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介紹
安全生產伴隨著經濟活動而產生,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講座,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一)基本概念:
所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就是調整和規范人們安全生產行為的有關法律法規的總和。它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歸屬于行政法的范疇。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基本形成了以《憲法》為基本依據,以《安全生產法》為基本法律規范,以《礦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電力法》、《鐵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專業法律為補充,以《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行政法規,有關地方性法規和部門、政府規章為支撐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1、安全生產法
2、礦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規
3、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6、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8、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9、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10、江西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1、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頒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安全生產法》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二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五是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六是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制度。
七是損害賠償制度。
八是行政責任追究及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制度。
2、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8日以國務院302號令的形式發布關于《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主要內容:
(1)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
(2)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審批部門及人員對所涉及的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責任、監督檢查責任和查處責任。
(3)明確了發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實施。 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1)實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范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該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屬于特許許可,而不是前置許可。
(2)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安監部門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許可;煤監機構負責煤礦的許可;建設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的許可;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的許可;
(3)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條件:共13條。國家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具體化。
(4)安全生產許可的程序。
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3、“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6、“三個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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