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司宣傳手冊10篇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分布、均衡發展。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成立黨組織,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通過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
律師事務所應當支持黨組織開展活動,建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師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結合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的指導。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九條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一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二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九條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三十條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義務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后,可以直接報原審核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由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合伙人承擔。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賬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所。
第三十四條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五)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前款規定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人民幣十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狀況,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所申請書;
(二)本所基本情況,本所設立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三)本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四)擬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分所負責人的人選及基本情況,該人選執業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
(六)分所的名稱,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三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決定是否準予設立分所。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準予設立分所的,由設立許可機關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分所律師除由律師事務所派駐外,可以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面向社會聘用律師。
派駐分所律師,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由準予設立分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換發執業證書,原執業證書交回原頒證機關;分所聘用律師,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或者變更執業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決定變更分所負責人的,應當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批準;變更派駐分所律師的,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分所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獲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分所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分所名稱。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應當終止:
(一)律師事務所依法終止的;
(二)律師事務所不能保持《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設立分所的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
(五)律師事務所決定停辦分所的;
(六)分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終止的,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注銷分所執業許可證。分所終止的有關事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保障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條件和勞動保障;
(二)獲得勞動報酬及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監督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誠信、規范執業;
(三)接受本所監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本所的形象和聲譽;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違規律師辭退和除名制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可以將其辭退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并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不得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四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四十六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四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取服務費用并如實入賬,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不得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違反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者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取費用。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條件和便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疑難案件的請示報告、集體研究和檢查督導制度,規范受理程序,指導監督律師依法辦理重大疑難案件。
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教育管理本所律師依法、規范承辦業務,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不得放任、縱容本所律師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制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五)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六)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第五十一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五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表彰獎勵制度,對依法、誠信、規范執業表現突出的律師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五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和誠信檔案。
第五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本所網站等,公開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獎懲情況。
第六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任免分所負責人;
(二)決定派駐分所律師,核準分所聘用律師人選;
(三)審核、批準分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核、批準分所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
(五)指導、監督分所的執業活動及重大法律事務的辦理;
(六)指導、監督分所的財務活動,審核、批準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決定分所重要事項的變更、分所停辦和分所資產的處置;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六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權利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六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五)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六)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七條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五十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六十九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分所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十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七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息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獎懲情況。
第七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七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組織、隊伍、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處分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報建議機關。
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權利、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軍隊法律顧問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和中央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__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法律公司宣傳手冊(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所名稱為__律師事務所
地址設在:__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本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并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第七條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__萬元。其中:__出資__萬元;__出資__萬元;__出資__萬元;__出資__萬元;__出資__萬元。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
第八條本所以等法律事務為主,兼顧其他業務。具體業務范圍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九條本所在業務建設上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制定并執行以訴訟、非訴訟辦案操作規程和辦案質量負責制為主線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注重法學理論研討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師人才的培養和律師培訓交流,以增強本所的綜合實力。
第十條本所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照專業化分工的要求,設立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化業務部門。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產生、職責和變更。
第十一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批準財務開支;
(五)合伙人會議決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本所設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根據業務分工協助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主任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或明顯不稱職,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提議并決議,可以免除其職務,選舉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八)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九)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合伙人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人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的,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伙人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六章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本所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財務、業務、收費等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所辦理各項法律事務,由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用、統一入帳,任何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所內統一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具體標準按照合伙協議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所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律師事務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對其所創業務收入在按照規定提取效益工資、攤銷公共費用支出和扣除各項稅費及公共積累后,剩余部分作為本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
第二十六條本所按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所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章律師事務所變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所變更名稱、組織形式、隸屬關系、住所、負責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協議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當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全部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解散后,應當清償所有債務。對剩余的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解散后,應當將財務帳簿、業務檔案、印章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九章章程的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聯名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時,合伙人會議應當討論決定是否修改或補充。修改、補充章程時,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簽名,報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所合伙人會議可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公司宣傳手冊(篇3)
1、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__律師事務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員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規定外,結合本所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2、本規章制度所稱員工是指__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所有員工。
1、招聘方式、原則
本所根據年度發展計劃和工作目標制訂員工招聘計劃,以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通過內部推薦、員工自薦和外部招聘方式來招聘人員。
2、錄用與入職
2.1經錄用后,如發現被錄用之人員與應聘時表述不一致,事務所可單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職員工報到,須提供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畢業證、個人簡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張。并填寫員工入職申請表。
2.3員工提交的證件及簡歷必須真實無誤,發現作假,事務所將立即辭退。2.4員工到相應行政部門錄入指紋考勤。
2.5員工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如住址、聯系方式等有變動,應及時通知相應行政部門,以便做出相就調整。
3、試用轉正
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時間為1-3個月,所里相應部門負責人會根據試用期的表現做綜合評估后,并主任審核批準,方可轉正。
4、員工離職
4.1事務所及員工均有權利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填寫《離職申請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離職日期以公司領導批核為準。
4.2員工在離開事務所前,必須按事務所離職程序辦理手續,填寫《員工離職工作事項交接清單》并歸還事務所領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職期間的工作文檔、客戶電話及工作關系等并辦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離職而未辦離職手續的員工,事務所將不予發放剩余薪資。
范文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一項司法制度。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現階段按照城鎮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二倍執行。
二、法律援助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五)、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六)、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因工傷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農機具和其他偽劣產品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因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十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日前,將指定辯護函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指定辯護函及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定承辦律師,并在開庭三日前函復人民法院。
(二)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向有關義務人所在地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決定;決定援助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機構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法律援助機構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申請事項和請求或者相對人不明確、申請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受理范圍、超過時效規定等情形,應當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據材料和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
公民向戶籍所在地或者長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就業情況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出具證明,并說明理由。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
(一)、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二)、當事人以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
(三)、已列入縣法律援助中心從有關部門獲取的經濟困難人員名冊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可免予提供經濟困難證明;
(四)、申請人既可以直接到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也可就近到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設司法所)申請法律援助,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初步審查后,負責報縣法律援助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五)因案情緊急必須立即提供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員可在電話報告后,先行提供援助,再予以補辦審批手續。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一)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時效即將屆滿的;(二)必須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況。
六、法律援助的方式
1、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2、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3、民事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
4、行政復議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七、受援人的權利和義務
受援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交法律服務費用;
(二)可以向案件辦理機關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案件訴訟費、仲裁費等費用;
(三)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
(四)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項申請公證、司法鑒定的,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緩收、減收或者免收公證、鑒定費用。
受援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及相關情況;
(二)提供有關證明和證據材料;
(三)協助法律援助人員調查案件事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援助人員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受援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二)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依法給予協助;
(三)依法獲得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閱、摘抄、復制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開的資料以外的相關資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允許并免收或者減收相關費用。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有關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隱私;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向受援人及其親屬收取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不得終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辦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
九、應當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法律援助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并書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處理機關:
(一)受援人以欺騙、隱瞞事實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三)案件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違反法律援助協議,使協議難以繼續履行的。
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十、咨詢接待制度
(一)、接待咨詢的形式包括電話(信函)咨詢與現場當面咨詢。
(二)、接待咨詢應當做到用語禮貌、謙虛謹慎、依法解答、熱心指導。
(三)、接待人員應當耐心聽取咨詢人的陳述和提問,仔細審閱提供的有關材料、依法予以解答。對咨詢人提出的法律問題,當場不能作出解答的,接待人員應當約定期限,繼續負責給予解答。
(四)、接待咨詢,必須按規定進行登記。咨詢人提出的法律問題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接待人員應及時向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匯報,并指導當事人按規定程序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手續。
(五)、咨詢人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表示不滿意時,接待人員應當耐心依法解釋,做好其思想工作。
十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示意圖
法律公司宣傳手冊(篇4)
引言
感謝各位員工購買本公司普法宣傳手冊。本手冊的目的是幫助員工了解公司的法律和道德規范,并提供相關法律知識和指導,以加強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遵守法律和道德標準是每個員工應盡的職責,也是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基石。請每位員工認真閱讀本手冊,并將法律道德規范融入工作和生活中,共同創造一個公平、誠信和和諧的工作環境。
一、了解公司法律與道德規范
1.1 公司法律規定
公司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勞動法、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員工應熟悉這些法律,特別是與自己崗位和工作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1.2 公司道德規范
公司道德規范是員工的行為準則。員工應遵守公司的道德標準,包括誠實守信、公正無私、保密信息、尊重他人等。
二、重要的法律條文解讀
2.1 勞動合同法
了解勞動合同法是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資、工時、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條款和規定,員工應了解并合法維權。
2.2 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法保護公司的創新成果和商業機密。員工應尊重知識產權,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同時,員工應保護公司的知識產權,避免知識外流。
2.3 個人信息保護法
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所有人的隱私權,員工應妥善管理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泄露他人的個人信息。
三、員工的法律意識與素養
3.1 法律意識
員工應保持法律意識,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與自己工作相關的法律。在遇到法律問題和糾紛時,及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3.2 法律素養
員工應提高法律素養,包括理解法律條文、學會使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培養與他人協商和解決糾紛的能力。
四、員工舉報制度
公司鼓勵員工積極舉報違法違紀行為。員工可以通過信函、電話或者公司指定的舉報渠道進行舉報。公司將對舉報行為進行保密,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結語
每個員工都是公司形象的代表,也是法律和道德規范的執行者。本手冊提供了一些基本法律知識和準則,幫助員工更好地遵守法律和道德規范。希望每位員工都能以誠信守法的態度工作和生活,共同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為公司的健康發展做出貢獻。謝謝!
法律公司宣傳手冊(篇5)
尊敬的員工們: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法律法規的宣傳,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司健康有序的運行,特編制此公司普法宣傳手冊,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份簡明易懂的法律守則,幫助大家加強法律意識,遵紀守法,共同營造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
第一章:企業法律制度
1.1 公司法律法規
公司法律法規是公司行為的基本準則,員工應熟悉并遵守公司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就業合同、保密協議、勞動紀律等。
1.2 職工權益保 護
公司尊重員工的權益,員工享有平等、公正、安全、良好勞動條件的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福利、休假、勞動保護、人身安全等。
第二章:勞動合同與勞動關系
2.1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雇傭雙方的權益保障依據,員工入職后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遵守合同約定的規定,如提前解除、爭議解決等。
2.2 勞動報酬與福利
公司將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應得的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員工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準時、完整地填報工時、請假記錄等。
第三章:安全與保密
3.1 安全生產
公司致力于創建安全穩定的工作環境,員工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增強安全意識,積極參與安全培訓,并及時上報各類安全隱患。
3.2 機密保密
員工應始終保持對公司機密信息的保密,包括但不限于財務數據、商業機密、客戶信息等。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這些信息。
第四章:職業道德與紀律
4.1 誠信守約
員工應遵紀守法,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如作風正派、言行得體、誠實守信,不得從事違法違紀行為,包括內外勾結、受賄行為等。
4.2 紀律要求
公司要求員工遵守辦公紀律,準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保持工作區域整潔,不隨意亂扔垃圾;遵守會議禮儀,不得打斷他人發言等。
第五章:人力資源管理
5.1 招聘與錄用
公司招聘應公平公正,不因性別、種族、年齡或其他歧視性原因限制員工入職機會,同時員工應提供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
5.2 崗位晉升與培訓
公司鼓勵員工不斷學習、提升自我素質,同時提供多樣化的培訓機會和晉升通道,員工應積極參與培訓,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尊敬的員工們,公司普法宣傳手冊是公司為你們提供的一份法律守則,僅為了加強法律意識,請大家認真閱讀、理解并積極遵守。希望大家能以合法、合規的方式參與工作,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公司將建立相關機制,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做出相應處理。讓我們攜手共進,共同發展,為公司的穩定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謝謝大家!
法律公司宣傳手冊(篇6)
法律宣傳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每個人的生活,關系到每個人的權益和利益。為了更好地推進法律宣傳工作,制作一本法律宣傳手冊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將就熱門法律宣傳手冊內容進行介紹。
一、《合同法》
《合同法》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接觸的法律,涉及到商業合同、勞動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方方面面。對于我們簽訂合同時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因此,在法律宣傳手冊中撰寫并詳細介紹《合同法》相關內容,有助于人們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并保護自身利益。
二、《婚姻法》
《婚姻法》是影響家庭幸福的一項重要法律,它規定了夫妻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權利,以及離婚的條件和程序等問題。尤其是隨著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婚姻觀念和家庭觀念也在不斷變化,因此加強對《婚姻法》的宣傳,幫助人們在婚姻生活中更加理性和成熟,維護自己的婚姻權益,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刑法》
《刑法》是刑事犯罪的重要法律基礎,它規定了刑事犯罪的種類、刑罰的具體數額、附加刑及其適用等問題。同時,《刑法》對于民事賠償等相應問題也有所規定。因此,加強對《刑法》的宣傳,能夠讓人們更加深入地了解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和刑罰的適用范圍,同時也能夠有效地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而制定的一項法律,它規定了當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遇到問題時的處理方式,以及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和保護措施。隨著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教育的重要性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宣傳也就越來越重要了。
以上就是幾項常見的法律宣傳手冊熱門內容,當然,除了以上幾項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法律也十分重要。對于一本好的法律宣傳手冊來說,不能過于片面和局限,需要涵蓋盡可能多的法律,讓更多的人了解和認識法律,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讓社會更加安定和諧。
法律公司宣傳手冊(篇7)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普法宣傳工作也越來越重要。普法宣傳冊是宣傳法律知識的主要手段之一,它是普及法律、普及法治教育的重要工具,因此在制作普法宣傳冊時,內容至關重要。
普法宣傳冊的內容應該緊貼實際,面向群眾,具有可讀性和易懂性。其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趣味性和實用性,貼近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學習及社會實踐。下面是一份普法宣傳冊內容的范例,為廣大讀者提供參考。
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
本章介紹了憲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等基礎法律知識,包括法律的概念和基本原則、法律與倫理的關系、法律意識及其重要性等。此外,本章還介紹了一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等,以及如何保護這些權利。
第二章:公共安全法律知識
本章介紹了公共安全領域的法律知識,包括刑法、治安管理法、消防安全法等相關法律。這些法律知識涵蓋了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本章還介紹了一些常見的公共安全案件及其解決方法,如火災、車禍等。
第三章:環境保護法律知識
本章介紹了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知識,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這些法律知識涵蓋了環境污染的各個方面,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本章還介紹了環境污染案件的解決方法和處理流程。
第四章:知識產權法律知識
本章介紹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知識,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這些法律知識涵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各個方面,包括商標注冊、專利申請、著作權保護等。本章還介紹了知識產權案件的解決方法和處理流程。
第五章:工商法律知識
本章介紹了工商領域的法律知識,包括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這些法律知識涵蓋了工商企業的各個方面,包括公司設立、商業銀行業務、股票交易等。本章還介紹了工商法律案件的解決方法和處理流程。
第六章:合同法律知識
本章介紹了合同領域的法律知識,包括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房屋租賃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這些法律知識涵蓋了合同簽訂、履行和解除的各個方面。本章還介紹了合同法律案件的解決方法和處理流程。
總之,普法宣傳冊內容需具有針對性、趣味性和實用性,滿足人民群眾學習法律知識的需求。同時,要注重知識的科普性和生動性,引導廣大民眾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從而推進全民法治進程。
法律公司宣傳手冊(篇8)
法制宣傳手冊是一份重要的法律參考資料,它包含了有關法律和法規的端詳解釋,同時也提供了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詳細解釋。這手冊通過多種形式進行發放和宣傳,可以讓大眾深入了解我國的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進而促進社會治理機制的健全。
隨著我國的國際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的功能也愈加重要。歸根結底,法律不僅是一種管理社會的手段,更是一種文化和精神的表達。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勢在必行,而宣傳法律知識,提高公民法律意識,是實現這個目標的前提。
法制宣傳手冊內容豐富多樣,在列舉一些經典內容之前,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法律宣傳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法制宣傳工作能夠幫助人們掌握法律知識,了解法律規定,使人們知法、守法、用法,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其次,法制宣傳工作能夠幫助人們提高法律意識,既增強人們的法治觀念,又使人們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和權威;再其次,法制宣傳工作能夠加強公民的法制信仰,營造社會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為實現繁榮富強、和諧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那么,法制宣傳手冊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呢?下面是幾個經典的例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全國最高法律規范和憲法,它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權利、基本母熊和義務、各項領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這是我國的基本民法典,它是對民事關系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規范,涉及到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是管理刑事法律的法律規范,它制定了制裁犯罪和保障社會安全的基本法律規則,是維護社會公正和人民安寧的重要工具。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這個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雇主的權利和義務。它規范了勞動力市場,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個法律規定了合同所應遵循的一般規則,可以有效保障合同各方當事人權益,防止非法侵占和損害。
除了上述這些法律外,法制宣傳手冊還涉及到公司法、稅收法、知識產權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方面。手冊演出的內容非常全面,能夠讓大眾了解到我國的法律體系是多么的完整,同時也能夠對不同領域的人士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幫助。
事實上,每個人都應該倍加重視法律,并知曉自己在不同環境下所具備的權利和義務。法制宣傳手冊是為公眾服務的一份實用資料,應該得到更多的關注和重視。對于那些不了解法律、不懂法律、不尊重法律甚至反感法律的人士,我們應該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工作,以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加和諧、穩定。
法律公司宣傳手冊(篇9)
普法宣傳內容是指通過各種途徑,向廣大群眾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弘揚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工作。普法宣傳內容包括關于法律法規、案例和法律常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
一、關于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
1. 法律法規是國家權威機關制定的行為規范,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普法宣傳需要立足于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讓廣大群眾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則、法律與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等內容。
2. 針對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規,普法宣傳需要具體分析解讀,讓廣大群眾明確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涉及到的權利義務和處理程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
3. 針對當前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普法宣傳需要進行全面解析,通過解答群眾的法律疑問和焦慮,為社會安定和諧提供法律支撐。例如“離婚如何分財產?”、“網絡詐騙如何維權?”等問題的宣傳和解答。
二、案例宣傳和教育
1. 案例是法律教育和宣傳的生動載體,能夠幫助廣大群眾了解法律實施的具體情況,學習他人的經驗教訓,增強自我防范和避免風險的能力。普法宣傳需要通過部署宣傳策略,精選一些生動有趣、有代表性的案例,突出案例中的法律條文、法律應用、法律程序等要素。
2. 通過選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普法宣傳需要讓廣大群眾深入了解案件的審判過程和法律適用原則,了解法律審判的程序和程序性要求,了解法官的獨立、公正和廉潔等核心價值。
三、法律常識宣傳和教育
1. 法律常識是指廣大群眾在生活、工作、學習中經常接觸到的法律知識,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備知識。普法宣傳需要讓廣大群眾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如人身安全、簽訂合同、交通規則、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等。
2. 通過普法宣傳,應當讓廣大群眾了解一些常見的法律風險和防范措施,如借貸欺詐、保險詐騙、職業侵權等,增強群眾自我保護和風險管理能力。
綜上所述,普法宣傳內容極其重要,通過普法宣傳,能夠讓廣大群眾深刻理解法律規定、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法律公司宣傳手冊(篇10)
科普宣傳是現代社會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科學、技術、健康、教育等眾多方面,為人們提供了更為科學、全面、準確的知識信息,促進了人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為了讓廣大群眾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科普宣傳知識,制作一份精華版的科普宣傳手冊是非常有必要和重要的。
首先,科普宣傳手冊的編寫要根據受眾的需求和特點進行。受眾的需求不同,需要的知識信息也不同。比如針對學生、青少年群體,科普宣傳手冊可以涉及到科學常識、環境保護、科技創新等內容,幫助他們增長知識,培養科學素養。對于老年人,可以涉及到健康保健、疾病防治、養生保健等內容,讓他們更好地了解健康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其次,科普宣傳手冊要關注受眾的閱讀習慣和需求。手冊要簡單易懂,文字表達要通俗易懂,圖文并茂,讓受眾能夠快速、清晰地掌握知識內容。同時,內容要有針對性,緊密貼合受眾的需求和實際生活,可以適當加入案例分析、生動輕松的語言表達等,增強親和力,提高受眾的參與度和學習效果。
再次,科普宣傳手冊要融入互動元素,增強讀者參與感。可以設置一些小游戲、問答環節,讓受眾通過參與互動,更好地融入到知識的學習中來。同時,手冊的制作要注意使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如二維碼掃描、視頻播放等,增加趣味性,提高知識的吸引力。
最后,科普宣傳手冊要注重實用性,讓知識內容落實到實際生活中。手冊中除了介紹一些知識概念外,還應該提供一些實用的技巧和方法,幫助受眾更好地應對實際問題。比如,針對老年人的健康手冊可以提供常見病癥的防治方法,如預防冠心病、保護心臟健康的方法等等。
總之,科普宣傳手冊的編寫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它關系到廣大受眾的健康、生活水平等方面,需要注重實用性、互動性和參與度,突出針對性和實用性,做到精準、全面、易懂的科普宣傳。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推動國家科技進步和文明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