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制度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區所轄的查干湖漁場、新廟泡漁場、庫里漁場和余熱魚苗繁殖場。
第三條、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開發區水產局負責本轄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各漁場負責。
第五條、各漁場應當設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負責本場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各漁場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必須符合安檢標準,配齊消防、救生設備。
第七條、嚴禁漁業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八條、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船。一查干湖大水面三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新廟泡、庫里泡水域四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
第九條、嚴禁酒后駕船,禁止穿拖鞋作業,進行漁業作業時必須穿戴救生衣。
第十條、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十一條、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各漁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并層層簽訂崗位目標責任書。
第十二條、各漁場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各漁場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并在醒目地段設立安全管理的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四條、各漁場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各漁場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各漁場都要組建安全檢查員隊伍,并且作用發揮得好。
第十七條、各漁場要制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備有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裝備和救援物資。
第十八條、車、船在行駛中工作人員禁止打鬧,生產船只必須按規定航線行駛。
第十九條、封冰期間禁止非管理車輛在湖面上行駛,(“冰雪捕魚節”期間除外),冰上從事漁政管理、冬網作業的車輛要按本單位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行駛、嚴禁擅自行駛。
第二十條、各種車輛、船舶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非駕。
第二十一條、對居民區和一些重要場所的安全防火設施要經常檢查,電工要隨時對轄區線路和各種用電設施進行檢修,排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各漁場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并針對本場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利用廣播、宣傳單、墻頭標語等多種形式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做到不在大風天倒灰及在戶外吸煙動火,采取大風天升防火旗、傳防火牌、張貼消防標語,柴草垛要遠離場居民區,防止發生火災火燒連營。
第二十四條、各漁場要做好防火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制訂防火場規民約,組建巡邏隊,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條、各漁場值班員及更夫要自覺遵守崗位職責,加強四防工作,發現險情采取積極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制度制度篇2
1、總則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健全安全組織,強化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獎罰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屬各單位,均執行本制度。
2、季度評價獎罰
(1)公司對各施工現場及分公司進行安全檢查,以建設部頒布發的《施工企業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21和《__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基本標準》及總公司頒布發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為依據,以月檢查評分、季度評比的方式進行評價。
(2)月檢查評分在次月底3日前公布,作為對施工現場及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評價,季度內各月平均評分為評比獎罰的季度平均評分=本季度各月評分之和/3。季度平均分計算值取小數點后一位、第二位按四舍五入記錄。季度內檢查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檢查月份算術平均值記。
(3)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現場的單位月評分,以被檢施工現場的平均得分計算。
月檢查評分=受檢施工現場評分之和/受檢施工現場數
(4)機械施工單位受檢內容突出大型機械的拆裝、運輸、安全裝置、驗收及維修檢查及時和資料完整性等。
(5)獎罰計量單位以本季度內在施工面積每千平方米或萬元產值為一個計算單位,面積與產值均取整數部分。
3、安全管理獎罰
(1)在安全生產管理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實現安全防護,臨時用電標準化,及時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保障安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給予獎勵。
(2)對單位獎勵額為500-2021元,對個人獎勵額為50-100元,有突出貢獻的根據業績加獎厲額,但最高不超過獎勵額的兩倍。
(3)有如下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受到獎勵:
①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條例、標準規范和制度、成績顯著的。
②在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科研方面的革新或發明,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的。
③在創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活動中,始終保持施工現場較高管理水平,在行業或企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的。
④工作中,取得有推廣價值的安全管理經驗的。
⑤防止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設備事故,在事故搶救中表現突出的。
⑥在各種安全生產活動中,被評為行業或企業先進的。
(4)對發生死亡、重傷,一次3人以上傷害事故的單位,按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承擔各級經濟處罰,同時負擔處理事故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同時對事故單位追加罰款3000元。
(5)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一經查出責令其補報,除按第十二條處罰外,追加罰款2021元,對責任人按有關條款另行處罰。
(6)有如下情節之一的單位,依據責任程度給予500~5000元的罰款。
①對施工作業人員不進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落實,沒有安全教育資料,經批評仍無改進的。
②施工作業人員聯保互保安全責任制未落實或不起作用的。
③無安全檢查制度或有制度未落實,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反饋、整改、評定資料不全的。
④施工作業無方案,無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技術措施缺乏針對性,安全技術資料不全的。
⑤設施或設備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驗收資料不全,經指出無改進的。
⑥部履行交底手續,交底手續或資料不齊全,或有安全技術交底但未落實,檢查監督不到位。
⑦“四口““五臨邊“未按規定要求進行防護,或防護不符合標準的。
⑧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不及時報告的、釀成事故的。
安全生產制度制度篇3
1.熱愛本職工作,堅持原則,堅守崗位。工作態度端正,工作細心,認真負責,不損害公司利益。
2.司磅員在崗期間不得擅自脫崗、離崗、睡覺、串崗。
3.必須遵守公司的排班制度,不得擅自調崗,擅自換崗,不得私自調班,如有事調班需向主管領導請假批準。
4.司磅室內外必須整潔,磅秤及其所屬部件區域內必須整潔,及時清理雜物
5.每日所產生的單據必須下班前交與統計。
6.交接班制度,交班須有交班記錄,交接內容應包括未出榜單,注意事項,磅秤穩定情況等,并簽字確認,如無簽字確認,發生問題,2人同時承擔同等責任,非1/2責任模式,而是1+1=2的模式執行。
7.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司磅操作室,一經發現,從重處理。
司磅員處理條列
1.司磅員實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離崗,不串崗,不睡崗,發現違規者罰款20-100元。
2.堅持請銷假制度,不私自調崗,不私下找人頂替,一經發現,雙方各處20元罰款。
3.杜絕閑雜人員進入磅房,嚴禁非工作人員操作過磅微機,一經發現,處以20-200元罰款。
4.工作要嚴禁,細心,不得出現紕漏,經常檢查過磅單據,如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及時處理,如交班后被發現紕漏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處以損失額的10%至50%罰款。
5.過磅注意未過磅重車的流出,并登記車號,同時通知主管領導處理。否則視為工作失誤,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嚴禁以任何方式理由向客戶伸手“拿”“要”或者借“錢、財、物”,禁止讓客戶帶買物品,一經發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7.打印票據要及時、準確,車號、品種、單位詳實,開票錯一次罰款20元,嚴禁手工開票,或者替換車號皮重,特殊情況須向主管領導報告,主管領導將再安排一人監督,方可開票,并客戶及監督員,開票人員三方簽字,第二天交班前須報到主管領導簽字,否則視情節輕重罰款50至200元。
8.司磅和司磅室保持整潔,司磅附近及元器件要保持清潔,如發現其中任何一項有問題的將處以20元罰款。
安全生產制度制度篇4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令、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對重大項目工程安裝、檢修時,要編制安全技術操作措施、計劃,并嚴格貫徹執行。
三、公司定期組織全面、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要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五、公司要堅持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記錄,督促各單位落實整改。
六、堅持搞好安全培訓制度,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上崗。
七、對重大危險源的工作場所,要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做好預案演練。
八、生產現場要經常清掃,保持清潔,各種物件擺放要整齊有序。
安全生產制度制度篇5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本著提高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安全生產方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者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處罰:
1.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于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減輕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造成傷亡事故。
第三條項目部安全生產處罰規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人員,經口頭警告,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對其處以50元的罰款,一天內發現該部門單位所轄工地有下列行為的10個違紀人員,對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1)進入施工現場沒有戴安全帽者;
2)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者;
3)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或系了安全帶沒有按要求懸掛者(大面積有安全操作平臺的除外);
4)高空作業未穿防滑鞋;
5)從事高空作業,上下基坑和現澆支架不走馬道、爬梯者;
6)水上作業未穿救生衣者;
7)在崗位上打鬧者;
8)在預制梁板、施工機械、施工車輛陰涼處睡覺者;
9)在危險品、易燃品、油庫等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嚴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屬切割作業,氧氣瓶與乙炔瓶,氣瓶與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離,乙炔瓶沒有直立放置的,沒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搗器、電錘及其它手持電動工具,操作人員沒有正確穿戴防護用品的;
12)電焊工以紙面罩代替防護面罩,未戴防護手套作業的(點焊除外);
2.施工人員酒后上崗的,對其處以100元罰款。
3.安排帶病或疲勞過度無法上崗的`施工員強制上崗的,對安排工作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4.非相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區域,現場有工區負責人、分管技術員在場而無人阻攔和勸阻者,對工區負責人、現場分管技術員分別處以50元罰款。
5.非工作需要,隨意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吊、進入高空橋面作業區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
6.施工車輛、施工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翻斗車及炮車等)駕駛室外嚴禁載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駕駛員或機械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
7.特種作業人員〔電工、起重工、起重指揮、電氣焊工、金屬焊接切割、廠內車輛駕駛(挖掘機、壓路機、推土機、翻斗車、平地機、汽車泵、汽車吊等)〕,必須持有效期以內的本工種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上崗,凡無證上崗操作者,對其處以100元罰款,并立即停止作業。
8.挖掘機、各種吊車、龍門吊等作業時,臂桿下、回轉半徑范圍嚴禁人員入內。違反上述規定對現場負責施工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發生事故的,租賃機械由機主負責經濟賠償;項目自有的機械設備,追究現場負責人和機械操作手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并分別處以100元罰款。
9.在高壓線附近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與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因吊裝而損壞用電、通信等設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裝作業的部門單位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外以100元罰款。
10.對有明顯標志并對現場施工人員已進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時而損壞地下管線的,由使用方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罰款。
11.使用卷揚機、電動葫蘆、手拉葫蘆、起重機等要正確地選擇并檢查鋼絲繩、吊具、鎖具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凡使用損壞程度超過報廢標準的鋼絲繩、吊具、鎖具,起重鋼絲繩回頭固定無保險卡或經過補焊的吊鉤的,對負責施工的班組長處以100元罰款,發生事故的追究現場責任人責任。
12.各種車輛、機械必須由固定司機駕駛、操作。司機、操作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應車輛和機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將車輛、機械交與他人(無論有無駕駛證、操作證)駕駛、操作,違反上述規定對司機或操作員處以200元罰款,對非駕駛員或操作者處以100元罰款,發生后果的由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因工作需要由項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記錄,沒有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及檢查、維修、保養沒有記錄的對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并對機械部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14.生活區、施工區、機械設備等易發生火災的地方,未按要求設置滅火器材的,對工區、施工隊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15.因電器線路或電焊、金屬切割作業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而導致起火的,對該班組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對違章操作者處50元罰款,并對火災所造成損失根據情況進行賠償。
16.項目部、各工區、站、施工隊從事炊管的人員和廚師,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體驗,對未能持健康證而上崗的炊管人員、廚師,發現一名,對相應部門的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安全生產制度制度篇6
一、安全檢查的形式分為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巡回檢查、日檢查和班(組)自查和特殊時期檢查:
1、定期檢查:全礦每月組織有關部門,對礦內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大檢查;
2、不定期檢查:全礦每月組織有關人員,對全礦的安全生產狀況1—2次抽查活動;
3、巡回檢查:安全檢查人員每周對礦內的生產狀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巡回檢查;
4、日檢查:安全檢查人員每天對生產系統以及有關生產輔助崗位,隨時進行安全檢查;
5、班(組)自查:專(兼)職安全檢查員和班(組)長對本班(組)的所有工作崗位和生產、輔助環節進行每班不少于兩次的安全檢查;
6、特殊時期檢查:雨季三防期、春節期間和其它節假日期間及特殊情況,要隨時對礦內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7、對查出的所有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采取三定的方法(定專人、定時間、定措施)及時進行解決和處理;
8、對查出的三違現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反勞動紀律)要給予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
9、對在安全檢查中所查出的問題,要詳細作好檢查記錄和處理情況記錄,以待備查;
10、對安全生產搞得好的班(組)和個人,要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排查改善設備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3、對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改善;
4、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從業人員在工作崗位中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發放和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要符合國家的標準和行業標準;
7、現場生產管理人員和指揮人員不要違章指揮,不要強令從業人員冒險操作;
8、檢查各類危險源的監控情況,各類隱患事故的防治。
安全生產制度制度篇7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及村(居)兩委成員必須參加。根據需要,本村可隨時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有關工作。
安全生產例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政府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或會議精神,回顧總結當前本村轄區內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分析工傷事故案例等。
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時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重要事必須形成紀要或決議并上報。
安全生產會議作出的決議和工作安排,由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抓落實,安全管理員具體督辦、檢查。
安全生產制度制度篇8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的生產和各項工作秩序,預防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人身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
1、公司設立安全委員會,作為公司安全的領導機構,負責全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公司辦公室是安全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2、事業部、職能部設立安全領導小組,部長為本部門生產安全和治安工作的領導者,負責管理和監督本部門的安全工作。事業部、職能部下屬各車間、班組、辦公室設立安全員,承擔具體安全工作。
二、社會治安
1、各部部長和負責安全工作的主管領導為本部門社會治安的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使每個員工遵紀守法,杜絕違法亂紀和擾亂社會治安的情況發生。
2、各級組織要教育員工崇尚科學,自覺抵制非法邪教組織及其歪理邪說的影響,抵制封建迷信和各種腐朽思想的影響。
3、各辦公場所和生產車間要加強安全防范,下班關好門窗,謹防盜竊和破壞活動,確保正常的生產秩序和財產安全。
4、員工在工作場所必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嚴禁打架斗毆,損壞公共物品。
三、安全生產
1、車間安全
1)。車間安全生產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點,公司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是管理規劃部,各事業部綜合管理辦公室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管理和保障部門。各車間、班組必須設立安全員,并制定安全員崗位職責。
2)。員工在生產中必須執行有關生產管理規定和崗位工作要求,正確操作設備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嚴禁違章操作。
3)。各部門對生產設備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設備故障運行,以免加重故障或造成事故。
4)。在使用生產設備和有毒有害化學藥品、高壓氣體、放射性元素等危險物品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程,嚴防發生責任事故。
5)。勞動保護、保健及用品的管理執行公司勞動保護管理規定。
6)。各部可根據工作和生產情況制定本部門的具體管理條例并監督實施。
2、庫房安全
1)。庫房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點部位之一,其安全管理由管理規劃部負責。
2)。庫房管理要執行公司頒發的《庫房管理制度》,嚴格出入庫手續,對貴重物資要加強管理,確保公司物資和財產安全。
3)。易燃易爆和危險品的存放和管理要執行公司頒發的《易燃、易爆和危險品管理辦法》。
3、辦公區安全
1)。各事業部、職能部對本部辦公區的安全負責。辦公區的安全管理應執行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各部門安全員要定期對責任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糾正違章。
2)。發現設備故障后要及時修理或報告有關部門,嚴禁設備故障運行,以免問題擴大或引發事故。
3)。注意防火和安全用電,嚴禁動用明火和超負荷用電,以消除事故隱患。
4)。未經公司安全委員會同意,辦公區內嚴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和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需存放和使用上述危險物品,必須向公司辦公室申報,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否則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5)。要害部門及重要崗位要加強安全保衛,對現金、文件和貴重物品要妥善管理。安全員要經常檢查鎖具及安全報警系統,嚴防發生責任事故。
4、文件資料安全管理
1)。公司行政文件的管理部門是公司辦公室;質量體系文件的管理部門是公司質量辦公室;財務資料的管理部門是公司財務金融部;已歸檔技術文件資料的管理部門是公司資料室,未歸檔的技術文件、資料由各部門管理。
2)。各部門應按有關保密制度及文件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文件資料,對有保密要求的重要文件資料的收發、批閱、借閱、移交、銷毀等環節要健全登記制度,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不得隨意處理或丟失。
3)。屬公司知識產權的發明專利、專有技術、軟件、圖紙資料等必須由公司資料室嚴格管理,嚴防侵權和泄密。未經許可,不得對外泄露。否則一經發現,將根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程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5、計算機網絡安全
1)。公司網絡安全工作的管理監督部門是公司研發部網絡中心。
2)。計算機網絡安全執行公司頒發的《股份公司計算機網絡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規定。
3)。嚴禁任何人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計算機網絡給國家和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6、車輛交通安全
1)。公司辦公室是公司車輛、專職和特定司機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2)。公司交通安全工作歸屬冶金自動化研究院交通安全委員會管理,每個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交通法規及公司有關車輛管理規定,服從交通安全委員會的管理。
3)。公司車輛、專職和特定司機管理執行公司頒發的《車輛管理辦法》和公司辦公室的管理規定。
7、物品出門管理
1)。公司物品出門的管理監督部門是公司辦公室。
2)。凡持公司物品出門(包括設備發貨)一律要持有公司的持物出門證,并主動接受冶金自動化研究院門衛的檢查。未經批準,任何人嚴禁將公物帶離公司。
3)。各部門處理廢舊物品時,也必須持有公司的出門證。
4)。公司辦公室委托各事業部綜合辦公室辦理本部門持物出門證。其他部門的持物出門證到公司辦公室辦理。對外發貨須持有公司市場營銷部的發貨通知單到公司辦公室辦理出門手續。
四、防火及安全用電
1、防火和安全用電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各單位安全員要定期檢查用電設備及電路,發現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修理人員及時維修,以免釀成事故。
2、電氣設備檢修時必須斷開電源,并在電源處懸掛斷電檢修標志,嚴禁帶電操作。凡生產中的帶電調試和實驗工序要劃定作業安全區域,帶電作業區及帶電設備要設立明確的警示標志,以免發生危險。
3、未經許可,辦公區內嚴禁使用電爐等大功率用電設備,如確實需要使用,須向公司辦公室申報。各部門不得隨意增加用電負荷,以免發生事故。
4、辦公及工作場所使用的用電設備要有專人管理,下班時務必關斷電源,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5、修理電路及用電設備須有電工上崗證,無證人員不得修理電路及電氣設備,更不得修理高壓電路和設備,否則發生事故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6、使用電、氣焊設備要有上崗證,嚴禁無證操作,以免發生火災。因工作和生產需要必須使用臨時電源時必須確保安全,鋪架臨時線路須由電工負責,并經部門安全員檢查,確保安全。
7、不得在貼有禁煙標志的車間及辦公區等禁煙場所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在非禁煙區吸煙時不得亂扔煙頭,以免發生火災。
8、位于各部門責任區的滅火器及消防用具由各部門安全員管理,定期檢查,確保可靠,嚴禁隨意移動。發現失效、丟失等立即向公司辦公室通報,以便及時處理,確保消防器材的有效和完善。
9、公司辦公區各樓層及生產車間要保證安全通道的暢通,嚴禁亂放雜物堵塞通道、樓梯和門口影響安全疏散和火災撲救。
五、特殊物品管理
1、車間和辦公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險品應執行公司《易燃、易爆和危險品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經各部綜合辦公室及安全工作主管領導批準,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生產和工作用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要執行國家有關放射性物品管理規定,嚴禁隨意存放、使用。其移動和使用要通過公司辦公室向公安管理部門申報,相應產品的銷售要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批。
3、公司貴重物品的存放和管理要確保安全,并執行公司的有關規定,要落實到責任人并要有嚴格的管理手續,發生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各部門辦公室內不得存放現金,現金的管理要執行公司的《現金管理規定》。否則一旦發生損失將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
六、事故處理及處罰
1、各單位在生產和工作中發生事故應立即逐級上報,并報公司辦公室備案,同時酌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傷者,保全設備,保護事故現場等候處理。嚴禁隱瞞事故、拖延上報或破壞現場。否則將對有關當事人嚴厲處罰。
2、屬于員工工傷事故,需辦理工傷手續的,事故部門應在24小時內通過公司辦公室向勞動部門申報,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有關部門的診斷、鑒定材料。因部門申報延誤造成辦理手續困難或經濟損失的,由發生事故部門承擔責任。
3、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執行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4、對于重大責任事故,要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等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公司安全工作的主管領導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5、公司可根據事故損失的輕重及責任程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處罰分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賠償、罰款、記過、撤職、解除勞動關系等。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