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
7月起上海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標準調整
為進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讓困難群眾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將從2023年7月1日起調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相關標準。
本次調整的社會救助相關標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民政定期定量補助對象救助標準、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救助標準,以及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收入認定標準、申請救助家庭中就業人員收入豁免標準等。
01
調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每人每月14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510元,增加90元。
02
調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補助對象救助標準
重殘無業人員、司法老殘等3類對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整,從每人每月18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970元,增加120元。
散居歸僑、因公致殘知青等6類對象,在原救助標準基礎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幅同步增長,每人每月增加額在150元—370元之間。
03
調整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從每人每月1850元調整為1970元,增加120元。
04
調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救助標準
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救助標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從每人每月1850元調整為1970元,增加120元。
05
調整提高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收入認定標準
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中,收入標準調整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20元,其他標準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06
申請救助家庭中就業人員收入豁免標準保持不變
申請救助家庭中就業人員收入豁免標準為每人每月870元,與去年標準保持不變。在經濟狀況認定時,對申請社會救助家庭中,有實際就業行為、月勞動收入(包括計時制勞動收入等)達到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員,按照該標準予以豁免,進一步鼓勵申請救助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積極就業。
低保申請條件
(1)屬于申請地戶籍居民,持有相關戶籍材料;
(2)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未及時辦理戶口手續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本地區低保標準的人員;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申請城市低保需要什么材料
1、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收人證明:
(1)在職人員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按照市民政局統一規定的格式填寫,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2)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需提供由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其它有關收入的證明。
4、其它證明材料。
低保申請法律依據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第四條
申請低保的基本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低保保障對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