.2.1倉庫應設專職倉庫安全員,負責倉庫物資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勞動保護政策。
4.2.2倉庫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資進行分類登記,設置標識卡、臺帳,做到帳(包括紙質和電子臺帳)、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
4.2.3對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裝器具等物資應按規定放置,并分類標識管理、分規格存放,有計劃、有秩序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4.2.4存放物品的倉庫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在倉庫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手續,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分類分區存放,不合格品應單獨隔離。
4.2.5對輔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執行。防止其在包裝和存在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質量。
4.2.6注意安全,離開倉庫后必須關閉倉庫門;不得磕、碰、摔、擠壓物資。
4.2.7嚴格堅持物資、出倉手續,做到先進先出,減少物資積壓倉庫時間;監督庫存量,根據公司庫存量標準,如有超標、不足現象,及時向倉庫負責人反映。
4.2.8倉庫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4.3倉庫設施、設備的管理
4.3.1保持倉庫庫容庫貌,不得帶食品到倉庫,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雜物。
4.3.2倉庫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提請公司行政部報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后,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3.3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4.3.4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4.4倉庫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倉庫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4.4.3倉庫管理部門協助倉庫做好定期消防演練,提高倉庫員工消防意識。
4.4.4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或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或同室存放。
4.4.5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4.4.6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4.4.7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4.4.8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加設臨時線路。
4.4.9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4.4.10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4.4.11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4.5.1安全培訓的管理
4.5.1.1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教育培訓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
4.5.1.2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4.5.1.3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4.5.1.4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安全管理,保護公司的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倉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所屬倉庫包括A、B棟成品倉、WP事業部工具室小倉庫、化學品倉、調漆室、管料倉、皮膜藥水倉、避震系統與復合材料冰庫、成品倉庫。本制度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站、氧氣、氬氣槽罐、柴油儲罐。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除遵守本制度外,應同時遵守公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倉庫管理人員職責
第五條認真執行物資出入庫登記制度。
第六條倉庫保管人員要及時登記各類物資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第七條對于采購人員購入的物資材料,庫管人員要認真驗收物資的數量、品名、規格、型號及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除原材料由品保單位驗收、勞保用品由安全主任驗收的除外);核對送貨單與ERP采購單是否相符。
第八條根據各種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物資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物資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九條對于目前使用的油漆、溶劑、表面處理藥品、液壓油等油品,應按照已經劃分的專庫分開儲存,專人管理,設置的安全標志不得移除。如有增加使用化學品,必須先在公司安全辦備案,方可采購入庫。
第十條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都要做到“三檢查”,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和相關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存儲、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每天檢查滅火器等滅火器材是否有效,通風、溫度等設備是否有效,參數是否超標等。
第三章物資儲存保管安全規定
第十二條物資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劃設置倉庫,合理有效使用倉庫面積,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轉量小的用貨架存放。
第十三條在物資堆放上本著“安全可靠、作業方便、通風良好”的原則,合理安排垛位和規定的距離(燈距、堆距、行距、柱距、墻距)。
第十四條對于A、B棟成品倉、管料倉,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200平方米、垛與墻與柱的距離不應小于0.5米、垛與垛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主通道的距離不應小于3米、跺與燈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
第十五條對于化學品倉的涂料與溶劑、皮膜藥品,儲存的容量不宜過多,桶裝的不得疊放,袋裝的粉狀化學品疊放高度不宜超過1米,并且所有化學品都要有相應材質的第二容器。通道的距離不能小于1.5米,化學品與燈的距離不能小于2米。
第十六條對于避震系統與復材事業部貨倉,貨架與貨架之間的通道不能小于1.5米。
第十七條甲、乙類貨物和化學性質相互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貨物,應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貨物的品名、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十八條庫存物資在裝卸、搬運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使用容器裝的各類化學品,容器蓋必須要密封,并且保證物資完好無損。
第十九條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安全保管。防患內容包括:防火、防盜、防潮、防銹、防腐、防霉、防鼠、防塵、防爆、防靜電。
第二十條倉庫物品發生被盜后,倉庫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并注意保護現場,協助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于化學品倉、皮膜水處理藥品倉、工具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確保倉庫安全。
第二十二條倉庫的環境衛生要每日打掃并作好保持工作,每次作業完畢要即時清理現場,保持庫容整潔。
第四章出庫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辦理出庫時要認真審核“領料單”,核查出庫手續是否齊全,嚴格依據所列數量、種類、型號辦理出貨或發料,并簽核有關單據。發現數量或種類、型號有誤時,要立即報告主管或者拒發,更正后再發貨或發料。
第二十四條對于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并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二十五條對于具有“有效期”的化學品,應堅持“推陳儲新、先進先出、按規定發放”的原則,包裝破損的化學品不能發放使用。
第五章倉庫防火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倉庫防火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適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器設計規范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
第二十八條倉庫電線應地下敷設,已經架空敷設的其垂直下方與儲存貨物水平距離不小于1.5米,化學品倉不小于2米。
第二十九條倉庫應采用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帶防護裝置的照明燈具,并應設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類倉庫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第三十條倉庫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材料管保護。
第三十一條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熱杯等電熱器具。
第三十二條倉庫應按《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三十三條倉庫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四條倉庫內嚴禁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須嚴格遵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經審批,并報備安全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圍1米內不得堆放貨物和雜物。
第三十六條嚴禁在倉庫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處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條裝卸易燃液體貨物時,操作人員應嚴禁使用易產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措施。
第三十八條甲、乙類貨物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貨物變質、分解等情況,應及時妥善處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三十九條甲、乙類桶裝液體物品,不應露天存放,應儲存在安裝有自動控溫排風設施的倉庫內。
第四十條倉庫不得搭建臨時建筑物。甲、乙類貨物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它庫房必須設辦公室時,經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得直通庫外。
第四十一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必須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原則,同步規劃、設計消防設施項目,并經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專項驗收;末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倉庫管理員必須熟悉儲存貨物的性質、分類、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四十三條倉庫新職工必須經過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崗前培訓。
第四十四條倉庫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并定期進行消防培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易燃易爆貨物倉庫,應設專(兼)職防火安全員,負責防火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篇5
1、材料倉安全管理
(1)倉管人員應嚴格執行物資管理各項制度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自然災害事故“四防”工作。
(2)倉庫范圍內嚴禁煙火,不準攜帶火種進倉。
(3)物資出入應做到存量、帳、物卡、資金“四對口”,庫內必須整齊、清潔。
(4)班前班上要做到勤檢查,離開倉庫時要關鎖門、窗,切斷電源。
2、備品、備件倉安全管理
(1)備品、備件倉內,嚴禁煙火。
(2)倉內的備品、備件應按不同類別分開存放,特別是不同化學性質的物品不能混合存放。少量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應分倉或分區單獨存放。
(3)倉庫內不準閑雜人員進入。
(4)員工領取勞動保護用品持單交倉管員領取,不得進入倉內。
(5)倉內要注意通風良好,溫度不宜超過30℃。
3、儲罐區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室內儲存必須通風良好,室內溫度不宜超過30℃,室內必須有干濕計、溫度計,隨時測量室內濕度和溫度。
(2)露天貯罐夏天要有降溫措施,地面溫度太高,要定時噴淋。
(3)遠離火種、熱源、倉儲區及工作現場嚴禁煙火。
(4)儲存間內的照明、通風等設施采用防爆電器,開關設在倉外。
(5)保持容器密封,桶裝堆垛不宜過大,應留墻距,柱距及必要的防火檢查走道。
(6)人員在倉內應注意穿戴防護用品。
(7)儲罐要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并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
(8)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工作人員嚴禁穿釘鞋上班。
(9)按照防雷規定倉儲區每年要對避雷裝置進行一次檢測,不合格的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10)灌裝或卸車時應注意流速,流速不應超過3m/s,且有接地裝置,防止靜電積聚。
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篇6
為了加強化工倉庫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護倉儲免遭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職責
1).化工倉庫安全與消防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化工倉庫消防與安全由化工廠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3).化工倉庫安全管理由廠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管理。
4).倉儲管理員(庫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相關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倉儲管理員(庫管員)須經培訓通過,持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倉儲管理
1).嚴格按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化工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第34、35條中的規定條款執行倉儲管理。
2).屬于危險化學品范疇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適宜采取遮陽、降溫措施。
3).化工倉庫物品存儲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體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危險化學品和一般化學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健康危害、急救措施、倉儲安全和滅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揮發的物料,必須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存儲,并安裝專用的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空氣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標、空氣濕度→干燥和倉儲溫度→陰涼。
6).物料出入庫須嚴格按照《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中的條款執行,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專人監察,確定無安全隱患、無消防隱患后,方可準予入庫。
7).儲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料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現象。
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進行處理。
9).存儲化學品的庫房不得設置辦公室和休息室。
3.裝卸物料
1).進入化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2).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及其周邊,不得允許機動車輛靠近。化工廠叉車進入危險庫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3).各類機動車輛裝卸物料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裝運道槽內停放和修理。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特別是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要采取消除靜電的安全措施。
5).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4.消防安全
1).倉庫內、露天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2).倉庫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3).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庫區(倉庫內、露天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工作人員,必須實行出入登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機、香煙、手機)入內。
2).庫區內嚴禁使用明火。在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經化工廠領導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動火。
3).庫區及周邊30米以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煙等。
6.電器與照明、通風設施
1).庫區的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放置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其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規定。
3).存儲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不易受高溫照射的區域,其室內照明不得使用瓦數大于60瓦的燈泡。燈泡必須做防火、防爆處理。損壞或熄滅不可用時,必須及時更換。
4).庫區應按《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中的規定設置通風設施,保證庫區通風、干燥、陰涼。
7.支持文件
1).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
3).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
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篇7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倉庫安全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負主要責任。
3.2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3倉庫辦公室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3.4總經理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負第一責任。
5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倉庫安全管理原則
倉庫管理“六要”“六不準”
5.1.1六要:
a)倉庫內堆放物品與墻之間要有適當距離;
b)倉庫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
c)倉庫內要保持干爽、內外清潔,堆放整齊;
d)倉庫外要保持不準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
e)倉庫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盜竊。
5.1.2六不準:
a)倉庫內不準吸煙;
b)倉庫內不準設灶;
c)倉庫內不準點蠟燭;
d)倉庫內不準亂接電線;
e)倉庫內不準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
5.2倉庫物資安全管理
5.2.1倉庫應設專職倉庫安全員,負責倉庫物資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協助領導貫徹執行法令、法規、勞動保護政策。
5.2.2倉庫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資進行分類登記,設置標識卡、臺帳,做到帳(包括紙質和電子臺帳)、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
5.2.3對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裝器具等物資應按規定放置,并分類標識管理、分規格存放,有計劃、有秩序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5.2.4存放物品的倉庫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在倉庫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手續,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分類分區存放,不合格品應單獨隔離。
5.2.5對輔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執行。防止其在包裝和存在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質量。
5.2.6注意安全,離開倉庫后必須關閉倉庫門;不得磕、碰、摔、擠壓物資。
5.2.7嚴格堅持物資、出倉手續,做到先進先出,減少物資積壓倉庫時間;監督庫存量,根據公司庫存量標準,如有超標、不足現象,及時向倉庫負責人反映。
5.2.8倉庫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5.3倉庫設施、設備的管理
5.3.1保持倉庫庫容庫貌,不得帶食品到倉庫,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雜物。
5.3.2倉庫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提請公司行政部報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后,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5.3.3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5.3.4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5.4倉庫消防安全的管理
5.4.1倉庫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5.4.3倉庫管理部門協助倉庫做好定期消防演練,提高倉庫員工消防意識。
5.4.4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或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或同室存放。
5.4.5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5.4.6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5.4.7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5.4.8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加設臨時線路。
5.4.9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5.4.10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5.4.11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5.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5.5.1安全培訓的管理
5.5.1.1對新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培訓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
5.5.1.2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才能上崗。
5.5.1.3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5.5.1.4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卷煙倉庫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事故工作,預防庫存卷煙遭受損失,杜絕各類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倉庫管理
第二條 倉庫實行封閉式管理,倉庫入口處要有“倉庫重地,嚴禁煙火,禁帶火種”等字樣的警示標識,倉庫各區域用標識牌標示清楚。
第三章 進出倉庫規定
第三條 倉庫員工上班時,必須將除手機外的任何物品存放在員工儲物柜后方可進入倉庫,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倉庫。
第三條 進出倉庫區域的人員都必須接受倉庫保管員的監督與檢查,必須嚴格執行登記制度,服從保管員的管理。
第四條 進入倉庫的所有卷煙,保管員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卷煙驗收入庫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臨時到公司取貨的客戶及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庫房及分揀區,只能呆在“禁火線”以外等候。
第六條 快遞公司送貨至公司門衛,由門衛人員通知保管員進行簽收入庫。
第七條 進出倉庫的公司人員要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上交火柴、打火機等火種后,在相關人員的引導下,方可進入倉庫參觀檢查。
第八條 倉庫區域嚴禁吸煙。任何人進入倉庫區域內,不得吸煙,吸煙需到指定區域。外來參觀人員吸煙的,將不得進入倉庫參觀。
第九條 對不能按照《倉庫進出管理制度》的,倉庫管理人員有權拒絕進入倉庫。
第十條 所有出倉庫的人員主動配合保管人員做好自查,確定沒有攜帶倉庫的任何物品后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 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對其處于100元罰款:
(1)外來人員進入倉庫未登記的;
(2)庫房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收取外來人員火種的;
(3)工作人員攜帶火種進出庫區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對其處于200元罰款:
(1)在庫區“禁火線”以內吸煙;
(2)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倉庫;
(3)攜帶危險化學品進入倉庫;
(四)未經批準在庫區內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
(五)未經批準在庫區內使用明火。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工程建設爆破安全管理規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