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10篇
第1條 為加強單位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單位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特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2條 本工作制度的制定,其目的是使單位工作程序、個人工作行為規范化。
第3條 單位員工必須詳細了解本制度,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工作制度和決定。
第二章 人員錄用管理制度
第4條 單位招用員工,以學識、能力、品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準,采用先投簡歷再通知面試、最終擇優錄用的用人原則。
第5條 新進人員經面試合格后,到相應崗位試用,原則上人員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后,方可正式錄用;但表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但不能少于一個月。
第6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單位出示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7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吸食毒品或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2、貪污、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4、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第8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終止試用,予以辟退。
第9條 人員錄用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崗位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儀器管理與勞動安全
第10條 作業人員在完成當天測繪項目并傳輸保存數據完畢后,儀器應歸箱。
第11條 定期檢查儀器質量,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儀器出現自行無法解決的質量問題,向單位負責人匯報,由單位安排人員送檢。
第12條 外業作業前應檢查儀器,保證儀器能正常使用。
第13條 作業人員應遵循安全生產的原則,在實施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正確的儀器操作流程和測量規范進行作業。
第14條 各類儀器在使用中和使用后應注意保持儀器干爽,防止儀器因受潮或者暴曬影響儀器的精度和質量。
第15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章 員工守則
第16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卡方能有效,否則按事假處理;
4.有事、有病必須向單位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請假,上班后及時銷假;
6.一次遲到或早退60分鐘以上的,以曠工半天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單位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
9.員工辭職由單位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方可在手續交接完畢的情況下離職。
第17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崗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上班聊天或玩游戲等,盡職盡責做本職工作;
3.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4.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儀器設備、工具、物品,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物品;
5.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6.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7.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18條 為了維護單位利益,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單位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單位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可能成為單位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計算機軟件、測繪數據、圖紙資料、操作手冊等。
可能成為單位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聯系方式、經營狀況、內部文件、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
第19條 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20條 嚴格遵守單位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單位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21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經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22條 員工發現單位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23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單位負責人,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24條 未經單位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活動。
第六章 投訴處理制度
第25條 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規范投訴處理程序,形成有效的投訴管理機制,根據相關制度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26條 對客戶投訴的處理應以有關規章制度為依據,以實事求是、公平合理、處理及時為原則,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的正當要求,認真解決客戶提出的問題,改進工作,優化服務,及時發現與客戶相關的風險和不穩定因素,維護單位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第27條 涉及違規行為和導致訴訟的投訴事件,單位負責人負責處理。
第28條 工作人員如遇到客戶投訴的情況,應當及時穩定客戶情緒,耐心聽取意見,做好相關記錄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29條 客戶投訴的具體事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單位負責人的要求,配合投訴事項的調查、反饋等工作。
第30條 對于每次投訴做好相關記錄,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單位負責人。
第31條 投訴處理原則
1、處理客戶投訴時應做到耐心聽取,認真審閱,做到及時、專業、禮貌,體現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堅持“冷處理”原則。
2、處理客戶投訴時,投訴處理人須注意方式方法,耐心說服教育,切忌態度粗暴生硬,切忌隨意表態、許愿,對于客戶的不合理要求,也要耐心解釋和說服,防止矛盾激化;對揚言采取過激行為的對象要落實專人負責看管,對可能被報復的人員和被破壞的目標,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投訴處理人必須與客戶在合法、合理、自愿的基礎上積極協商,妥善解決,不得簡單了事,力爭把矛盾和問題在單位內部解決和消化。
第32條 投訴基本處理程序
1、投訴方式
(1)電話投訴,聯系電話:__
(2)上門投訴,地址:__。
2、各類客戶投訴的受理及處理的基本程序如下∶
(1)受理∶投訴處理人員需及時了解客戶投訴事情的過程,記錄投訴事件內容,對客戶進行必要和適當的解釋及安撫。如客戶對處理人的解釋、回復表示滿意,并表示不再就同一事件繼續投訴,則將客戶投訴處理情況記錄完整,處理完畢。
(2)處理∶相關負責人應在收到客戶投訴處理通知后及時與客戶進行聯系,妥善處理客戶投訴,特殊情況下應在3個工作任內處理完畢。對不能立即回復的投訴,應主動告知客戶目前的處理進度;
(3)記錄∶投訴事件填寫投訴處理記錄單。
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篇2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不含軍事測繪)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并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的更新機制,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社會公眾服務。
第五條 測繪活動涉及國家秘密、軍事設施的,應當遵守國家秘密、軍事設施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六條 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七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并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國家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
第八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立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選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實行資源共享,任何單位不得壟斷。
第九條 國家尚未制定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或者需要省作出具體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行業測繪的專業技術規范和標準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其他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對貧困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下列基礎測繪事項:
(一)基礎航空攝影與航天遙感資料的獲取;
(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三)測繪基礎設施建設;
(四)基礎地理底圖的繪制;
(五)上級規定由其負責管理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全省統一的三等以上(含三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以及比例尺小于1:5000(含1:5000)的地形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縣統一的四等以下(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以及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由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大中城市至少三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交通、居民點、地名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并予以更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以及省、市、縣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七條 地籍測繪、房產測繪應當滿足土地權屬、房屋權屬的調查和確定土地、房屋權屬的界址點、界址線及權屬面積的需要。
土地權屬證書和房屋權屬證書中的權屬界址點、界址線附圖,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測繪。
第十八條 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竣工后應當及時進行測繪。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以前進行竣工測繪,竣工測繪成果以及廢棄的地下管線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后,應當及時公布城市管線測繪成果及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目錄,方便公眾查詢。有關單位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城市管線測繪成果及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測繪資質與測繪市場
第十九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審查和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合并、分立、需要變更資質等級或者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證明資料,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遵守有關作業規范,盡可能減少對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的影響。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測繪活動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必要的協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投標的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測繪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實行項目監理。
第二十六條 用于測繪活動的測繪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經檢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實行測繪年度統計制度。
測繪單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年度統計結果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測繪執法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就測繪活動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將測繪單位的資質、成果質量和執行法律法規、測繪規范和標準、測繪合同等有關信用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并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資源實行共建共享。
規劃、行政管理、決策、信息化建設、資源調查等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使用已有適宜的基礎測繪成果。
無償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礎測繪成果更新的圖件資料和數據。
鼓勵非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共建共享。
第三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國家機關因防災、減災和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可以無償使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和公共服務。
第三十四條 除依法匯交測繪成果外,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復制、轉讓、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其測繪、使用的測繪成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可以利用匯交的測繪成果進行基礎測繪圖件、數據更新,但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不得直接將匯交的測繪成果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調處測繪成果質量糾紛。
測繪成果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成果的檢查驗收,由同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檢查驗收,由測繪項目的投資方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面積、數量、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依法由國務院批準、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地圖產品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
第三十八條 編制地圖和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地圖的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使用標準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和正確性。
第三十九條 公開出版地圖,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展示、登載未出版的地圖,引進地圖或者生產、加工附有地圖的各類產品,有關單位應當將試制樣圖或者樣品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未經審核批準的地圖和附有地圖的各類產品,不得出版、展示、印刷、引進或者生產、加工,不得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地圖進行審核、批準,不得收取費用。
本省編印的中、小學教學地圖和附有地圖的教材、教學資料、教學用品,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辦理。
引用已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并標注審圖號的,不需要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和附有地圖的產品,送審單位應當在發行、登載、展示、銷售前將樣品或者樣圖一式兩份報審批部門備案。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對測量標志設立明顯的標記,并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委托保管制度。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部門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志委托測量標志設置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管,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明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交付、提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定,擅自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和銷售地圖或者附有地圖的各類產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地圖樣圖或者樣品報送備案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辦理審批事項或者查處違法行為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__年11月1日起施行。
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__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__市規劃建設局是本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業務受嘉興市規劃建設局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測繪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制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管理和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工作的監督,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市)測繪管理工作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章測繪系統和測繪標準
第七條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以及全省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本省測繪技術規范、標準和嘉興市地方規定。
第八條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九條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建立市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縣級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
第十條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市級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市人民政府公布。
縣級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公布。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十二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維護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五)普查、整測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按照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其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基礎測繪的需求相適應。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各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當年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六條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應當及時更新數據及資料;
(二)平面控制網至少五年內復測一次,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至少三年內復測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地形圖應當實施動態更新,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每兩年更新一次。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基于統一標準建立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基礎上,建立本級地理信息數據的交換平臺,健全交換機制,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所屬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數據交換的制度和運行機制。
第四章其他測繪
第十八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并負責其中基礎地形圖測繪的組織實施;其組織測制的基礎地形圖的數學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應當滿足土地權屬調查及確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測繪的需要。
第十九條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或者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以前進行竣工測繪??⒐y繪成果以及廢棄的地下管線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內向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反饋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測繪的,有關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復測繪的,不得批準立項。
第二十二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專業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測繪資質
第二十三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前款所稱的測繪活動包括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加工、處理,數據庫及地理信息系統建設。
第二十四條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需重新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人代表等,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七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按規定進行年度注冊與日常檢查。
第二十八條測繪單位可以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獨立法人測繪分支機構,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其人員與設備應當從持證單位剝離;非獨立法人的測繪分支機構必須具備丁級以上資質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并在分支機構的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測繪作業證件。
第六章測繪市場
第三十條本市測繪業務的委托、承接及相關服務等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測繪項目應該依法實行招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且合同估算價在二十萬元以上(含二十萬元)的測繪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委托。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三十一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招標投標活動、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項目執行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測繪項目在委托與承接過程中,委托與承接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整體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測繪資質的作業限額;
(二)不按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測繪;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測繪項目單位和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委托測繪合同,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合同文本,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承接測繪業務。
測繪項目承包單位經發包單位同意,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三十五條測繪項目實施前,測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行業信用建設,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攬測繪項目單位的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以及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等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測繪成果
第三十七條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基礎測繪成果由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維護、提供;非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項目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六十日內,依法向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單位出具匯交憑證,并及時移交保管單位。
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實行無償匯交。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有關單位生產、處理、使用、保管、銷毀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依法具備保密條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測繪成果的索取、登記、入庫、借用、審批手續,并有專人負責測繪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未經提供部門批準,不得復制、轉借,經批準復制的,按原密級管理;
(三)儲存、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及其網絡不得與互聯網鏈接,并遵守計算機保密管理規定;
(四)向單位、個人提供的測繪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經脫密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的除外;
(五)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按規定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報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遺失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國家秘密已經泄露、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部門。
第四十條測繪成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或者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復制、編輯、轉讓、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未經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單位不得復制、編輯、轉讓。
第四十一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組織實施單位還應當按規定委托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未按規定委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四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持單位介紹信或者有效身份證件和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相應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準予使用的,由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相關協議后提供;不準予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無償提供。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可用于基礎測繪的有關成果資料;其中無償使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八章測量標志
第四十四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并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三、四等點及本部門建立的基礎控制網點測量標志。
第四十五條永久性測量標志由建設單位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指定專人保管。
測量標志保管實行義務保管與發放津貼相結合的制度。委托單位應當與測量標志保管人員簽訂保管協議,并按規定將協議書副本抄送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普查和維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普查、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七條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并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后的完好情況。
第四十八條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或者使該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測量標志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批完畢。經批準同意并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后,有關單位或個人方可移動、拆除或覆蓋。
第四十九條影響衛星大地測量的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距離永久性測量標志二百米以上。確需在二百米范圍內選址的,將選址方案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章地圖管理
第五十條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
經營地圖廣告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地圖廣告業務資格,并持公開出版地圖的書號證明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關于同意地圖載體廣告的證明,方可開展地圖廣告業務經營活動。行政區劃地圖和非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用于廣告。
第五十一條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利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正確反映地圖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地圖編制技術規范;
(四)符合國家及省有關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五)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六)地圖名稱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飾用語。
第五十二條公開出版地圖,展示、登載未出版的地圖,必須按下列規定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批準,不得出版、展示、登載地圖:
(一)出版地圖,展示、登載繪有國界線地圖或本省全省性地圖的,在地圖印刷、展示或者登載前,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展示、登載本市地圖的,在地圖展示、登載前,應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公開出版的地圖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地圖編制單位送審。公開展示、登載的地圖由展示、登載單位送審。
第五十三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將地圖審核工作委托給其他部門,但對有關專題內容的審核可以請有關部門協助審核。
第五十四條經審核批準的地圖,其地圖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原地圖版面內容有變動的,應當申請復審。
第五十五條公開出版的地圖應當在地圖上注明下列內容:
(一)國界線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畫法的依據;
(二)地圖編制、出版、印刷、發行單位;
(三)書號、版號、出版日期、印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地圖審圖號。
刊登廣告的地圖還必須載明廣告經營許可證號。
第五十六條展示、登載的地圖,應當載明制作單位名稱和地圖審圖號。通過互聯網出版地圖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地圖再版或者重印時不得更換地圖上的廣告內容。
公開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區等專題地圖,其廣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過整個版面的四分之一。
在地圖上標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名稱和符號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____省測繪管理條例》及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業務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等;測繪項目是指與測繪業務相對應的各種項目,以及包含在各種建設項目、資源調查項目中,為該項目服務的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為國家各個部門和各項專業測繪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實施測繪的總稱。
地理信息系統簡稱“GIS”,是在計算機軟件、硬件及網絡支持下,對有關空間數據進行預處理、輸入、存貯、查詢檢索、處理、分析、顯示、更新和提供應用的技術系統。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__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
第三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
第二章測繪系統和標準
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第八條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第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條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十三條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章測繪資質資格
第十四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
第十六條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第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行業信用制度,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以及違法行為等情況建立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測繪單位應當建立測繪項目驗收制度。測繪項目未經驗收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測繪項目出資人、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以及測繪成果使用人有權就測繪成果質量向測繪單位查詢,測繪單位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條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測繪成果匯交管理工作。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并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編制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保管制度和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異地備份存放制度,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保障測繪成果資料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二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復測繪。
第二十三條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
除前款規定之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第二十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的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除依法由國務院批準、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鼓勵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增值開發和應用。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做好數據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七章地圖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測繪、新聞出版、教育、民政、工商、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地圖、地圖產品和互聯網網站登載地圖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和準確性。
編制地圖應當使用標準化地名與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
第二十八條編制行政區域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
編制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國家機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車站、港口、機場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二十九條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方性地圖或者專題地圖,應當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將試制樣圖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負責審核的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通過審核的地圖樣圖,編發審圖號,發出地圖審核批準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第三十條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應當標明審圖號。經審定的地圖內容、形式發生變化,需要再版或者展示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核手續。
第三十一條地圖編制、展示單位不得在普通地圖、內部地圖上刊登廣告。在專題地圖上刊登廣告的,不得壓蓋地圖內容,影響地圖的使用功能。
第八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量標志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一、二等和省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三、四等和本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需要使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志檔案,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檢查、維護,并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管用于基礎測繪的永久性測量標志。
第三十五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并支付遷建費用。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測繪項目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該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未標明審圖號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__年5月31日__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__年6月26日__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的《__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篇5
一、目的
測繪技術設計的目的是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保證測繪成果(或產品)符合技術標準和滿足顧客要求,并獲得最佳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每個測繪項目作業前應進行技術設計。
二、范圍
適用于公司測繪項目設計全過程。
三、職責
生產部門負責編制技術設計書或測繪任務書,公司質量主管負責人審批。
項目設計由承擔項目的法人代表單位負責;
專業技術設計由具體承擔相應測繪專業任務的法人單位負責。
四、概述
技術設計文件是測繪生產的主要技術依據,也是影響測繪成果(或產品)能否滿足顧客要求和技術標準的關鍵因素。為了確保技術設計文件滿足規定要求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測繪技術的設計活動應按照策劃、設計輸入、設計輸出、審評、驗證(必要時)、審批的程序進行。
技術設計書編寫范圍
1)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測繪項目;
2)不按常規技術要求施測的測繪項目;
3)本單位作為重要項目生產的項目;
4)顧客要求編寫技術設計書的項目。
2.技術設計書基本內容
1)項目的來源、目的;
2)技術設計的依據;
3)涉及外業測繪的項目,應描述測區的地理、交通、氣候等概況;
4)已有資料的分析、驗證、評價和利用;
5)本項目選定的技術路線和主要方法;
6)項目生產的`主要階段和工序;
7)按照生產順序依次說明各生產階段(或工序)應遵循的作業內容、作業方式(包括應用的儀器設備、計算機軟件的名稱)、作業要領與注意事項、生產過程各項技術指標、產品及其質量特性指標、主要的質量控制點和質量控制方式;
8)保證質量的主要技術措施;
9)需要交付的產品及成果資料,并詳述產品的形式、技術和質量特性;
10)附圖、附表。
3.工程文本的編寫格式與要求同類工程文本采用相同的結構和格式編排。每一文都由封面、次封面、簽署頁、目次、正文、附件(圖表)、封底組成,按此次序排列。
1)封面封面內容一般包括:公司標、工程名稱、項目編號、報告名稱、公司名、出版時間等。項目編號、工程名稱按總工辦下達的<測繪任務合同書>確定。
2)次封面與簽署頁次封面內容一般包括: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相關責任人的簽署等。
3)目次目次的編列應滿足工程文本內容深度的要求。
通常情況下目次列章、條、附件及附圖(附表),條以下不列入目次中。
4)正文正文應滿足相應的基本內容和設計及顧客提供的質量要求,并嚴格遵循有關法規、規范和地方性規定。
5)附錄、附圖(附表)附錄、附圖(附表)一般附在正文之后,也可以根據相應的內容插入正文之中。正文中插入的附錄、圖(表)號一般應安排在有關條文附近,并與條文的內容相呼應,不再開列目次。
4.工程文本的標識、幅面1)工程文本都應用封面進行標識。
2)工程文本的幅面:工程文本的幅面采用A4紙張,特殊情況也可采用A3紙張。
頁眉包含:文件名稱、文件編號。頁腳包含:頁號、總頁數。頁眉采用五號宋字。
5.工程文本的字體與字號正文標題采用黑體四號字。工程文本正文采用宋體,字號無特殊規定的為小四號。頁碼編號用宋體五號字,排在正頁右下角,反頁左下角的位置。行間距采用固定值20磅。具體如下:
1(章),做為標題采用小三號粗黑體字、文章采用小四號宋體字;
1.1(條),做為標題采用四號粗宋體、文章采用小四號宋體字;
1.1.1(段),做為標題采用小四號粗宋體字、文章采用小四號宋體字;
⑴款,小四號宋體字;
a)項,小四號宋體字;
①點,小四號宋體字;
文章中要突出顯示的內容采用小三號粗宋體。
6.圖表編號與表的接排
文本中如有圖表,圖表號以章為單位編排順序:如第2章,其圖號(表號):圖2-1、表2-2……表示。
如果表的長度超過一頁以上,應在每頁重復表的編號,并應在編號后用適當的文字外加括號注明,舉例如下:
——“表2-3-1(續)”,在表未完的各頁。
——“表2-3-2(完)”,在表的末頁。
續表均應排列表頭。
7.附錄第一個附錄應另起一面書寫?!案戒洝倍謱懺谧笃痦敻裎恢?。通常,每個附錄另起一面書寫,當有多個附錄,而且較短時,可接排。
8.引用文獻必要時可在提示的附錄中列出參考文獻目錄。
9.工程文本的管理按照《文件和記錄管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10.技術設計書的審批、變更和修改
1)技術設計書的審批:按《測繪生產管理規定》中4.3.3的有關規定執行。
2)技術設計書的變更:當生產人員根據設計要求進行測繪實施,若發現該設計方案不可實施或實施有困難時,應及時以書面報告向總工辦反饋。需要進行設計方案變更時,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應填寫<設計變更申請表>交至總工辦。由總工辦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評審,總工/副總工審批。
11.工程文本的范例(附錄二)
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測繪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測繪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測繪系統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
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由人事勞資、生產、計劃、財務、物資、保衛、工會等部門人員共同組成。
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辦事機構一般設在人事勞資部門,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生產檢查員。
(二)隊(院)相應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檢查員。
(三)中隊(室)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中隊長(主任)負責,并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小組(班)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組(班)長負責,并配備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四條
測繪系統內其他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和配備相應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職責,是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
第六條
各級行政主要領導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負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作業現場的直接指揮者負直接領導責任,生產作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各級領導要堅持生產與安全并重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簽訂各項經濟承包合同時,要明確安全責任和目標,提出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法規、制度和規程。結合生產實際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并組織落實。
(三)組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監督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協調處理跨單位的事故隱患。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發出《事故隱患整改意見書》,令其限期整改。
(五)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以及懲處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廣大職工安全意識。
(七)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配發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屬單位按整改計劃落實并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九)協調勞動、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對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勞動環境進行檢測和評價。
(十)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九條
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并檢查執行情況。
(二)組織建立并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和整改措施計劃。
(四)結合工作實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宣傳表揚安全生產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
(五)督促有關人員了解和踏勘測區安全情況,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根據整改計劃落實并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七)監督檢查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配發和使用情況。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防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九)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十條
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中隊(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的職責,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產單位中各部門,都應該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要求職責明確,落實到人。
第十一條
全體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制止生產作業中的違章行為,愛護和正確使用儀器、設備、工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和向上級部門申述。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是貫徹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制度的貫徹,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安全教育的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須結合實際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在堅持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經常檢查的同時,各測繪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還應每年定期組織二至三次的全面檢查。
第十五條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要做到邊檢查邊改進,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對限于條件不能及時解決的問題,應訂出具體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六條
抓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領導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通過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
第十七條
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建立并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須通過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任職資格證后方能上崗。
第十九條
隊(院)主管領導的安全教育由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國家和部門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知識等。
第二十條
中隊(室)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和職工的安全教育,由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其教育內容和時間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必須通過隊(院)、中隊(室)、小組(班)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上崗。三級教育的時間總共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一)隊(院)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有關的安全技術知識。
(二)中隊(室)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等有關知識。
(三)小組(班)級安全生產教育內容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換作業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復崗時,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作業時,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產單位各級領導要重視對臨時用工(含從測區招用的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具體工作由中隊(室)和小組(班)負責。教育的內容應結合作業地區、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實際情況進行,一般應側重于勞動紀律、安全知識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測量工具的正確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應盡快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等概況,按隸屬關系分別逐級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等有關部門,同時報國家測繪局。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及時上報的,事后應充分說明原由。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單位報告,同時迅速組織搶救并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需變動事故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好標記、拍照、攝像或繪制事故現場圖。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事故等級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或指派主管領導赴現場處理事故、指揮搶救,同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派員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領導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的責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實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在進行工作時,單位和個人均須給予支持與合作,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及其事故責任者和負事故領導責任的人員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法規,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追究事故責任。
(一)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擅自在非本職崗位上作業造成事故的。
(四)安裝、檢驗、修理儀器設備及汽車等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事故的。
(五)儀器、設備帶病運行,安全裝置不齊全,超溫、超速、超壓、超重、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規定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應負事故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事故領導責任。
(一)忽視安全生產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導致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計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經費,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或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過特種作業技能鑒定(考核)的人員上崗從事特種作業,或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業人員超負荷勞動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生產性建設工程不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的。
(五)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指使破壞事故現場,或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不到現場,或不積極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以致擴大損失,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測繪系統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與國家有關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篇7
一、總則
(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政治、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掌握和了解各項測量規范和技術規程,精通各項測繪手段,努力提高個人的綜合素質。
(二)嚴格遵守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制度,不超越本單位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轉、發包測繪項目,嚴格按時對資格證書進行年檢,對年檢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改正和完善。
(四)強化質檢工作,建立產品質量審查制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崗位誰負責,質檢員全程負責的雙重管理辦法,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必須即時查找原因,及時解決。
(五)嚴格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后,組成測量小組確定項目負責人,擬定測繪方案,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外業生產,內業成果出來后,由作業人員自檢、作業組互檢后,提交給質檢人員進行質量檢驗,確定成果符合要求,方可交付用戶,最后移交資料室整理歸檔。以上程序,缺一不可,必須嚴格遵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六)加強測繪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和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價和壓價,擾亂測繪市場,從而影響測繪成果質量。
二、生產作業過程的質量管理
(一)、職責
1、 分管生產的副所長任本單位生產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負責生產作業過程的管理,實施監控。
2 、作業組負責對測繪項目的生產和提供服務,必須按測繪規范操作,對各項生產和服務提供實施有效控制。
3 、質檢小組負責最終檢查和不合格品的控制。
(二 ) 測繪工作程序
1 、受理測繪業務
2 、派件
由生產負責人派件給作業小組,下達項目管理表或技術設計書。
3 接件
作業組長接件,并按項目管理表或技術設計書的要求組織生產和服務。
4 、測繪作業
測繪工作人員按測繪規范和公司制定的相關技術要求進行測繪作業;由作業組長組織實地踏勘;根據項目管理表或技術設計書要求,組織作業,并填寫相應的作業記,作業組長進行測繪成果核對(自查);
5 、作業組自查后由作業組之間互檢。
測繪項目成果由測繪作業組之間互檢后提交給質檢檢查小組。
6 、質檢小組負責測繪成果的.最終檢查。
7 、編制技術總結。
8 、收費。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和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費
9 、歸檔
辦公室及檔案室對測繪成果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三、測繪質量獎懲管理
(一)、 獎勵
1、按時或提前完成項目任務,完成或超額完成年度經濟目標(指標),按年度經濟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計獎。
2、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提供信息情報,新技術應用,改革創新等,并在定期內有顯著經濟效益、產品質量改進,均視效益情況給予獎勵。
3、獲得顧客好評或獲獎的,給予獎勵。
4、一貫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勤業敬業出全勤,出色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的,給予獎勵。
5、其他對單位或社會有重大貢獻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懲罰
1、未能及時完成項目任務或年度經濟目標(指標),按年度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扣獎或經濟處罰。
2、因人為因素引起工作偏差,造成單位經濟賠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總額的10%-20%處罰。無正當理由使工程明顯推遲完成,扣除應得補貼的20%-30%。
3、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重大質量事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分別給予警告、降級、撤職,直到開除處分,并予經濟罰款。
4、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和指揮或借故無理取鬧,影響生產、工作的,初者批評教育,重者予以經濟罰款并行政處分。
(三)、考核
1、每個月進行定期考核,年終匯總考核。
2、考核結果公示一周,由辦公室收集反饋意見。
3、重大獎罰經本所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即時實施獎罰。
4、考核結果經所長批準后兌現。
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篇8
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測繪生產技術的管理職能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與考核等。
本標準適用于全公司的測繪工作管理。
2 管理職能和職責
管理職能
1 設專職的總程師一人、負責全公司測繪工作,測繪工作建立三級管理制度,公司總工程師級,業務部的工程師級,作業組員級。
2 職責
一 測繪總工程師主要職責。
a、負責全公司測繪技術管理,檢查指導和貫徹有關規范,圖式和技術規定的執行,定期對一、二類工程測繪成圖成果進行檢查驗收并做出評價。
b、負責安排對一、二類工程測繪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的審核、審定。
c、對全公司測量技術人員作全理調配平?和考核。
d、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儀器的調配和平衡、適時組織技術力量對不能繼續使用的儀器進行鑒定并做出結論。
e、積極組織全公司測繪人員總結交流測繪工作經驗,學習應用新理論、新技術、不斷提高測繪工作效率和質量。
f、認真填寫有關規定的測繪工作報表。
二 工程師主要職責
a、在公司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業務部門的測繪技術管理對三類工程的測繪成圖進行檢查驗收并做出結論評價。
b、負責組織對現場踏勘,安排有關技術人員編寫技術設計、技術總結。
c、負責安排對三類工程測繪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的審核審定。
d、負責對測繪儀器的保養和維修,并按規定周期安排對測繪儀器的核準,提供購置測繪儀器的建議和計劃。
三 作業組員職責
a、作業組員是測繪工作成果中主要責任者,負責貫徹落實各項技術管理規定及規范、細則、技術設計書的實施。
b、負責測繪組的全面工作(生產技術管理)編寫技術設計并組織實施按期完成任務。
c、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規范,嚴格按設計施工,確保測繪成果質量。
d、對所有的原始記錄、計算成果、圖件進行檢查及時整理裝訂。
e、積極領導全組參加小組活動交流經驗,不斷堤高水平和成果成圖質量。
f對儀器設備進行檢查校正,使其達到正常運轉,并做到安全生產。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 技術設計的編寫出及審批
a、為確保測繪成果質量,在施工前必經術進行技術設計,編寫技術設計書。
b、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實地踏勘、了解測區情況,廣泛收集已有成果成圖資料,然后按《工程測量技術設計書編制規定》的要求進行,并做到認真編寫。
c、一、二類工程測繪技術設計書,由總工程師安排有關技術人員審核審定,三類工程測繪技術設計書由工程師安排有關技術人員審核審定。
二 檢查驗收工作
a、檢查驗收工作是促證測繪成果成圖的手段,也是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作業質量和作業人員技術水平的有力辦法。
b、檢查驗收按《過程術程序》的要求進行,所有測繪項目實行三級檢查,即自檢和互檢和驗收
c各級檢查驗收的比重
1自檢:作業員或作業組自檢,均過行100%-200%的檢查,并作出檢查記錄。
2互檢:作業組之間互檢(用于兩個以上作業組時),均進行50%-60%的檢查,并作出記錄。
3業務部檢查:檢查的比重應不少于30%為宜。
4公司檢查:在業務部檢查的基礎上進行,其檢查驗收的比重應不少于10%。公司級檢查驗收的工作由總工程師主持進行,應寫出檢查記錄和檢核報告。
三 技術總結的編寫
a在施工完成,公司級檢查驗收全面通過后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技術人員編寫。
b技術總結的具體要求詳見《工程測量報告書編出規定》
c一、二類技術總結由總工程師審核、審定,三類技術總結由工程師審核、審定。
4.檢查與考核
一.本標準由總工程師管理,進行檢查。
二.本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通過對總工工標校準和有關人員崗位職責一并進行檢查檢核。
5.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篇9
為切實保障涉密測繪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測繪成果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單位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
第二條建立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領導責任,保密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責任。對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測繪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監督和查處違法違規的行為的權利。
第三條測繪成果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庫房,按鐵柜建立涉密測繪成果存放設施,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霉、防鼠、防高溫、防強光等“八防”的設備和措施。光盤或磁介質檔案應用防磁檔案柜存放。檔案管理人員離開時應關門落鎖,發生工作調動時應辦理資料管理交接手續。
第四條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傳遞、復制、保存等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予登記后,方可提供。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后應及時歸檔。登記清冊須存檔保存,要求帳物相符、記錄清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復制、轉讓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不得拷貝、對外傳送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確需復制的,應報原提供成果的測繪行政部門批準,并向原測繪成果提供部門登記備案。復制的保密測繪成果,按照原密級等級跟蹤管理。
第五條如有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須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杜絕外傳、丟失、泄密事件的發生。使用單位如發生保密測繪成果遺失、損壞,應及時書面報告鹽城市測繪主管部門,并接受鹽城市測繪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
第六條處理、傳輸、存儲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系統必須采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設置進入登陸密碼和屏幕保護密碼,密碼應超過八位;安裝加密防毒軟件。涉密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應采取物理隔離措施,不得與互聯網、外部網絡相聯,不使用無線網卡等無線聯網裝置。涉密計算機和載體介質未經批準不得帶出保密檔案室。使用和維修涉密計算機系統,須有成果資料檔案人員現場監督。
第七條涉密測繪成果只能用于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因使用目的或應用項目結束等原因,須銷毀涉密測繪成果的,必須報本單位總經理審批,并報原測繪成果提供單位備案。
第八條銷毀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專人清點、核對、登記、造冊,由本單位分管領導和成果資料檔案人員一起銷毀。對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與銷毀清冊、總經理批示一并存檔。
第九條如發現涉密測繪成果泄密、失密事件,應及時報告單位總經理和國家保密管理部門,及時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責任,將事件調查處理到位。
第十條測繪成果的保密檢查
(一)領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每年應對成果資料進行一次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結果書面報告上級測繪管理辦公室及有關保密機構。
(二)公司技術部負責對保密測繪成果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定期地對相關涉密測繪人員進行檢查,持有保密測繪成果的人員必須接受公司技術部的監督檢查。對不接受保密檢查或對保密測繪成果不進行規范管理的人員,不予辦理申報領取測繪成果手續。
(三)檢查內容: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執行情況;是否設有資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專人管理和建立資料的外借、收回登記制度;是否有擅自復制、轉讓、轉借等行為和遺失、泄密等現象。
第十一條測繪檔案室保密管理
1、檔案工作人員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家保密法規,遵守保密紀律,明確保密職責,維護檔案的安全的完整。
2、保密文件材料、檔案的密級劃分、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制度和規定辦理。保密檔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絕密檔案要單獨保管。
3、檔案庫房設施應符合八防的要求,凡遇重大節日應提前對庫房的安全保密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不該知道的國家秘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不記錄。
5、不準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復制、使用、存放、銷毀于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資料和物品。不準將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資料和物品作為廢品出售。
6、未經分管領導批準不準借閱秘密檔案資料。查閱秘密檔案或文件,應履行審批手續,并限于保密室或檔案室內閱覽,不得抄錄和帶出,不得向別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內容。
第十二條常規保密管理
1、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生產、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應該符合國家保密管理規定。
2、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經批準復制、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按同等密級進行保密管理。
3、因涉外工作或項目需要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及數據信息測,必須由上級提出審批報告。
4、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采取保密措施。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5、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測繪管理處報告。
第十三條計算機保密管理
1、按照國家保密局《計算機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2、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研制、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保密要求。
3、涉密信息和數據必須按照保密規定進行采集、存儲、處理、傳遞、使用和銷毀。
4、計算機信息系統打印輸出的涉密文件,應當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保密監督
1、測繪成果生產、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人員違反國家測繪成果保密法律規定,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實行并根據國家及地方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要求適時修訂和完善。
測繪企業員工手冊及制度篇10
第一條 定期組織測量技術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加強對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實踐,不斷引進和吸取新技術新方法,提高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條 不斷研究開發新的技術應用,針對實際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有相應的解決辦法。鼓勵動腦筋,想辦法,努力把每個環節做到規范化,以提升整個單位的技術水平。
第三條 質量是企業的生命,每個員工都必須有自覺的質量概念,產品質量是一把尺子,質量好壞代表了單位的形象和綜合管理水平,應推廣全面質量管理。
第四條 外業測繪工作要腳踏實地、端正態度,嚴格按規范和技術設計書的要求作業,嚴把質量關。外業記錄應全面推行電子記錄方式作業,外業觀測應遵守各類工程對氣象因素的要求,每個點位都應實地測量,不得擅自對測繪原始數據進行后處理,一經發現扣除該項目績效的50%,造成嚴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該項目績效并個人承擔返工的全部費用。
第五條 項目控制測量環節必須嚴格按照部門經理的要求規范作業,原則上最終形成“GPS控制測量報告”且采樣合格率達到100%,特殊情況(如信號不穩定或無信號)須向部門經理及時匯報、請示,由部門經理根據項目整體要求決定控制測量施測方法。
第六條 嚴格按照甲方對項目點位精度提出的要求進行外業測量工作,遇特殊情況須特殊處理的要及時向部門經理請示、匯報。如因個人原因造成項目成果不滿足甲方提出的點位精度要求的',扣除該項目績效的50%,造成嚴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該項目績效并個人承擔返工的全部費用。
第七條 儀器精度是測量精度的重要保證,因此測量前的儀器檢查是十分重要的,測繪人員使用儀器前,必須檢查其精度,位置是否正確。如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改正或送修。
第八條 使用過程中要愛護測繪儀器及其他工作用品,并負責日常清潔工作。因個人原因造成儀器損壞或丟失的由個人承擔所有費用。其他工作用品包括對講機、測距儀、鋼尺、鋼釘、自噴漆、錘子等要妥善保管。
第九條 測量工程應編寫相應的測量成果或測量技術報告,并履行驗收手續。所有檢查項目要有記錄,有簽字,有問題的要有匯報,有處理意見。
第十條 技術中心負責成果的質量檢查,形成作業人員自檢、項目負責人檢查、技術中心檢查驗收的三級質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