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1 事故類型
提升事故
1.2 危害程度分析
在煤礦生產死亡事故中,礦井提升運輸死亡事故僅次于頂板事故而位居第二位,這主要是人員違章及作業環節安全防護措施不完善和環境安全保護措施有缺陷造成的。礦井發生的提升傷亡事故基本上可以分為作業人員自傷和人員收到意外傷害兩種。立井提升主要用于升降人員、運送設備物料、礦井排矸、提升煤炭,立井發生的事故有斷繩、蹲罐、過卷及人員物體墜落、物體打擊、火災、其他傷害等。
2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應急救援工作要把搶救遇險人員生命放在首位,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總指揮負責指揮、協調礦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副總指揮及有關部門科室領導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現場自救互救和等待救援相結合,充分發揮現場人員自救互救作用。現場無法安全自救互救時,遇險人員要樹立信心,等待救援。
(4)預防為主,科學救援。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救援與預防相結合。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條件,提高救援隊伍的專業素質和水平,增強井下職工應急救援意識和能力并發揮其作用。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災害預防安全生產責任制
3.1.1總經理、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負責組織實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每季度親自組織檢查災害預防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以保證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及隱患。
3.1.2總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總工程師對預防災害事故負技術責任,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并貫徹“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每季度對本計劃進行修改、完善。
3.1.3安全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對預防災害事故負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本計劃的具體實施情況及各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落實情況。
3.1.4其他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根據本計劃及業務保安責任制,對分管業務范圍內預防災害事故負責,督促所分管業務部門按本計劃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3.1.5生產技術部的職責及任務
貫徹有關礦井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政策、三大規程、《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設計規范要求正確設計,從設計上要保證工程設計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負責“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相關的管理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掌握規程的執行情況,正確地協調安全生產。
具體負責井下頂板、水、運輸等事故“預防措施”的監督落實,及時安排施工單位落實好預防措施。
負責運輸管理。
負責地測防治水管理,負責制定并落實防治水設計、措施及計劃。
3.1.6調度室的職責和任務
對生產中出現的災害事故要迅速掌握情況,并按有關程序及時匯報,并在有關領導指揮下,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時傳達指揮部的命令,迅速調動人員、材料、設備、車輛,組織救災工作。
負責牽頭落實安全技術措施中有關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重大事故的預防措施,保證技術措施齊全、有效。負責協調并監督各有關單位把水、火、瓦斯、煤(礦)塵、頂板等重大事故的預防措施進一步落到實處;
負責督促落實各單位搶險救災儲備材料的儲備情況。
負責落實雨季三防冬季三防計劃相關內容的實施工作。
牽頭組織礦井救災演習。
3.1.7通風管理部的職責及任務
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及《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
負責對“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瓦斯、火災、煤(礦)塵、煤與瓦斯突出的“預防措施”組織實施及督促落實,保證通風、瓦斯、火災、防塵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牽頭制定礦井反風演習措施,編制“演習實施報告”。
礦井發生災害時,要協助礦總工程師提出在通風方面要采取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負責井下火工品的管理,負責礦井井下爆破工的統一管理;負責爆破使用的發爆器、爆破母線的統一管理、發放;瓦斯檢查員參與“三人連鎖放炮制”的實施;負責對施工單位協助參與爆破人員進行培訓及證件的發放。
負責爆破作業過程中災害預防措施的監督落實。
負責對監測監控系統的監督工作。
負責按照防火要求編制井下防火措施,落實井下各配電點、材料庫等場所要按要求配齊滅火器材。
3.1.8機電管理部的職責及任務
對“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分管的“預防措施”組織實施;牽頭全礦的機電管理工作(機電技術管理、機電安全、機電質量標準化等)。負責協調各單位之間機電工作存在的問題。
負責供電管理,使之安全可靠、正常供電,并根據實際情況按時繪制供電系統圖及電氣設備布置圖上報有關領導和部門。
保證礦有的大型設備、供電設備日常維修和保養,達到設備完好,不失爆,正常運行。監督施工單位的大型設備管理,達到完好要求。
負責督促監測監控隊對監測監控系統的儀表儀器按規定校驗,負責牽頭礦井安全監測監控業務指導,監督按照《安全監測規范》設置監測探頭,并按標準進行管理。
負責督促監測監控隊建立安全監測數據庫,將安全監測獲得的信息反饋到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督促監測監控隊井上、下通訊暢通無阻。
負責各種高壓供電設施的電氣保護檢驗工作及冬季三防、雨季三防計劃相關內容的實施工作。
參加重大機電事故的追查、分析工作。
3.1.9安全監察部的職責及任務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要求、指示、指令、通知等。對各單位各部門煤礦三大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負責對“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所涉及到的“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實施和落實,并按有關要求進行考核。
負責對生產中出現的各類事故,要及時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分析追查,充分吸取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發生。
牽頭負責礦建工程質量標準化工作。
負責監督各類隱患的落實及處理。
負責編制事故案例及預防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下發礦屬各有關單位,做到超前防范。
3.1.10保衛科
負責監督地面消防倉庫配備的防火、防洪等設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督促物資供應部門落實消防器材的購置。
建立健全地面消防網絡,負責制定地面防火措施,落實各項消防措施。
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3.1.11 計劃財務部的職責及任務
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落實。
3.1.12 土建工程部的職責及任務
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具體落實疏水、防洪和排水系統工程,修筑堤壩、溝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確保地面防洪安全和地面水不流入、滲入井下。
負責落實建設安全“三同時”。
3.1.13 后勤管理部的職責及任務
負責全礦水源日常管理。
負責所轄管理范圍防火措施的落實。
3.1.13醫療急救站籌備辦公室
負責災害發生后的人員搶救工作,按規定配備急救器材和急救藥品,并處于完好備用狀態,一旦有人員負傷能及時搶救,要保證上井人員能夠及時得到治療。
3.1.15 物資供應部
負責按有關規定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的保養,保證完好并及時供應。負責爆破材料庫礦用爆炸物品的保管、領用、退庫的管理。
3.1.16 行政辦公室
負責事故應急的車輛協調工作。
3.1.17 工會
負責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
3.1.18各部門、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學習“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要求做到人人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使每個職工真正熟知在自身工作范圍內發生水、火、瓦斯、頂板等各種事故時,都能夠采取相應對策,并能夠迅速、準確地撤離事故現場。
3.1.19 施工單位具體負責落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預防措施,發生事故后根據公司的命令,參與事故搶險工作。
負責將所屬各施工隊把水、火、瓦斯、煤(礦)塵、頂板、運輸等重大事故的預防措施職責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并實施監督。
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要在規程措施中明確預防水、火、瓦斯、煤塵、頂板、運輸、瓦斯監測監控等重大事故的措施,要在規程措施中明確各作業地點工作人員的避災路線,做到安全可靠、萬無一失。
施工單位負責人每季度親自組織檢查災害預防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3.1.20 各單位還應對本單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經常性自查,保證完好有效;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各自分管的“預防措施”的實施。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監控
(1)建立健全提升管理制度,并在生產過程中嚴格落實。
(2)嚴格落實提升質量檢查制度,發揮各級的檢查作用,及時處理運輸隱患。
(3)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由專職機構對提升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并實地進行各項保護試驗。
(4)操作人員嚴格落實操作規程,進行開機前檢查試驗。
4.2 突發事故前的預兆
4.2.1.1使用不合格的鋼絲繩或鋼絲繩安全系數不能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鋼絲繩斷絲磨損、銹蝕超過規定;松繩、過卷、過速、限速等保護裝置失靈;在特殊情況下鋼絲繩打彎、擠壓、撞擊變形、重物砸擊或受猛烈拉力伸長而不能及時更換;摩擦輪多繩提升鋼絲繩各繩張力不均或不按規定更換等。
4.2.1.2制動裝置不符合規定;液壓站油質過濾不良,雜物多,回油管堵塞造成回油不暢、閥組拒動致使不能可靠制動;安全保護裝置失效;電氣制動失效;超載運行引起制動失靈;摩擦式提升機鋼絲繩打滑;人的不安全行為等。
4.2.1.3操作或防護不當、保護失靈、管理不善、違反規定等造成人員、設備、礦車從罐籠墜入井筒的事故。可能導致設備損壞,人員傷亡。該事故可能發生在上下井口人員乘罐時,也可能發生在人員、設備、物料提升過程中。
4.2.1.4機電設備不防爆、無“MA”標志或存在失爆現象,電氣設備不完好、電纜不阻燃、老化、短路或電火花等引起的電氣火災,可能導致電氣設備損壞、人員傷亡。該事故發生地點為車庫、上下井口或井筒。
4.2.1.5由于防護不當、設施不健全(如冬季無暖風設施,井架、井筒結冰墜落傷人)、違章作業等在井口或井筒墜物導致物體撞擊事故。
4.2.1.6在立井提升過程中還可能存在觸電、雷擊、突然失電、過速提升容器卡阻,帶繩下滑等危險、有害因素,造成設備損害,人員傷亡。
4.3礦井提升事故預防措施
4.3.1絞車司機、信號工必須按照規定配備齊全,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4.3.2為防止過卷事故出現,應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4.3.2.1井口到位開關、磁鋼固定牢固,無脫落,性能可靠,確保到位停車。
4.3.2.2每日對過卷、閘間隙、過速等保護進行試驗,確保保護設置或裝置動作靈敏、可靠。
4.3.2.3每周檢查井筒減速點開關,保證提升過程減速可靠。
4.3.2.4定期更換提升機制動系統液壓油,清洗制動閘、系統閥組,保證制動系統安全可靠。
4.3.2.5加強對提升系統各崗點的崗位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崗位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能素質,杜絕人為誤操作。
4.3.3為預防提升鋼絲繩斷繩及墜罐事故,應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4.3.3.1確保提升鋼絲繩日檢時間和日檢質量,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定期更換提升鋼絲繩。
4.3.3.2加強提升機的維護和檢修,避免提升機出現緊急停車。
4.3.3.3杜絕井筒墜物的發生。
4.3.3.4加強滾筒摩擦襯墊的檢查,保證鋼絲繩間的張力差不超過10%。
4.3.3.5定期檢查鋼絲繩張力平衡裝置,確保工作狀況良好。
4.3.3.6定期檢查托罐裝置和防過卷、防過放裝置,確保其完好。
4.3.3.7每天要對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進行檢查,并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探傷試驗,有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4.3.3.8制動系統的制動力距、空動時間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查、校驗。
4.3.4為預防平衡尾繩斷繩事故,應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4.3.4.1確保平衡尾繩周檢時間和周檢質量,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定期更換平衡尾繩。
4.3.4.2杜絕井筒墜物的發生,定期檢查分繩木。
4.3.4.3加強對提升系統檢修,避免過卷、過放事故的發生。
4.3.4.4及時排干井底積水,清理雜物,避免井窩雜物繚繞平衡尾繩。
4.3.4.5加強提升系統各崗點人員的巡檢力度和巡檢質量。
4.3.5為預防主提升鋼絲繩滑繩事故,應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4.3.5.1加強檢查滾筒襯墊,摩擦襯墊摩損及摩擦系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4.3.5.2提高對提升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修質量,保證二級制動性能可靠、動作靈敏,保證提升機運行過程中緊急停車時二級制動可靠。
4.3.5.3下大件時,要嚴格按照提升機最大允許提升重量對下大件重量進行限制,并對空罐進行配重,同時嚴格按規程要求控制提升速度。
4.3.5.4加強對鋼絲繩的日檢、井筒裝備的定期檢修,保證提升系統工作可靠。
4.3.6為預防卡罐事故,應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4.3.6.1每天對立井上下井口安全門、搖臺、阻車器、罐籠及推車機與提升信號間的閉鎖進行檢查、試驗,閉鎖應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
4.3.6.2每周對立井井筒裝備檢查一次,保證運行罐道及穩罐罐道無松動,罐道接頭間隙、錯茬符合要求。
4.3.6.3每年對立井井筒罐道間距、罐道變形、銹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測量、檢查,確保罐道安裝質量。
4.3.6.4每天要對罐籠的罐耳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完好可靠。
4.3.6.5冬季,井口加熱設施必須保證正常運行,確保井筒溫度符合規定
4.3.7為預防罐籠內人員、車輛安全事故,應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4.3.7.1上下人員時,罐籠必須設置完好、可靠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罐簾,并保證規范使用。
4.3.7.2、罐籠運行時,罐內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和隨身攜帶的工具,不得伸出罐籠或靠近和接觸運行部位。
4.3.7.3、上下車輛時,必須使用完好可靠的阻車裝置將車輛進行可靠穩阻。
4.3.7.4、一般不得單獨上下零散材料、物件等,確實需要時,應經把鉤工進行認真檢查,確保放置穩固、可靠,方可進行。
5 信息報告程序
5.1事故信息來源
作業人員發生礦井提升事故時,要在第一時間向綜合調度室報告事故情況,調度室要立即向礦領導匯報,并通知機電部、運行工區、調度室,對提升事故情況進行偵查。
5.2信息報告
發生礦井提升事故后,要核實礦井運輸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情況和被困人員數量,礦井提升事故發生時間、范圍等信息,事故情況迅速報告晉煤集團值班室,晉城市安監局值班室和有關單位。
綜合調度室接到發生礦井提升事故信息后,通知公司應急指揮部成員、應急救援相關人員到調度中心集結待命。
5.3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礦領導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公司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胡底煤業應急預案響應程序,公司綜合調度室自動轉換為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公司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應急工作組人員立即到指揮中心集合,根據人員在位情況,明確指揮部、各應急救援工作組的具體組成人員,部署事故救援任務,實施應急救援。
6 應急處置
6.1響應分級
根據事故可能傷害人員的數量,依據胡底煤業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中確定分級響應原則,確定應急響應級別。
政府級:在確認礦井運輸事故傷害人員在10人以上時,公司指揮部要按照規定程序向晉煤集團公司、晉城市安監局報告,并實施先期應急救援。
公司級:在確認礦井提升事故受傷害人員在10人以下時,公司指揮部要按照規定程序向晉煤集團公司報告,并實施先期應急救援,同時報告晉城市安監局。
礦級:在確認礦井提升事故無人員受傷害時,公司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應急救援,組織井下人員撤離。
6.2 響應程序
提升事故發生后,應急指揮中心應立即向總指揮匯報,根據響應級別,啟動礦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2.1應急指揮
6.2.2事故應急救援處理程序
6.3 處置措施
(1)當發生提升運輸事故時,迅速切斷電源,設置警戒標志。
(2)事故單位班區長得到事故情況及時趕到事故地點進行指揮應急處置,對受害人進行有效的救助。
(3)現場的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積極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對于輕傷者應現場對其進行包扎止血,將其抬放到安全地帶。而對于骨折人員不要輕易挪動人員,等待專業救助人員的到來。
(4)調度人員接到事故匯報后,要及時做好車輛的調度和人員的接送工作。將傷員及時運到井口,副井底信號工要按傷員提升規定做好聯絡工作,及時將人員運送到地面救治。
6.3.1自救互就
(1)救援人員應按規定攜帶必要的救援工具。
(2)在救助處置時要設置事故警示牌,禁止行人通過、禁止其它作業。
(3)在進行搶險救援時,需切斷電源、設置警戒人員、固定提升運輸設備,以保證救援人員和遇險人員的安全。
6.3.2處理事故時的注意事項
7 恢復正常狀態的原則和程序
7.1恢復正常狀態的原則
(1)事故得到控制;
(2)受傷人員得到救治;
(3)死亡人員得到處置;
(4)現場清理,無次生事故隱患;
(5)搶修組人員進入現場,開始恢復生產維修作業。
7.2恢復正常狀態的程序
(1)應急救援指揮人員組織進行事故現場檢查,確認符合應急結束條件;
(2)搶修隊伍進入現場、搶險人員離開現場,雙方進行信息交接;
(3)公司應急指揮部下達應急結束指令。
應急結束后,公司應急指揮部對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對值班記錄等資料進行匯總、歸檔,并起草上報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向晉城市政府有關部門上報。
2024最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篇2
河東區非煤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為保證在非煤礦山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后,能夠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實施應急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非煤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應急救援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河東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企業發生一次死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區政府成立河東區非煤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有關領導和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衛生局、區民政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供電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1、組織領導全區應急救援工作,發布應急救援命令;
2、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部署有關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應急救援工作發生的情況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3、在全區范圍內緊急調用各類救援物資、設備、人員;
4、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疏散工作;
5、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二)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安監局分管負責人擔任,工作人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故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傳達指揮部領導指示,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時,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有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提供各種相關信息和資料。
(三)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
1、警戒保衛組
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具體負責交通管制和維持現場秩序。
2、醫療救護組
由區衛生局牽頭,具體負責組織專家、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和現場防疫工作。
3、事故搶險組
由區安監局牽頭,具體負責事故現場施救等搶險工作。
4、物資供應組
由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牽頭,主要負責搶險救災物資和設備的及時調度和供應。
5、技術資料組
由區國土資源分局牽頭,具體負責提供有關資源開發和地質方面的基礎資料。
6、后勤保障組
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具體負責事故調查組的接待服務、搶險人員的食宿、車輛調度等工作。
7、善后處理組
由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牽頭,區民政局、區總工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配合,具體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8、新聞組
由區委宣傳部牽頭,負責接待新聞媒體記者和對外發布信息,及時了解并提供事故動態和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和善后處理等方面的情況。同時,根據救援情況,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做好宣傳報道,鼓勵動員民眾參與搶險救援,及時平息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
三、危險性評估
非煤礦山事故可能發生的'區域:河東街道、付莊街道、冊山街道、羅西街道、雙月湖街道、湯莊街道境內的采石廠。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為坍塌、火藥、放炮等。
2024最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篇3
一、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界定范圍。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同一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組織領導。
鎮黨委、政府成立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突發性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
鎮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下設基地指揮部和前線指揮部。基地指揮部負責上傳、下達指令,組織指揮,協調各村、單位,提供后勤保障,鎮長林安順同志任基地指揮,鎮黨委委員、人武部長黃乃贛任基地副指揮。前線指揮部負責上傳,執行指令和臨場組織指揮處置,控制現場,副書記甘乾棠同志任前線指揮。前線指揮部設事故救援小組、醫療急救組、安全保障組、事故救緩組,由黨委辦、人武辦、政府辦、安辦、應急分隊組成,由黃乃贛同志負責。醫療急救組由衛生院120急救中心組成,由衛生院院長高恩良同志負責。安全保障組由派出所、民政辦組成,由派出所所長章建平同志負責。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緊急報告和應急處理程序。
1、重、特大工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第一時間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和直接損失的初步估計以及事故情況,一個小時內報告鎮政府。聯系電話:__。
2、鎮領導和安全生產辦公室同志在接到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并在2個小時內向上級主管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
3、鎮領導核實事故發生后立即起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基地指揮部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并協調各單位做好后勤保障。前線指揮部三個小組迅速趕往事故現場協助事故單位應急處理搶救受傷人員。事故救援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救助、疏散人員、搶救受傷人員,醫療急救組負責受傷人員的搶救和轉運工作,安全保障組負責維持現場的秩序,封鎖保護現場等待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組的調查鑒定。同時將事故情況準確向上級政府報告。
4、指導事故單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維護秩序,指導事故單位保護事故現場,待調查上級調查組到達后方可清理事故現場。
5、按照事故調查的程序,權限范圍,屬于鎮政府協調調查處理的,應全力配合開展調查。事故調查應按上級的規定開展,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鎮政府領導以及分管領導應及時組織人員、力量,趕赴現場查清基本情況和事故的原因、性質、責任,制定防范措施,以防沿發和擴大。
6、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對有關事故單位隱瞞不報、謊報,事故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拒絕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嚴格按照國務院第302號、493號令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和行政領導的責任。
2024最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篇4
為廣泛深入地開展應急疏通,提高迅速,高效,有序地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安全高效生產,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減輕對社會危害,結合本廠實際情況,特訂立本預案。
一、本廠的基本情況
本廠總面積1500平方米,共有生產車間1間,功能間加儲物間共10間,辦公區,職工16人,烤漆房2個,校正器1臺,修復機等具備2類生產需求的生產設備及工具。
二、預防事故的措施
(1)對各種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及時合理配備,經常維修、保養,并按照有關要求,對滅火器具及時采取檢驗、報廢或更新。
(2)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機構和職責
本廠由廠長鄒雄彬擔任總指揮,劉立為安全督導員,黃海橋為滅火行動組長,鐘為龍為疏散行動組長,周才能為救護行動組長,張水鳳為報警行動組長。主要職責是:一旦發生事故和自然災害負責全廠應急救援的組織和指揮,并落實各班組職責。
四、落實可能發生的情況及處置方案
1.自然災害
(1)萬一發生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立即由安全督導員組織人員排除、救護和疏散現場人員,由張水鳳撥打119、120報警,并向到現場救援力量報告本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
(2)處置程序
由滅火行動組負責切斷火源、電源。
由疏散行動組負責保護和疏散現場人員,報警行動組向市119、120報警
由救護行動組實施搶救
救援裝備:4公斤滅火器22個、30公斤滅火器2個,消防沙池2處、消防鏟4把、消防桶5個,消防栓2個,滅火毯9張。
2.安全事故
(1)設備事故
如發生設備事故且有人傷,先斷電同時組織人員將傷員救至安全區域,且由救護行動組進行簡單包扎。救人的同時由報警行動組撥打120,110報警,撥打設備技術員謝師傅:
(2)其它事故
例如:碰撞、漏電、化學品泄漏等等......
如有人傷:在能保證自身安全且在能力范圍內的情況下可以先救人,同時上報。如不在自身能力范圍內的.定要先上報,請求專業人員協助。避免二次事故。
如無人傷:在能保證自身安全且在能力范圍,可先斷電(切斷事故原頭),再上報相關人員。如不在自身能力范圍內的定要先上報,請求專業人員協助。避免二次事故。
化學品泄漏:
如有人傷:在能保證自身安全且在能力范圍內的情況下可以先救人(將傷員轉移安全區域內)如不在自身能力范圍內的定要先上報,請求專業人員協助。避免二次事故。
如無人傷:化學品泄漏定要了解清泄漏成份視情施救,如不能分清泄漏成份定先上報,侍處理方案進行處理。
如不能自主處理,定須及時上報針對化學品泄漏專家處理。避免二次事故。
五、要求
(1)各員工必須提高認識,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切實做好事故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2)要在能確保人生安全情況下進行搶救財產。
(3)各員工熟悉方案,積極參加演練,明確任務要求與處置措施。
(4)隨時做好臨戰準備,接到命令后迅速按要求執行任務,不能耽誤救援時機。
2024最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__〕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安全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分類
(1)按照事故發生的行業和領域劃分
1、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2、火災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農機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2)按照事故原因劃分
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藥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3)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