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開展,我們需要提前開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闡明行動的時間,地點,目的,預期效果,預算及方法等的書面計劃。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寫才規范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精選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學校公共財產安全,維護高校安全穩定和校園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園內部及學校組織校外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任務與職責
第六條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務:
(一)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應納入教學計劃并記學分。
(二)維護校園穩定。嚴防境內外敵對勢力、非法宗教勢力、民族分裂勢力等對高校的滲透、煽動和破壞活動;及時處置各種不安定事端和突發性事件;協助國家安全、公安機關調查與處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調解處理內部矛盾糾紛,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三)嚴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網絡、公共衛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防止發生各類案件或事故。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果斷及時地處理影響校園安全穩定的突發事件。
(四)協助查處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校內及與學校有關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及校園安全的情況;保護發案現場并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校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對校內有輕微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進行幫助、教育。
(五)參與綜合治理。參加所在地區組織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維護校園及周邊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務。
第七條 高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高校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領導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組織機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條件保障。
(二)分管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組織實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領導實行“一崗雙職”,負責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落實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2.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種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3.確定治安、消防保衛重要部位,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監督檢查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
4.負責校園安全巡邏檢查和保安隊伍管理,監督指導物業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維護校園穩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違法行為,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校內及與學校有關案件、事故的偵查、處置工作。
6.會同學校信息主管部門按規定及時報送學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動的安全方案,依法報批,經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高校下屬單位(部門)和其他駐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況,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標,督促高校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高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考評獎懲;
(三)指導高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四)指導高校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有效防范和妥善處置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
(五)匯總學校安全信息;
(六)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高校及周邊安全穩定情況,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及周邊秩序、侵害學校和師生員工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依法監督檢查高校內部穩定、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網絡、外事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三)指導并協助高校處理校園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
第三章機構設置與保障
第十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維護校園穩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消防、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等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校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工作。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獨立設置安全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園安全管理職能。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變更,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按照不少于師生員工數的1‰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按規定落實崗位風險津貼;按照不少于師生員工數的3‰配備保安員;安全管理人員、保安員、建筑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等應依法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辦公、交通、通訊、防護等場所、設施、裝備;除人員經費和專項建設費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業務經費應予以足額保障。
第十四條 高校下屬單位(部門)應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明確專人負責本單位(部門)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高校應當設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詢機構,負責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詢與疏導等工作,對校內心理危機事件進行緊急干預。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高校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二)重要部位、貴重物品和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動、公共場所管理制度;
(七)教學、科研、實習、實訓安全管理制度;
(八)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請銷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檢查、考核、獎懲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十二)事關學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設施使用、維護制度;
(十四)飲食衛生、疾病防控等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維護內部穩定管理制度;
(十七)應急預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安全防范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高校應當結合實際,對下列內部重要部位、場所采取實體防護措施:
(一)在校園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處設置機動車輛減速裝置,有條件的可設置防車輛沖擊設施;合理劃定停車位,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二)在校園圍墻等周界設施上設置防攀爬裝置;
(三)在校園內部重要設施、存放貴重物品、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源、圖書檔案、保密資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點實驗室、網絡中心、廣播(電視)臺、重要辦公室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盜安全門,采用堅固的金屬防護欄對其窗戶實施防護,按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保險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對內部高臺、樓梯、山體、水域、地下設施等易發生墜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場所、部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和相應的防護設施;
(五)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油等場所、部位應當設置相應的實體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高校應當對下列內部重要部位、場所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
(一)在校園和集體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監控范圍應適當外延,保證能夠覆蓋出入口人員活動區域;
(二)在校園圍墻等周界設施上設置周界報警裝置,有條件的可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并實現與周界報警裝置的聯動;
(三)在校園內部重要設施、存放貴重物品、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源、圖書檔案、保密資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點實驗室、網絡中心、廣播(電視)臺、重要辦公室安裝入侵自動報警、視頻監控、門禁控制等一種及以上技術防范裝置;
(四)校園主要道路、停車場,樓寓通道、電梯廳、電梯轎廂、食堂、大型活動場館內和出入口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五)視頻監控系統應采用數字硬盤錄像機等作為圖像記錄設備,24小時進行圖像記錄,保存時間應當不少于30天;入侵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聯網或與本單位值班室(監控室)相聯;對圖像記錄、入侵報警等設備實施可靠的安全防護;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監控室),通過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入侵報警、視頻監控、門禁控制等系統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園安全技術防范建設所涉及的技術系統配置,應當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選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技術防范設施的勘察設計、方案論證、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省有關標準、規范、規程。
第十九條 設置實體防護設施、門禁控制等裝置,不能妨礙緊急情況下的逃生。
第二十條 高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消防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設置醒目的交通標志、標線。
第二十一條 高校校園網應當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記錄并留存有關用戶日志信息;校內重要信息系統應當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要求,落實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有效防范計算機病毒、網絡入侵和攻擊破壞。
第二十二條 高校儲存民用爆炸物品、化學危險品、放射源等場所的安全防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二十三條 高校財會室(財務中心、結算中心)應當按照《江蘇省單位財會室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預警機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第二十五條 高校應當組建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快速反應隊伍,定期進行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做好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物資準備。
第七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校應當將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考核評比內容,健全獎懲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條 對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教育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因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 對高校內部存在的安全隱患,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責令相關高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教育等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優資格。對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學生、教職工傷亡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 在高校管理范圍內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從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教育廳、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精選篇2
第一條門衛管理
一、出入校門
1.凡本院師生員工進出校門,一律憑工作證、學生證、校徽(必要時仍須檢查證件)出入。嚴禁社會閑雜人員進入校園。
2.凡來校參加進修、培訓、實習、施工等外單位人員,一律憑經保衛處簽發蓋章的有關證件出入。
3.凡外單位因教學、工作、開會等需要借用本校教室、禮堂、場地等進行活動的,需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手續,送保衛處備案,方可進入校門,并按指定路線往返。
4.校園內原則上不能設攤。因特殊情況需在校園內設攤出售商品,須經院長辦公室批準,發給設攤證明,方可按指定地點設攤。
5.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行,機動車必須減速或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同意后方可進出。
6.教職員工自備代步的機動類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進出校門,憑保衛處簽發的《車輛出入證》出入。
7.嚴禁商販進校推銷商品,私貼廣告;禁止赤膊,衣冠不整者進入校區。
8.嚴禁拉運酒精類飲料(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入校,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區。
9.學校各大門夜間11:00關閉,如有特殊原因進出校門者,需說明情況、出示證件,經同意及登記后方可通行。
二、對外接待和會客
1.學院邀請的專家、學者、賓客,主辦單位須事先通知保衛處,以便配合接待。
2.私人來訪需出示本人證件,并在門衛室填寫會客單進校,離校時應將由被訪人簽字的會客單交門衛。
3.來訪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入與被訪人無關的部門,如:辦公室、教室、實驗室、宿舍、餐廳等。
4.來訪人員攜帶貴重或大件物品,進校時必須在會客單上注明物品名稱與數量,以便離校時核對。被訪人如托來訪人員捎帶物品出校,被訪人應攜帶本人證件,在門衛室進行登記才可放行。
5.學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客人。
6.教職工家屬遇有急事來校者,應向門衛說明情況,取得同意方可進入。進校后應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如有違者,除對違者進行處罰外,還要追究相關教職工的責任。
7.任何人不得在校門口與執勤人員閑談、嬉笑,以免影響工作。
8.校內外各類人員均應自覺遵守《門衛管理規定》,共同維護校園秩序。對違反規定不接受門衛檢查,無理取鬧,妨礙門衛正常執行任務者,由保衛處酌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三、攜帶物品出入校門
1.凡攜帶公物出校門,須持有系、部、處、科等辦公部門的證明,并經門衛執勤人員查驗后,方可出校門。
2.凡攜帶私人貴重物品出校門時須憑本人證件進行登記,并經門衛執勤人員查驗。
3.攜帶違禁和劇毒、易燃、易爆、揮發性化學品進入學校,必須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方可進入。
四、校衛隊員職責
1.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竭盡全力保衛學院教學、科研和各項工作的正常秩序。
2.嚴格執行我院《門衛管理規定》,不得徇私。
3.堅持文明執勤,禮貌待人,以理服人。
4.在執行學院門衛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由于門衛失職給學校造成損失,將追究責任,扣發獎金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條校園管理:
1.全院師生都要愛護校內的花草樹木,嚴禁攀折損壞,違者將按規定賠償,故意損壞者,從重處罰。
2.嚴禁在院內捕打各種鳥類:嚴禁持各種槍和管制刀具在校園及家屬區游蕩,違者沒收,如造成損失則負責賠償。
3.嚴禁在校園內播放或歌唱反動、黃色歌曲音樂,不得聚眾喧嘩、哄鬧,晚上熄燈后不得在校園內吹口哨、大聲喊叫和吹拉彈唱,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4.在校園內著裝整潔、樸素、大方。男女交往舉止要得體,禁止勾肩掊背,摟抱接吻及其它有傷風俗的行為。
5.經允許進入校園的各種汽車,要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在較園內亂竄,校園內禁止鳴嗽叭。校外的`公私車輛不準在校內過夜停留。
6.除經學院和工商管理部門同意并有專門房屋的商業網點外一律禁止各種攤販在校園內擺攤設點或到校內經商。學院同意開設的商業網點也要執行學校的作息時間,并不準銷售白酒或超范圍經營。違者將按有關規定進行沒收或處罰,不聽勸的要封門整頓。
7.教職工要教育子女自覺遵守學校規定,禁止到教學區追逐打鬧、滑汗冰或騎車亂竄。
8.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要停放在車棚內或指定地點,嚴禁自行車亂停亂放,違者處以罰款。
9.校園內嚴禁賭博、酗酒、聚眾鬧事、打駕斗毆,在非運動場地不得進行球類等防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的活動。嚴禁學生打麻將,校園內禁止擅自設立臺球桌。
10.禁止非法游行、集合。禁止罷課和張貼大、小字報。不準在非指定地點張貼廣告、通知等宣傳品。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個人、社團組織均不許組織報告會、講座、演講、沙龍等活動。
第三條辦公室和學生宿舍管理
1.嚴禁在辦公室、庫房、教室、學生宿舍等公共場所留宿校外人員,更不允許留宿異性,違者將按規定給予處罰。
2.設有執勤人員的學生宿舍、辦公教學等公共場所,任何人攜帶物品出門時,都要自覺接受執勤人員的栓查登記,不得無理取鬧或故意刁難。
3.學生公寓樓內一律謝絕異性(工作人員除外)進入。
4.確需在校內居住的臨時工、季節工和師生員工的親友,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單位領導的同意,并在保衛處備案,否則按擅自留宿他人予以處罰。
5.全體住校學生都要自學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項規定,按時歸宿。宿舍樓內、外不許停放自行車。不得在宿舍內經商,大聲喧嘩,亂唱亂叫或作其它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活動。
6.學生住宿期間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和現金;放假期間,不要將貴重存放在宿舍。
7.自學接受并協助保衛處、宿管科對宿舍的檢查。
第四條大型活動管理
1.除學院根據需要組織的大型活動外,其它各系、班只允許在節日或周末舉辦大型活動。如遇特殊原因需舉辦者,須單位領導批準并事先向保衛處報告。
2.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要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搞好組織工作,切實維持好秩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邀請校外人員進校參加活動,否則后果自負。
3.在校內舉辦的各種大型活動,晚11:00以前必須結束(元旦除外)。在室內舉辦活動,燈光不宜太暗,嚴禁在燈管上包紙。
第五條校內交通安全管理
1.各種車輛在校內必須靠道路右側行駛,禁止逆行。
2.車輛轉彎時應提前減速并示意,禁止突然轉彎。
3.機動車在院內行駛時禁止鳴笛,夜間禁止開大燈,車速不得過5公里/小時。
4.騎自行車不準雙手離把或扶身行,互相追逐,曲折競行。
5.各種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6.院內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衛處參照有關交通管理法規處理。
第六條防火管理
1.校內人人都要愛護消防設施,嚴禁挪作他用。學院和各單位配置的滅火器要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維修。
2.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學生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熱棒、電熱鍋等帶來火災安全隱患的大功率用電器。
3.嚴禁在宿舍及禁煙區內抽煙。
4.嚴禁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如焚燒紙張和雜物,使用酒精爐、蠟燭等)。
5.加強對氣源特別是易燃、有毒氣體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6.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嚴禁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精選篇3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會議的精神,進一步推進學校的安全活動,結合我學校教育工作的實際,學校決定于今年3月在學校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月”活動。為使該活動富有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指導原則,緊密結合“查不足、找問題、找矛盾、保穩定”和“學校重點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活動總體安排,認真學習宣傳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教育,推動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落實,保障學校財產和師生健康安全,維護我校安全穩定的良好局面。
二、活動主題:強化安全意識,提升安全素養
三、活動時間:20__年3月
四、活動內容:
1、要加大安全宣傳力度,要利用學校宣傳欄、校園廣播電視等平臺全方位宣傳教育安全工作,強化師生的自我防范和安全意識。積極營造學校安全教育活動氛圍。
2、制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落實。學校要進一步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安全責任體系,進一步明確工作任務和目標,進一步規范學校安全管理臺賬體系,要加快推進省教育廳的學校安全隱患管理臺賬系統的使用,要利用教職工大會、政治學習等時間組織教職工開展法律法規、安全知識的學習、宣傳,樹立安全發展觀,提高安全意識,規范安全行為,強化安全責任,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3、各班級要結合實際、層層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活動。學校利用安全教育課、宣傳欄、黑板報、校刊、國旗下講話、主題班會(團隊日)等陣地,積極舉辦以安全為主題的各類活動,通過發放小學安全知識宣傳材料、開展安全知識競賽、校園安全書畫大賽和告家長書等形式,對小學生廣泛進行安全知識和森林防火的教育,提高學生對各類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
4、學校要緊密結合當前形勢,不斷完善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消防演練、地震逃生演練以及突發事件人群緊急疏散等應急演練,提高學生自救自護的能力,每學期至少要開展一次突發事件緊急疏散演練,演練活動要有圖像和文字記錄。
5、繼續深入開展學校安全大檢查。學校對安全工作要再次進行全面自檢自查,對水電設施、消防設施設備、食堂衛生管理、寢室安全管理、校舍安全、防毒防火、疾病防控等進行全方位、全覆蓋的安全隱患排查,做到絕不留死角,絕不出空白,做到隱患排查有臺賬、隱患整改有記錄,確保縱到底、橫到邊、全覆蓋,確保各類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為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宣傳活動的領導,學校成立了專門的領導小組,具體安排部署各班級,安全教育宣傳活動的順利實施。領導小組,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活動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活動的順利開展。
2、創新內容,務求實效。要緊緊圍繞今年的活動主題,結合實際,創新形式和內容,提高針對性,增強實效。積極探索以活動促工作、以活動保安全、搞好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長效機制,營造和諧平安的校園環境。
3、做好工作總結。要迅速行動起來,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安全教育宣傳活動開展得深入扎實、富有成效。活動結束后,必須對此次活動的情況進行認真總結。
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精選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食品衛生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園范圍內的道路交通、食品衛生、危險品、消防、生產、校內設施(宿舍、教學設施等)、集體活動、健康衛生等涉及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分工負責、責任追究、獎懲并重、長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則。
第四條 各部門、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的安全工作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門、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各級安全責任制,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預防在學校實施的教學科研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內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科研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并造成師生員工人身、財產損害后果的事故,確保學校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二章機構、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學校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為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處。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依本規定對學校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和獎懲。
第七條 各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抵制。
第八條 負責安全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工作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制訂安全規章制度和工作、實驗規程。
(三)開展安全工作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整改。
(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工作的經驗。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條 具體分工原則如下:
(一)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安全保障體系和危機處理應急系統。
(二)團委:負責對學生社團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學生處:負責學生安全教育、集體活動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詢、輔導。
(四)保衛處:負責校園道路交通、消防、校園治安等安全。
(五)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實驗用危險品管理、實驗室設施設備等安全。
(六)總務處:負責教學、實驗、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設備設施、校園道路基礎設施、校園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防汛防風等安全。
(七)體育部:負責體育活動、體育器材和活動場所安全。
(八)后勤產業集團:負責飲食衛生、學生宿舍、校車的安全,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設施的安全。
(九)醫院:負責醫藥衛生、防病防疫、食品衛生監督等安全。
(十)基建處:負責對在校園內施工的各類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監督施工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生產。
(十一)其他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 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工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內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飲食衛生安全教育。
(四)防盜、防騙、防搶、防傷害教育。
(五)用電安全教育。
(六)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七)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特點,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大型活動中。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水陸交通安全、飲食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組織消防逃生演習等。
第十二條 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十三條 加強對駐校工程隊和其他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與管理,在協議、合同中明確有關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安全責任以及違約責任,日常管理中一旦發現違反規定和協議的行為要嚴格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的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安全工作分管責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應接受安全培訓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校園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工作,要求如下:
(一)嚴格按性質劃分交通區域。做到施工區域與教學區、生活區隔離;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適當隔離,如設置專門的步行道路區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設置明顯的交通標志標線,如限速、禁鳴、分道線等。
(三)機動車道要設置合理、適當的減速裝置,限制校內機動車輛的行駛速度。
(四)切實改善校內的交通環境,如路燈照明、斑馬線、清除遮擋司機視線的綠化等。
(五)嚴格進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時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時派人員到現場維持交通秩序;加強校門門衛的管理,工程車、外來車輛進出校門要嚴格實行進出登記制度。
(六)校園道路應保持暢通無障礙,道路施工應事先報基建處、總務處、保衛處審批,施工現場應設置隔離帶,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加強道路設施日常管理,及時消除影響通行安全的隱患(如窖井蓋缺失、路燈缺損等)。
第五章飲食衛生安全
第十七條 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規范食品加工流程,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嚴防食物中毒、傳染病以及投毒破壞行為的發生。
食堂設施設備及食品采購、運輸、加工、出售、儲存等環節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采購食品必須索證,嚴把食品質量關。嚴禁從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進食品,不得允許無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校內經營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進入校園。
食堂工作人員應經衛生防疫部門批準,實行持證上崗,并進行定期身體檢查。不得聘用傳染病原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品加工經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六章危險品管理
第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品的管理。各部門、單位危險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要求開展實驗研究工作。各種危險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品的領用、消耗,各單位應隨時登記。危險品的廢棄物應分類收集、統一處理,不得隨意傾倒丟棄。
第七章消防安全
第十九條 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營業場所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器材完好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練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第二十條 保衛處是學校負責消防安全的部門,負責對學校的建筑設施根據建筑性質、使用用途等擬定和細分防火等級,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針對不同情況制訂防火規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備消防器材,指導和監督使用單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狀態;開展防火安全教育與培訓,組織防火演練,制訂防火應急預案。對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進行消防安全審查、竣工驗收等。
第八章校內設施安全
第二十一條 加強教學、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學習、生活環境。學校校舍的設計、建設、使用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配備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凡未經質檢和消防安全部門驗收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總務處應定期對教學、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驗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樓、危墻、危廁等)應立即報告分管校領導。凡經區(市)以上建設部門鑒定的危房(C級和D 級),應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繕計劃和方案報有關部門,盡快修繕、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超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應書面上報分管校領導,及時予以處理。應加強對電源、電器、電網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電線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
第二十三條 體育器械、運動場所、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應嚴格按照安全和衛生標準配備,并定期進行檢修。
第九章集體活動安全
第二十四條 加強校外集體活動的管理。組織教職工參加的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為原則。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實習、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集體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方案。
第二十五條 實行大型活動批準制度。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較遠地方旅游及各類實習、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本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組織學生參加集會、結社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在教學計劃外安排的學生外出活動,應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足夠的教師帶隊。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第二十六條 組織學生參加實驗、勤工儉學等活動應堅持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健全安全操作規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加強勞動保護。
第二十七條 加強車輛管理,機動車輛應符合安全標準。嚴禁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等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聘用無證和技術不良的司機,嚴禁超載運行。如遇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按規定必須停運的,應堅決停運。
第二十八條 凡在校園、禮堂、飯堂、教室、體育場、體育館等場所舉辦文藝演出、放映電影錄像、進行體育表演或比賽等活動,必須按照本規定,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好場內外秩序,保障活動的正常進行。舉辦文體活動,主辦單位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組織實施,保衛處負責監督。各部門、單位組織的校內大型活動應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自發組織的探險活動要加強引導。
第十章健康與衛生安全
第三十條 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體育課教學等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體育課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告知學生及其家長、老師,并按規定不安排其進行相關活動;對被發現因心理、精神問題而不能進行正常的學習、生活的學生,應按規定的程序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在保證學生安全的同時,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配合家長對相關學生進行后續的監護、治療。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學生集體服用藥品的有關規定,按衛生部門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學校對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及某些重點疾病組織學生進行群體性預防用藥,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經當地衛生、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必須堅持學生和家長自愿參加的原則,同時必須有衛生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并密切注視學生有關不良反應及副作用發生。
第十一章校園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條 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的管理。保衛人員應堅持晝夜值班,節假日、重大活動時期學校領導應輪流值班。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件,應立即向主管校領導報告,并積極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辦公室等場所,各部門、單位應防止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加強學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條 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失火、失竊等事故。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團體或個人,需占用校道或學校場地進行各種活動(如學生社團活動、各種宣傳、經商等),必須經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二章安全制度和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單位應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檢查本部門、單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各二級單位根據本規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機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職責,成立應急隊伍,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等。
第四十條 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常規管理制度。各部門、單位應對教育教學、科學實驗等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學科研等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有關部門、單位應定期對校舍(含食堂)、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及學校衛生保健品、化學藥品、食品衛生、安全警示語等進行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惡劣天氣之前等,應加強重點防范,杜絕事故發生。各部門、單位應定期與不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督查,對存在問題應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學年的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學校將安全工作作為管理、評估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實施獎勵。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個人及所在部門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第十三章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學校職能部門和主管校領導。
第四十四條 發生師生員工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的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主管校領導。
第四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聯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并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有關責任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十四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
第四十六條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第四十七條 重大突發事件一旦發生,立即啟動學校《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行動方案》(或其它預案),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級領導、有關人員按預案行動,負責對重大突發危機事件進行緊急處理。
第十五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各有關部門、單位安全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并追究其經濟(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規定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因學生缺乏相應安全知識,致使事故發生且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職責、管理不善,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三)未按有關法規要求實施校內設施建設和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未按本規定要求組織開展校內外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五)未按有關規定要求組織體育教學和課外活動、開展學校衛生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六)未按本規定要求加強校園秩序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七)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
(八)對事故未及時組織處理或阻礙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四十九條 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或責任人,按《廣東工業大學業績金分配方案》扣除部分或全部業績金。
第十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5日起施行,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精選篇5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教育為先”,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以交通安全教育為基礎,以文明行走“斑馬線”為突破口,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為主要內容,培養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應急防范能力。通過學生“小手拉大手”把交通安全知識帶進千家萬戶,營造安全、文明、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主題和宗旨
本次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知識作文競賽活動的`主題是,以“關愛生命,文明出行”為主題。自20__年至20__年,在全區范圍內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旨在提升全區中小學生的文明交通素質,保障中小學生出行安全,促進社會和諧。以安全乘車,依規騎車,文明走路,養成教育為主線,切實加強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工作,進一步提高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和交通文明素質,養成遵守交通法規的良好習慣,增強自我保護能力,維護中小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大力“倡導六大文明交通行為”,即:機動車禮讓斑馬線、機動車按序排隊通行、機動車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車燈、行人、非機動車各行其道、行人、非機動車過街遵守信號等文明交通行為。自覺“摒棄六大交通陋習”,即:機動車隨意變更車道、占用應急車道、開車打手機、不系安全帶、駕乘摩托車不戴頭盔、行人過街跨越隔離設施等交通陋習。堅決“抵制六大危險駕駛行為”,即:酒后駕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闖紅燈、強行超車、超員、超載等危險駕駛行為。
三、參賽對象
全區中小學校學生。
四、活動組織
設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知識作文競賽組委會,由區教體局和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相關人員組成,組委會辦公室設在區教體局安全科。
五、組織形式及要求
1、參賽作品要主題突出,緊緊圍繞交通安全進行,字數在1500字以內,題目自擬。各校層層選拔,選出水平的優秀作品參加競賽活動。
2、以學校推薦選拔,推薦優秀作文參加全區評獎。每個學校選出10篇,集中評獎。
3、報送時間:20__年9月6日前報送到教體局安全科。
4、報送方式:參賽作文采用方格紙a,鋼筆書寫,字體工整,注明學生所在學校、班級、學生姓名及指導老師姓名。
六、獎勵事項
一等獎3名。二等獎6名。三等獎9名。優秀獎10名。除優秀獎外,各獎次均分為高中、初中、小學三組進行分配。
文明、暢通的道路交通秩序,離不開您的參與和支持。希望全區廣大中小學校師生,積極參與到創建文明城市工作中來,樹立“關愛生命文明出行”的理念,從我做起,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摒棄交通陋習,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做出一份貢獻。
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精選篇6
為了充分體現“文明、衛生、有序、活潑”的宿舍文化氣氛,進一步加強我系對各寢室的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管理與監督體制。在系領導和班主任的正確領導下,在堅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三自方針的原則下,我系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一)學生宿舍安全守則
1、學生必須遵守《學生宿舍文明公約》。
2、樹立法制觀念,遵紀守法,對我系有意見可通過正當渠道向我系提出,不準起哄,亂丟亂砸。
3、嚴禁在學生宿舍使用任何炊具自做飯菜,一經發現沒收炊具,批評教育,并處以罰款。
4、在校學生必須在學校安排的寢室就寢,不準擅自換寢室,換床位。
5、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晚上熄燈后,不得隨便外出,特殊情況需外出者要向班主任開假條。在規定的學習、休息時間內,嚴禁打鬧喧嘩及進行各種有礙別人學習和休息的活動。
6、男同學一律不得進入女生宿舍,如不聽勸阻,強行闖入者,宿舍值班教師及門衛有權進行批評教育,并報有關部門處理。
7、提高警惕,學生會值班人員對可疑人員進行盤問并報值班教師、安保處。
8、嚴禁攜帶有毒物品與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反動淫穢書刊、音像制品進入學生宿舍;嚴禁在宿舍區內燃放煙花、鞭炮。
9、保持室內整潔、門前清潔,做到臥具折疊一致,桌凳擺放一致,各種用物放置有序;不準隨地吐痰,積存臟衣,亂丟果皮紙屑,亂倒飯菜和向窗外倒水、扔垃圾。
10、嚴禁在走廊里存放任何物品,包括紙簍、掃把等衛生工具。
11、禁止在宿舍內私接電源和使用電器設備。
12、愛護宿舍的公共財物,不準在墻上打洞,不要猛力拉門窗、拖拉桌椅子或在上面亂刻、亂畫,嚴禁用腳向墻上踢及用手向墻上擲球,嚴禁用腳踢門、踢墻、踢走廊走格,無火災時,不準隨便搬弄消防器材。
13、嚴格鑰匙管理制度,學生不得擅自調換門鎖,發現問題應及時到物業和門衛登記。
(二)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
1、未經我系同意,不準在房間內留宿非本房間人員,并嚴禁留異性人員住宿。
2、必須注意安全用電,節約用水。學生宿舍除校方同意使用的電器外,不得使用電爐、電熱棒、電茶壺、電熨斗等高功率或危險性的'電器設備;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電器;嚴禁私接電線、偷電。違反本規定對他人或院方財產造成損失的要照價賠償,并追究其相應責任。
3、必須保持宿舍內外的整潔衛生,房間內不得張貼不文明健康的裝飾,不準在宿舍內外亂扔、亂吐、亂丟、亂倒臟物;禁止飼養各種小動物。
4、必須愛護宿舍內的家具、水電設施、門窗、門鎖等,人為損壞的要照價賠償。住宿期間無條件服從我系對宿舍的調整。
5、不準在宿舍走廊打球、溜冰;不準敲打鐵桶、臉盆、餐具等器具;任何時候不得喧鬧起哄或向樓下摔東西,并禁止在宿舍區內打架、斗毆、謾罵、酗酒、聚眾哄鬧。
6、提高警惕,注意防火防盜。房間內嚴禁使用蠟燭、煤油燈等明火照明;嚴禁使用液化氣瓶,嚴禁燃放鞭炮、煙花和在走廊內燒東西。
7、離開房間要鎖好抽屜、關好門窗,妥善保管好貴重物品以及房門鑰匙,不準將房門鑰匙交給其他人員。
8、房間內發生案件時,應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學院有關部門和報警。
9、住宿人員要增強安全防范意識,發揚見義勇為精神,對宿舍區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未經許不準推銷和銷售商品。
10、以上各條款請住宿者嚴格遵守。因住宿者違反規定而造成的財物損失、人身傷害及政治影響等,按有關規定或法律手段進行處理。
日后的工作中努力學習各種相關規定與技能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宿舍管理,把學生宿舍當作自己的家,把維護學生宿舍的穩定和諧當成自己的職責,把建設營造安定和諧的宿舍當作自己的任務。相信我們的宿舍會更加的整潔、溫馨、和諧。
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精選篇7
一、活動目的:
加強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識,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保護他們的安全,使學生能健康成長。
二、活動時間:
20__年4月7日——20__年4月30日
三、活動要點:
1、組織師生開展一次安全倡議簽名活動。
2、舉行一場安全教育主題報告會。
3、舉行一次主題活動。
4、開展一次向社會和家長的安全教育宣傳活動。
5、撰寫一篇“安全伴我行”的周記或活動感想。
6、出好一期“安全伴我行”的主題板報。
7、組織一次自我保護常識測試。
四、活動要求:
1、各班在晨會和班隊課中要以安全教育為主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活動,開展一次向社會和家長的`安全教育宣傳活動,撰寫一篇“安全伴我行”的周記或活動感想,出好一期“安全伴我行”的主題板報。活動結束,各班上交活動感想一篇。
2、少先隊大隊部組織一次全校的安全教育主題隊活動觀摩。(五4班〈祝你平安〉)
3、政教處組織學生學習安全常識,要求各班學生完成自我保護常識試題,在放假前組織一次安全教育講座。
4、后勤處對校舍設施、食堂食品衛生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工作,進一步完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高校安全宣傳教育方案精選篇8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預防火災,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校轄屬的行政、教學、科研、校辦產業等部門(以下簡稱單位)均應依照本規定實行安全防火責任制。
第三條學校防火安全工作實行校、院系(部、處、所、中心)、科室三級管理責任制。
(一)校級設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由校長(法人代表)確定一名副校長或副書記兼任主任(防火負責人)。責任是: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條例。主持校防火委員會工作,定期召開防火工作會議,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責任制的宣傳、教育和落實等項工作。
2、負責選擇配備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機構,組織領導各院、系(部、處、所、中心)建立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實行目標管理,狠抓三級落實,把防火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組織領導全校防火安全檢查,聽取防火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審定學校年度消防經費預算和消防設備、器材的購置計劃及消防經費的開支;審定學校重點防火部位。
(二)院(系)、部(處)、中心)級設立防火領導小組,由各二級單位確定一名副職兼任組長(防火負責人)。責任是:
1、領導本單位的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上級防火部門和學校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火災隱患,對解決不了的須及時書面報告校防火辦公室。
2、主持本單位防火領導小組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防火工作會議精神,研究解決防火責任制的落實和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義務消防分隊的學習和演練。
3、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及時組織人員撲救。事后要進行分析研究,分清責任,吸取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4、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屬樓房,場所的消防設備和器材進行定期保養、檢查,并將本單位的防火工作情況經常向主管領導和防火辦公室匯報。
(三)科、室級防火負責人,由行政領導兼任。每個實驗室、辦公室均須設安全員;各學生班設防火安全(治保)員。其主要責任是:
1、積極貫徹上級機關和學校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經常檢查防火情況,及時解決火災隱患,對于解決不了的,書面報告上一級領導。
2、對本單位的師生員工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防火安全意識,掌握防火安全常識,熟悉滅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會報警、個個會滅火。
3、負責檢查和保管好配備在本室的各類消防設備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發生火災,立即報警,積極撲救,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查明原因。
5、積極支持義務消防隊員活動,注意發揮安全員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傳有關防火規定,對違章用電、用火等情況及時制止并提出批評。
第四條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機構,下設防火辦公室(以下簡稱防火辦),設在校保衛處治安科,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辦部門。具體責任是:
(一)執行消防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規范,根據所在地防火安全辦公室和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兩次檢查驗收工作。
(二)在教職工、學生中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的`防火安全競賽活動。對新到校的教職工、學生要及時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對分到防火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做好崗前防火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組織好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章,防止和消除火災隱患,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必須采取臨時應急措施,確保安全。對公安消防機關和當地防火委員會檢查驗收及平時走訪中指出的隱患,負責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將改正情況上報。
(四)、完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修保養;嚴格重點部位防火自動控制系統管理,設專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防火設備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檔案,審定防火重點部位,制定落實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點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邏制度。要求值班巡邏人員身體健壯,責任心強,掌握防火和滅火知識,能夠獨立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義務消防訓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對發生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搶救人員、物資并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火災事故的查處工作。
(八)負責與校內各單位和來校承包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隊、民工隊簽訂防火責任書;按本規定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負責對在防火工作中的功過人員提出獎懲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校防火委員會討論批準。
第五條明確學校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凡被確認為防火重點部位的,務必按本規定嚴格管理,明確防火責任人和崗位責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設備和滅火應急預案。
第六條嚴格用電、用火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認真遵守《石油大學(北京)用電管理規定》和其他防火規定,一切電器設備、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故障,用后務必切斷電源。
(二)嚴禁私自拆卸公用電器設備和私自改裝線路。凡安裝大型用電設備,必須取得后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同意。凡電器線路發生故障須經科研與設備處或后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修理。
(三)嚴格遵守使用液化氣操作規程,對設備、閥門和管線要經常細心檢查,發現漏氣務必及時修理,以免發生事故。禁止在校內亂堆亂放、任意處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樓道內、室內燃燒廢品。凡在校內燃燒物品,必須報保衛處審批,發給“明火證”后,方可用火。
(四)嚴格對校內文化娛樂場所及圖書館、實驗室、科學會堂、電教中心、計算機房、加油站、液化氣站等防火重點部位的管理,嚴禁煙火,嚴格執行用電管理規定,嚴防靜電引起火災事故。
第七條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嚴格按照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購買、運輸、保管、領取、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管理制度,并設專人負責、分類管理、手續齊全、帳物清楚。
(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庫房、料場、實驗室等處所嚴禁煙火和使用60瓦以上燈泡,要安裝防爆燈,開關要在室外,以免發生火災事故。
第八條嚴格對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維護管理。
(一)消防設備、器材(包括各類滅火器、消火栓、水龍帶)均屬專用設備,不準挪作他用。由保衛處治安科和所在單位共同負責管理,檢查維修、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二)全校教職工、學生、家屬都有保護消防設備器材完好的責任,發現破壞或偷盜消防設備的嚴加制止,并及時報告保衛處,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設備。如因特殊情況,必須經校保衛處同意。
第九條獎懲
(一)對認真貫徹執行學校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防火負責人,成績突出的,在年終總結評比中,推薦為學校或地區防火安全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對違反本規定或其他有關防火安全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
對不按本規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而發生火災事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給予單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__元以下罰款。
1、違章用火、用電、無人管理,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導致發生火災的。
2、防火重點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實,受到地方消防部門警告的。
3、存在火災隱患,不向學校防火辦報告,或不按防火辦及公安消防機關要求采取措施的。
4、發生火災不報警或隱報火災損失,破壞火災現場的。
第十條校防火辦或公安消防機關,一經發現我校隨時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部位,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校防火辦,依據本規定處罰時,必須開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印制的處罰單據,罰款統一交校財務處。
第十二條被處罰的單位必須在接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繳納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罰,不繳納罰款,每超過一日增加罰款10到30元。
第十三條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于20__年12月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